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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靖市沾益区红十字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来源:  作者:  编辑:曲靖市沾益区  日期:2023-09-19  点击率:5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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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区红十字会会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沾益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过程,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党章》、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有议有决,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党组的意见、决定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进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研究决定红十字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红十字事业发展全局的改革方案;红十字会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年度经费预决算、年度行政工作计划,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建设等问题。

(三)研究决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人员编制,以及内部岗位的设置与变动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全面深化改革、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保密等工作,以及理事会及其执委会、监事会建设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机关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录用、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有关重要的年度综合考核、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九)研究决定非定向捐赠资金(含物资)5000元(含5000元)以上支出事项。

(十)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不是党组成员的执委会班子成员、部(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党组可指定与议题有关的部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书记外出期间党组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也可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所研究议题涉及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原则上必须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会议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前要向区纪委派驻卫计委纪检组报告,请纪检组领导参会指导。

第九条 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或相关部室根据需要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收集、通知和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出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议题、相关背景材料)送达出席人员,议题汇报人应提前作好准备。各与会人员要事先认真熟悉材料,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会议材料因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十条 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几个部室的议题,事先要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凡提交会议讨论的干部人事问题,人事负责人应事先认真考察,撰写考察材料,并提前与纪委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研究议题时,原则上由提出议题的部室负责人作主要汇报,分管领导可作扼要补充。与会党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坚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再进行表决。如遇重大问题发生激烈争议,可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复议后再提交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和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都需记录在案。涉及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组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组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机关党支部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规范翔实,写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会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表决形式、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等基本要素,并详细记录每个与会人员对各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意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分送各党组成员,必要时印发相关部室执行,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党组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需经会党组书记同意,重新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机关党支部牵头,会党政办公室配合,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党组决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党组成员传阅同意,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凡涉及党组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亲属的人事任免、奖惩和重大经济利益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党组会议的内容,除会党组决定可在党内或党外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违反规则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有关重大事项未召开党组会进行讨论研究,擅自做出决定或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的;

(二)会议进行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议事、逐项表决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信息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事后又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四)讨论中搞无原则纠缠,破坏班子团结,影响集体表决的;

(五)拒不服从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六)未遵守保密纪律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七)会议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甚至有恶意篡改、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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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曲靖市沾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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