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红十字会新闻宣传管理工作,推进宣传报道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红十字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会党组统一领导市红十字会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重点任务、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研究部暑新闻宣传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组织处置重大社会舆情。
第二条 负责宣传的部门统筹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统筹宣传工作方案、计划、经费、资源等内容,制定新闻宣传工作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主题宣传、专题宣传和典型宣传;加强与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协调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工作骨干业务培训等工作;做好市红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宣传载体建设和日常运营、维护工作;监控网络舆情并按程序报告。
第三条 红会各(部)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新闻宣传工作责任,对承办的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及时收集相关新闻素材,与负责宣传部门协同做好信息报道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各(部)室、中心负责人对本其提供的新闻素材、宣传稿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形式
第四条 红十字会新闻宣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的新闻宣传工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红十字会有关会议、重要活动、视察检查、调研工作情况及贯彻落实中央、总会、省会及市领导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新闻宣传工作。
(三)总会、省会出台的重要文件、重要措施,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四)涉及省红十字会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就及重大应急救援行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五)涉及会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调研等相关的宣传报道。
(六)红十字工作者、红十字会员、志愿服务团队、志愿者等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七)聚焦“三救”、“三献”核心业务,推进“红十字生命教育”,打造“红十字救在身边”和募捐筹资品牌的宣传报道。
(八)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
第五条 新闻宣传主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邀请媒体记者现场采访报道、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市红十字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直播、动漫、短视频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可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形式,创新传播方式方法,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模式,增强红十字文化传播力。
第三章 新闻信息编发
第六条 新闻信息编发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党组对新闻信息编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部)室、中心为负责提供与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相关的新闻信息,做好新闻信息收集、编写、审核和报送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官网、微信公众号统一发布,视情向市级以上媒体推送新闻信息。
第七条 严格执行新闻稿件审核把关制度。新闻信息编发严格落实“三审三校”要求,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和保密关,并对新闻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新闻稿件,应经撰稿人初审、部门(单位)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后报送。
(一)新闻信息发布前,须填写《普洱市红十字会新闻信息发布审批单》,按程序完成审核后方可发布。审批单由宣传部门归口管理。
(二)各县(区)红十字会报送的新闻信息,须按“三审三校”审核后,报送电子稿至投稿邮箱。
(三)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领导和省红十字会主要领导的报道新闻信息,须由拟稿部室或单位呈送所涉领导并报省红十字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九条 新闻信息发布、审核和使用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发布,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不得有损害红十字声誉的内容出现。
第四章 制度及规范
第十条 确保新闻宣传的时效性。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等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原则上当天发布,最迟不超过活动结束后48小时发布。
第十一条 加强新闻宣传规范性。对外新闻宣传一律使用规范的专业用语、红十字标识、单位名称及准确的领导职务、姓名。
第十二条 积极有序回应媒体关注。对新闻媒体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宣传部门统筹协调落实,报经会领导同意后接受采访。受访部门及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和保密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的形象和声誉准确、客观介绍情况,不得发表与采访主题无关的言论。
第十三条 规范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按照实事求是、坦诚沟通、充分准备、及时有效的原则,由宣传筹资与财务部、办公室、机关党组及相关责任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制定工作预案有组织地统一发布信息。
第五章 激励及惩处
第十四条 由宣传部门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激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新闻宣传政治性、准确性、时效性要求,存在漏报、迟报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宣传筹资与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普洱市红十字会新闻信息发布审批单
普洱市红十字会新闻信息发布审批单
年 月 日
提交部(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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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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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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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室)、中心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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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筹资与财务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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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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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重要稿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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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稿件后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