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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红十字会微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曲靖市麒麟区  日期:2024-09-19  点击率:3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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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麒麟区红十字会微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据省、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由本会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与爱心企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或由区红十字会自行开展的重点或专项公益工作及活动。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项目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捐赠人意愿,以项目执行单位(含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等)为实施主体,为帮助特定人群而设立,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助学、助医、助老、助残、传播、健康教育、社区服务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设立需由执行单位填报《麒麟区红十字会微公益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成果产出、项目风险、可行性分析、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书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经执委会议及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由麒麟区红十字会批准设立,由赈济救护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财务指导。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设立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向麒麟区红十字会作出承诺,并建立项目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资金按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单位应不定期向区红十字会报送项目阶段性报告。

第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计划进行的,申报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向区红十字会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申请,经批准可做调整或终止执行。

第十条  麒麟区红十字会依据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分批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管理项目资金过程中应做到专款专用,按预算实行报账,每笔开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理、规范、高效。

第十二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区红十字会有权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损失。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红十字会报送项目总结报告,相关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不定期组织监事会、财务及法律相关人员、项目捐赠人等共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审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纸媒、官网、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开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物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隐私保护

第十七条  项目各方必须维护受益对象的尊严。

(一)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安排受益对象持资助钱款或者装有钱款的信封拍照。

(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媒体(包括微信、个人博客、网络日志等自媒体)上公布受益对象真实资料和照片。

(三)项目宣传涉及个人的相关权益保护,应征得受益对象或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保护捐赠人和受益方隐私权。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公布捐赠人相关信息;捐赠人、执行方有权了解受益对象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贫困情况及已获得资助等真实情况,未经受益对象同意,不得向外公布涉及隐私的情况,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虚报各类信息,骗取项目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名誉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麒麟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若遇到政策改变,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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