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志愿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等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六条 州红十字会事业发展科负责对全州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八条 招募。
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及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九条 登记注册。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团体单位组织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自愿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当遇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急需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时,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按属地管辖,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为红十字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支出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一年以上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
(三)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及其它非法活动;
(四)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服饰;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会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组织志愿者骨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表彰与奖励。
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实际积极向当地负责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申请,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
县(市)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一、二、三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州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四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省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
志愿者星级证章由总会设计、省级红十字会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向省级红十字会评定推荐为终生红十字志愿者。
第十八条 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人体器官和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的激励表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怒江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