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会机关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领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及时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党组会议审定后上报。
第五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财务负责人应每年不定期向会党组通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党组会上对上年度经费决算情况进行通报,按上级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预算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公开。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会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来源是: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支出包括专项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专项经费支出是指按年初预算规定有特定用途的支出,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包括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按捐赠者意愿使用的捐款,以财政批复的专项用途、捐赠项目协议或捐赠者意愿为依据,由科室(中心)提出用款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执委会研究,党组会决定,常务副会长审批,印发拨款通知(执行)。
款项拨付:首次拨款由款项具体执行方提供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后,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80%;待项目执行完毕,由执行方上报款项使用明细及相关票据复印件等相关凭证资料后,再将剩余20%的尾款全额拨付。
救灾救助物资分配:根据捐赠者意向、物资使用规定,由赈济救护科提出书面申请,报执委会研究,党组会决定,常务会副会长审批,最后下达物资分配通知执行。物资出库审批表、物资分配通知、执委会及党组会研究会议记录或纪要是物资支出的依据。
款物临时救助审批:由科室(中心)提出临时救助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执委会研究,党组会决定,常务副会长审批。申请临时救助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物资领取票据、临时救助申请表等临时救助款物使用票据。
第八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办人、证明人、分管财务领导需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对报账手续规范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经费发生前,业务科室(中心)需进行详细具体的预算,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执委会研究,党组会决定,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九条 科室(中心)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办人、证明人在票据或粘贴单上签字,由财务负责人初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十条 报账要做到“一事一报”,报账时限为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之内完成。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餐需附用餐菜单);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件不齐全的票据,财务负责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包括临聘人员工资)支出,由综合办公室人事专员负责审核报批。
第十二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
(一)办公用品采购归口综合办公室管理。各科室(中心)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各科室(中心)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否则不予结算。
对笔、墨、笔记本、打印纸、卫生纸、一次性水杯等用量较大的易耗品,实行定点采购,采购时须两人以上同往,相互监督。严格采购与验收分离。完善仓储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
(二)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综合办公室管理。每年末,各科室(中心)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综合办公室汇总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征订。各科室(中心)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三)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各科室(中心)自行打印,规范性文件交综合办公室打印。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会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经常务副会长审批方可外出装订、印制。
第十四条 差旅费管理
(一)差旅费标准按照麒麟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并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填明外出理由、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有文电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电依据作为附件,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审批单(含文电)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培训费管理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主办方的正式培训发票和培训通知,据实报销培训费;出差费用按出差标准执行,培训期间食宿自理的,需提供住宿发票及用餐票据。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
(一)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燃料费。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车牌号码对加油卡),按车型核定标准,按里程核定油耗。
(三)维修费。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车辆管理负责人对车辆进行核实检查、提出修理建议,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四)过桥过路费。车辆过桥过路费一般情况通过ETC电子计账支付,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凭发票和清单报销;特殊情况下没有电子计费的,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停车费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既遵守麒麟区的相关规定节约经费,又能够热情、周到、细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公务接待坚持“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全会性接待工作具体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并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会属科室(中心)实行对口接待,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把关。
(三)接待标准。接待厅局级每餐标准120元/人,接待县处级领导每餐标准100元/人,接待科级以下人员每餐标准60元/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陪餐范围,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等。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四)由接待经办人刷公务卡结算,并据实开具发票,保留刷卡小票和接待菜单明细作为报销凭据。报销时必须附公函、接待审批单、餐饮发票、菜单明细、刷卡小票作为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借款管理
(一)不得向个人及其他单位借出款项。
(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装备、车辆、办公设施、通讯、音像器材以及其它耐用品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综合办公室为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固定资产进行财务监督,保证账目记录齐全。各科室(中心)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科室(中心)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台账,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综合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和实物台帐,记录全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科室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中心)领用固定资产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到综合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个人领用固定资产由个人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和维修必须根据业务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置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变价等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功能的可予报废。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爱护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因责任心不强等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或离岗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清单,交清使用的固定资产,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出具“固定资产清单”后方可办理变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会计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二十九条 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第七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负责人定期向会领导和执委会、党组会报告财务活动情况。每半年一次向执委会通报会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追加预算情况。每年终向党组会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
(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并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支票与印鉴须由专人分开保管。库存现金按银行规定限额执行。
(二)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由党组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