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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普洱市  日期:2025-08-20  点击率: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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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防控财政业务及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建立健全机关事务内部约束机制,加强财政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内各部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财政工作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财政职能,贯彻落实好中央、市各项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证各项财政业务活动合法合规,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财政管理信息、财务数据、预决算报告、工作记录和相关报告真实完整。

第五条 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沟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会机关内部以及会机关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应用。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六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部室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融入财政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相结合的内控管理机制,提高内控工作效率。

(二)制衡性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部室、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涉及财务业务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与部室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财政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使内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得到反馈和纠正,有效防范和管控财务各类风险。

第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一)指导各部室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即本制度。

(二)根据本制度以及市编办批复市红十字会各部室职责范围,制定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即对法律风险、政策制定风险、预算编制风险、预算执行风险、公共关系风险、机关运转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等分别进行识别、评估、分级(分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两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全过程管理的办法。

(三)各部室根据本制度、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查找本部室风险并定级、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环节各岗位责任基础上制定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1.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常务副会长兼任内控委主任,相关会领导兼任内控委副主任,各部室负责人为内控委委员。内控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内控办设在机关办公室。会内控办主任由机关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其他部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2.各部室设置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

 

第二章  内部控制办法

第八条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一)各部室应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的不相容岗位(职责),明晰岗位职责,明确细化管理责任。

(二)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原则,实施分离措施,进行内部牵制,建立和实施相对独立的报告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监督工作机制。

(三)各部室关键岗位应具备双保险机制,建立人员A/B角制度,不同职务层级之间形成传帮带的机制,建立人才梯队,保证工作正常接续。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九条 授权控制。

(一)制定内部授权制度。根据业务性质和特点、管理分工和工作需要实行分级授权科学分配权力并对所有授权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二)各部室、中心根据其职责制订具体授权方案,明确授权主体、范围和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报会主管领导审核,确保各部室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内设机构设置科学配置机构职能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流程控制。

(一)将内部控制嵌入红十字工作业务流程,形成顺向相互支撑、有效制衡,逆向真实反馈、有效监督的完整体系,通过持续监督、评价和优化,构建业务过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机制。

(二)重点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分级和模块化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管理控制。将内控理念、控制活动、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实现内部控制的即时性和客观性,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三条 其他控制。主要包括会计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采购业务控制等。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法律风险是指各部室、中心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市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上报法规规章草案,审核涉及红十字会工作的法律文件,制定红十字会管理规范性文件,健全红十字会制度体系,将依法行政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由会赈济救护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制度执行评价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有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清理废止。

第二节 政策制定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因调查研究不扎实、决策层次较低、统筹考虑不全面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等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市决策部署,明确政策制定目标,跟踪研究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和重大政策变化。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和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区分公共性的层次。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着眼于建立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节 预算编制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细化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根据我会业务实际,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收支预测,编制我会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各项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节 预算执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导致预算刚性不足、财政支出进度较慢、资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收支预算约束。科学、合理控制会机关现金流,严格控制资金支付,防范库款余额过低导致的支付风险。

第五节 公共关系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共关系风险是指在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中,由于言行不当、沟通不力等,导致损害部门声誉形象甚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事前有预案、事中有应对、事后有跟踪的财政舆情管理机制,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热点,及时化解风险,加强舆论引导。

第二十八条 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格遵守新闻稿件报批制度。会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参加各种研讨会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发表与中央、市方针政策以及财政部门有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机关运转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机关运转风险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隐患,导致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 完善收文批分制度,严格按批分意见承办公文,按规定时限办结公文。完善公文审核、签发、印制、分发和存档等工作流程,保证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有效运转,提高公文流转办结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文起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要切实可行。公文会签意见、征求意见的回复,要统筹考虑各方意见,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参加市委、市政府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前,加强会内部统筹协调,认真全面准备意见材料。参加部门会议,全面了解有关业务,表态有理有据。会后,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或向相关单位书面通报,重大事项向会分管领导或会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强化档案分类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规范化,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案可查。

第三十四条 完善保密规章制度,构建会领导、部室、中心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位一体的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的管理以及各类保密设备的使用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通报发现问题,督促被查单位整改。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是指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未完全遵循信息化建设制度、规划和标准或安全措施不到位、运行维护不规范,导致系统碎片化、系统故障、数据丢失、信息泄露、信息化辅助管理决策能力弱化的可能性。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从全局出发,协调配合、分工合作、整合资源,实行一体化,加快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发挥信息化建设对机关业务管理和辅助决策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岗位设置,健全干部轮岗交流、回避制度,落实休假制度,建立防止岗位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

第三十九条 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会内各部室、中心的岗位职责、业务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对资金分配和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采取平职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干部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领导干部交流时,需按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检查。

其他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员招录、培养、选拔任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加强会计控制。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财务支出审批和审核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和支出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报销流程,加强支付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会部室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加强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内部采购和购买服务管理,实行采购和购买服务事项审核备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记录控制,强化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加强财产保护控制。强化单位内部资产管理,明确资产调剂、租借、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 加强预算控制。强化对财政业务管理的预算控制,使预算管理贯穿于会机关业务全过程,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章  内部控制职责分工

第四十六条 内控委负责确定会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部署内部控制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各部室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办法和管理措施。内控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控管理工作,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内控办承担内控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审核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审核各部室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组织对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对各部室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内控委报告。

(三)对风险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对内部控制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制订解决方案。

第四十八条 专项风险管理办法的拟订和组织实施,由牵头部室、中心分别负责。机关办公室负责法律风险防控,其他部室、中心牵头负责政策制定风险防控,宣传筹资与财务部牵头负责预算编制风险防控、预算执行风险防控,机关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共关系风险防控、牵头负责机关运转风险防控、牵头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宣传筹资与财务部牵头负责信息系统管理风险防控。在拟订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中,各牵头部室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部室、中心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工作。

(一)根据本制度和专项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做好内控工作。

(二)各部室、中心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负总责。

(三)各部室、中心内控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内控管理工作。协助本部室负责人完成其内控职责和单位职责范围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向本部室中心负责人提出内控合规自查建议,报告内控管理隐患和风险事件。

(四)各部室、中心单位内控管理联络员负责与内控办的工作联络,配合内控办的有关工作安排。

 

第五章 内部控制检查和报告

第五十条 建立内部控制检查制度。

(一)内控办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各部、中心室内控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的内容包括各部室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的应对及处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由内控办根据内控管理需要确定。

(二)各部室、中心根据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排查风险点,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一条 建立内部控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专项风险防控牵头部室、中心应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部室单位;向内控办报告发生的风险事件情况及有关建议。

(二)各部室、中心单位针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每年3月底前,向内控办报告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三)内控办及时将各部室单位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风险事件应对情况向内控委报告,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事件分级处置的意见建议。内控委根据需要将相关情况向会党组报告,内控办督促落实有关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 建立内部控制检查定期披露制度,对内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内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强化结果运用,将单位和个人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三条 机关办公室按照内控委的决定,负责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部室、中心和干部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记录在案、公开通报、取消一定时期内评优评先资格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内控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42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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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普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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