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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马龙区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曲靖市马龙区  日期:2024-09-03  点击率:44  [关闭]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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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马龙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曲靖市马龙区红十字会按照职责权限接受捐赠的财产。

第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捐赠财产的项目管理费用需按规定使用,可用于常驻会志愿者劳务和各项保险、办公用品费、资料费、通讯费、宣传费等。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在次年4月底前,在区红十字会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捐赠财产使用需按会计相关制度核算,规范进行账务处理,每年的账务,在次年4月底以前,需按规定开展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且出具审计报告,在区红十字会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受赠人在接受捐赠财产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捐赠人进行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包括核对财产使用计划表、捐赠地、实际使用人等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区红十字会需要将捐赠财产使用执行情况,按时在区红十字会门户网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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