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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编辑:普洱市  日期:2023-10-17  点击率:3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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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洱市红十字会机关(以下简称会机关)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在政府规定的采购目录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采购物品质量合格、价格最优、时间最省。不得采购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和无商标标志的“三无”产品,不得使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第四条 采购业务应由相关部(科、室、中心)共同参与,2人以上共同办理;采购中不相容岗位须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预算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普洱市红十字会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会机关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会党组和执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督促采购办公室及承办部(科、室、中心)开展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事项;

(二)召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大宗采购计划,听取承办部(科、室)采购工作情况汇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或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询价、谈判等采购事宜组成人员;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供应商,对产品质量、价格审核把关;选定招标采购委托代理人,检查招标、评标等采购工作程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参加投标单位和会机关干部职工对采购工作的意见、投诉。

第六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主任由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宣传筹资与财务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申请召开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大宗采购工作;

(二)受理采购申请,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协助其他承办部(科、室)办理政府采购审核报批手续,承办办公设备类采购;

(三)指导采购责任部(科、室、中心)制定采购方案,协助其开展招标、评标工作。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分管领导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工作的委托代理协议;

(四)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审核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五)负责采购资料、文件和凭据的保管,采购涉及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纳入机关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普洱市红十字会各内设机构具体承办业务类采购。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申报年度采购预算及执行计划;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任务计划;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委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八条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由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在采购方案中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采购组织形式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竟争性磋商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承办部(科、室、中心)依据资金来源、金额大小,采取以下方式采购:

(一)业务部(科、室、中心)提出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额、资金使用性质确定审批程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使用捐赠资金的采购由承办部(科、室、中心)和宣传筹资与财务部提供资金来源说明。方案报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二)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承办部(科、室、中心)进行3家以上询价后经分管领导审核,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自行采购;

(三)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承办部(科、室)制定方案,经分管领导把关、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执委会议研究、党组会决定,并按规定的采购程序,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自行采购,采购结果在党组会上通报;

(四)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其中:货物类和服务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10万元以上的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购方案由采购部(科、室、中心)提出,分管领导审核,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执委会研究、党组会决定,采购结果在党组会上通报;

(五)紧急采购。本规定所称紧急采购是指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紧急采购由业务部(科、室、中心)提出方案,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报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机关监事会全程参与监督和跟踪问效。采购信息要在采购方案实施前和采购结束后分别进行公开。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  计划申请。各部(科、室、中心)应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按季度编制全年采购实施计划,交会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分批上报实施。

第十条选定供货商。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经领导小组会议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部(科、室、中心)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协议签订后,由委托代理人实施招标公告、评标、定标工作。承办部(科、室、中心)人员作为采购方代表参与相关工作,监事会派人到场监督。定标或成交情况在招标结果公告和成交结果确定前,经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通报执委会、党组会。公告结果无异议后,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取询价方式的大额采购,根据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组织形式,按有关程序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由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承办部(科、室、中心)对3家以上采购供应商候选人报价情况的汇报,从评审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通过会议方式审定供应商;小额采购由承办部(科、室、中心)按有关规定遴选供应商;

(三)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具体负责承办采购的责任部(科、室、中心)与供应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采购合同由承办部(科、室、中心)签订,确实无法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出具大型商店正规购货发票。

采购办公室负责合同的上报备案。

第十二条货物验收。货物到位后,由承办部(科、室、中心)、办公室组成2人以上验收小组,依据采购清单、采购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  支付报销。承办部(科、室、中心)负责办理经费支付及报销手续,采购办公室提供相关采购手续。经费支付要凭《经费使用请示单》原件办理。经费报销凭证要能真实、全面反映采购工作内容,主要有:发票、采购合同、《采购申请表》、《经费使用请示单》、《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商店采购除外)、所有供应商报价资料(商店采购除外)、《固定资产登记表》以及采购办公室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

第五章采购纪律

第十四条  监事会秘书科对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一)采购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或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

(二)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投标方宴请,收取回扣或有价证券、礼品及其它好处的,购进的物品属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逃避本规定实施采购活动的;

(四)采购招标过程中,不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采购纪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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