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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日期:2025-07-11  点击率:5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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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捐赠信息公开工作,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怒江州各级红十字会。

第三条 红十字会应规范信息发布,在怒江州各级红十字会官方网站、新媒体和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开事项

第四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二)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三)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及时、全面公开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情况。

第六条 接受捐赠公开内容要全面。接受捐款公开内容一般包括捐赠人(单位、企业)名称、捐赠意愿(捐赠性质、资金安排)、捐赠方式(现金或转账)、接受时间、金额、办理情况等信息。接受捐物公开内容一般包括捐赠人(单位、企业)名称、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捐赠性质(定向或非定向)、办理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捐赠反馈

第八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款物开展工作,应采取通报捐赠使用信息、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公开发布信息等方式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使用情况。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红十字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款物使用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按照谁接受谁公示的原则,接受和办理信息均及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按流程公示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官网管理工作人员及财务人员要适时督促提醒经办人员公开信息。公开的事项和内容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官网公示。

第十三条 因未公示捐赠信息或公开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制度怒江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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