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陆良县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执行委员会、监事会,各科室:
《陆良县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陆良县红十字会
2025年8月4日
陆良县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陆良县红十字会机关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规定》《曲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曲财采〔2022〕16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县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采购范围包括:
(一)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书籍、原材料、燃料、产品等;
(二)工程类。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是指适合采取现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包括技术性服务、行业管理服务、需辅助性事项等。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实行采购专办员制度。从县红十字会在职在编职工中确定1至2名采购专办员,负责宣传和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办理县红十字会政府采购业务,做好政府采购联系、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条 采购计划申报。县红十字会在编制次年部门预算时,各部(室)同时编制次年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在县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批复后,依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采购,预算未批准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七条 采购申请办理。各部(室)在办理采购时与党政办公室核实确认采购计划,确认后将采购请示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将申报资料交采购小组办理采购。对于未按程序办理手续的采购项目,采购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八条 采购组织实施。各部(室)按程序办理采购申请手续后,应以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形成三人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开展具体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采购具体工作的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采购采取一事一授权方式。采购全程接受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采购形式及方式。采购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采购采取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电子卖场等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采购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在采购方案中明确。对于购买服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同时遵循相关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超过60万元(含60万元)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陆良县交易中心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20万元,全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进行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报县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2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项目,报县财政局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项目,报县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项目,报县财政局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报县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项目,报县财政局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金额超过60万元(含60万元)的项目,按照《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函〔2015〕130号)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超过60万元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一)货物类。县红十字会自行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电子卖场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县红十字会自行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服务类。县红十字会自行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电子卖场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与工程建设有关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或批量达到数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和服务类(除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数额标准2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数额标准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各部(室)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20万元、政府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60万元,且全年未达到当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可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承办部(室)依据资金来源、金额大小,采取以下方式采购:
(一)采购货物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由承办部(室)进行3家以上询价比选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采购小组,经党组会同意后采购;
(二)采购货物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由承办部(室)进行3家以上询价比选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采购小组,经执委会同意后采购;
(三)采购货物金额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承办部(室)按相关规定采购;
(四)购买社会服务2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部(室)负责人参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选定供货商。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经领导小组会议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部(室)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协议签订后,由委托代理人实施招标公告、评标、定标工作。承办部(室)人员作为采购方代表参与相关工作,监事会和党支部纪检委员派人到场监督。定标或成交情况在招标结果公告和成交结果确定前,经采购小组会议研究并通报执委会、党组会。公告结果无异议后,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需经采购人确认,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人可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具体负责承办采购的责任部(室)与供应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采购表)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和党支部纪检委员对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一)采购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或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
(二)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投标方宴请,收取回扣或有价证券、礼品及其他好处的,购进的物品属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逃避本办法实施采购活动的;
(五)采购招标过程中,不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采购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