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进县红十字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单位职能职责,切实发挥好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困难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谦虚谨慎,廉洁奉公,严守秘密
第三条 干部职工要遵纪守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勤奋工作,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干部职工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能,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深化改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建设成行为规范、运转高效、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第二章 单位及部(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宁洱县红十字会工作职责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红十字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红十字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传播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知识和国际人道主义。
(二)积极参与对农村和社区的困难群众、特殊人群和重大疾病贫困患者的救助。坚持开展“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做好扶贫济困工作。
(三)积极参与打赢禁毒防艾人民战争。积极开展禁毒防艾宣传活动,主动参与对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和吸毒、戒毒人员的关爱行动及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
(四)负责开展群众性初级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救护知识宣传普及。通过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加强对初学机动车驾驶员和高危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救护意识和应急救护技能。
(五)组织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积极参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做好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跟踪服务和对人体器官捐献者特困家庭的人道救助工作,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合法权益。
(六)负责依法开展募捐筹资工作。通过开展向社会专项募捐,争取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赠,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募集筹措爱心款物,不断增强救灾救助实力,尽力救助灾区灾民和困难群众;对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协助办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逐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和管理,发挥红十字志愿者在各项公益活动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的部署要求,参与完成国内外人道救援任务。
(九)完成中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宁洱县红十字会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起草县红十字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参与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落实领导活动安排和重要文稿起草;负责和各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督促检查会务会决定事项和重要批示、重要文件、重要工作的落实;负责单位文件处理、印鉴管理、机要保密、干部人事、档案、来信来访、对外联络、接待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县红十字会宣传筹资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红十字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县红十字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与本地新闻媒体联系沟通;负责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国际人道法的传播及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网络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管理募捐筹资工作及捐赠项目的商谈和协议的签署;负责策划和组织实施大型募捐活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向社会发出募捐呼吁;依法管理县红十字会接受的单位及个人捐赠资金;负责日常财务与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负责编制会计年度预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管理和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负责募捐箱管理工作。
(二)赈济救护部。负责宁洱县红十字会系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体系;负责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和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应急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实施救助,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灾情,向办公室及时反馈救灾救助信息;负责开展扶危助困及相关人道救助项目工作;负责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和宣传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救护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一条 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主持县红十字会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党组成员、专职副监事长协助其工作。
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外出期间,党组成员、专职副监事长代为主持单位工作。
第二条 党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做好分管工作;受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和专项任务。
实行班子成员AB角制度,班子成员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外出期间,AB 角互为代理行使相关职能。
党组成员对所分管部(室)及人员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部(室)负责人负责本部(室)工作,是本部(室)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室)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在本部(室)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各部(室)工作人员在部(室)负责人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对承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干部职工行为准则
第一条 首问和首办责任制度
(一)责任人
1.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外单位或群众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形式询问的工作人员。
2.首办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承接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
(二)责任要求
1.凡是接待(接听)外单位或群众办理、咨询业务事宜,反映问题、投诉举报有关事项时,首问责任人应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接待服务对象,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首问责任人一律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为由,敷衍问询、推诿扯皮,不让办事(询问)人受冷遇。
2.凡属部(室)机构职责范围应该办理或答复的事项,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或办理,不让需办理的事项延误积压;不符合办理条件或尚需进一步研究的事项,应向办事(询问)人讲清政策,做好解释工作。
3.不属本部(室)机构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将办事(询问)人介绍到涉及部(室)或转接承办人办理,不得拒绝办理或答复。
4.受理事项如需请示机关领导或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以后才能办理、答复的,必须耐心解释,承诺办理时限,做好记录,并由承办部(室)或负责人向领导请示或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后予以办理、答复。
第二条 主办责任制度
(一)各部(室)的每一项工作和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必须明确责任人及办理原则、标准和要求。
(二)主办责任人接受任务后,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作风,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主办责任人在办文、办事过程中,应善于把上级要求与所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结合,使起草的文件、材料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既符合上级精神,又符合实际情况。主办责任人承办事项涉及其他部(室)的,应主动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坚决杜绝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
(四)主办责任人对承办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五)主办责任人办文、办事需要其他各部(室)人员协助的,相关部(室)及人员应主动协助完成。
(六)对不认真履行主办责任人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或劝其引咎辞职等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红会指示精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执行、不落实、不完成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因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延误的。
(四)工作效果差、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干部与群众不满意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
(六)不遵守干部职工行为规范的。
(七)应当追究的其它违纪违法情形。
第五章 学 习 制 度
第一条 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二种方式进行。
第二条 学习时间。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周一上午8点30分开始,学习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如遇紧急会议或重要文件精神需传达,可视情况随时召集学习。
第三条 组织实施。集中学习由办公室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例会学习采取全体党员轮流主持的办法,结合各自业务范围,自行准备授课或领学内容,向大家讲解相关业务知识和开展工作的方法、措施,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效果。集中学习时,干部职工要认真听讲并做好笔记,在讨论时,要积极主动发言。同时,各部(室)每年要撰写3至5篇学习体会。
第四条 学习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重点学习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的基础知识、政治理论、乡村振兴等党的各项重大路线方针政策、行政管理、业务知识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它学习内容。
第五条 学风要求。要树立良好的学风。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养成勤读书、勤思考的习惯,克服浮躁情绪,挤出时间学习、静心用心学习,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集中学习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前请假,未请假或说明理由的,视为缺席,将在大会上通报,考勤列入年终考核。在开展好集中学习的同时,鼓励干部职工自觉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参加提高学历的教育,提高学习成效。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建立健全科学决策的议事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特制定县红十字会会议制度。
第二条 县红十字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等制度,单位内部实行党组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县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有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四)决定县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专职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定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审议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四)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建立理事会决策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治理结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监事会决议由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通报监督情况。
第七条 党组会
(一)会议召开条件。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因为本单位只有2名党组成员,因此会议必须2名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邀请单位部(室)负责人参加。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议事决策范围。1.对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2.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学习党内法规制度;学**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法规制度;其他需要传达学习的会议和文件精神。3.讨论研究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涉及红十字事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机构设置、调整和编制确定;涉及全局稳定性、公共安全的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4.审议以县红十字会党组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拟出台的重要文件或重要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基层红十字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召开与红十会业务相关的重要会议方案,拟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5.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主要包括:单位内单项大额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重要维修项目的实施等,资金在5000元及以上的。募捐款项和定向捐赠使用,资金在10000元以上的。6.研究和决定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讨论和决定县红十字会干部职工的推荐、提名、任免;教育、管理、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7.研究决定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大活动安排、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8.研究制定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组织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措施等重要事项,以及审计、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9.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提请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召开的程序
1.会前准备。(1)确定议题。为推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常态化、制度化,党组会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党组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征集,经分管领导审核以后,报党组书记审定。除特殊情况外,党组会议不讨论临时性议题。(2)会议通知。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含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天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提交议题的部(室)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相关材料提前交办公室汇总后,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进行提前思考和个别酝酿;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通知记录。
2.集体讨论。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部(室)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组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严格执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或事项,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属列入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组做出决定,而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四)决策事项的发布和落实。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要按时发布和落实,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1)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形成的党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按发文程序审定签发;(2)党组会议决定可通过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在党内通报;(3)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组织、监督有关负责人办理落实,并及时综合、反馈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4)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不得随意改变。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会讨论决定。
(五)材料备案。党组会议须按照规定存档备查。1.“党组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记录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2.党组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须立卷归档,永久保存。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等。
第八条 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一)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部(室)负责人列席。
(二)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三)书记办公会由书记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由其它党组成员和部(室)提请,书记确定。
(四)议事范围:1.酝酿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2.对党组会讨论决定的工作进行协调;3.讨论协调县红十字会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交流日常工作;4.对红十字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沟通。
第九条 严格会议报批程序、坚持精简会议制度,做到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多办事,开有实效的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和参会有关要求。
(一)接到其它单位的相关会议通知后,接知人要把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出席人员等四要素以电话或信息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同时告知应参会领导或相关人员,根据通知要求提醒相关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二)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相关会议的人员,必须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安排他人代为参加。应参会人员不得私自安排他人代开会议,其他同志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也不得代替他人参会。
(三)参会人员须认真听讲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并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
第七章 文秘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公文运转制度
(一)行文
1.拟稿。文稿内容属相关部(室)工作职责范围的,一般由该部(室)负责起草,或由相关部(室)联合起草;综合性文件一般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或根据领导意见,由办公室与有关部(室)联合起草。
2.核稿。凡正式公文,在送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进行校核,核稿由拟稿人和办公室负责。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须与起草部(室)协商或请其修改。单位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如有改动,须经原审批领导复审同意。文件发出之前,办公室要对文件的版头、文号、称谓、发放范围、版记以至用印等进行认真检查校对,而后进行注发登记和分发登记。有“密级”标记文件都要用机要件或挂号件投递,急件应由专人直送或电话催取。
3.签发。所有以县红十字会名义行文的文件均须报县红十字会领导审核签发。
以县红十字会名义上报市红十字会和县委、政府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由书记(专职副会长)或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以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分管办公室的党组成员签发。
公文送签须用办文签,如无核稿人和办公室意见,不得送领导签发。
4.编号登记。拟发文稿由办公室专人编号登记。编号登记时,须检查签发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逐项填写。凡未经核稿、签发、无主办单位及拟稿人签名,一律不予编号登记。行文审批程序是:拟稿人(部室)→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二)收文处理
1.登记。来文由办公室签收、拆封、编号、登记,并按性质、密级进行分档分类装夹,及时送阅。县红十字会领导和各部(室)参加相关会议所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办公室进行登记,因工作需要确需留存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复印后留存。
2.传阅。在收文后,办公室进行初步筛选,根据轻重缓急以及内容性质分类入夹,签批拟办意见后,及时呈送有关领导阅示。传阅文件要迅速、安全、保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文件行踪;公文传阅,一般情况下应当日阅退,不得将文件从夹中取出或带出,需借阅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对标有“密级”件的外借,要请示领导并在借出前当面说明注意事项。
3.办理。凡是领导批示应当办理的公文和事项,由相关部(室)在规定的时限按要求承办,并及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传阅办理完毕的文件要及时整理入盒入柜,注意安全,便于随时查用。
第二条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保管
1.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党组的印章由办公室按照“专人管理,审批签名,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2.印章必须置于保险柜内,随用随锁,节假日要采取防范措施。
3.印章原则上限定在办公室使用,不得随意带出机关或交给别人,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办公室的必须做好印章借用登记手续。
4.保管人员对印章要经常检查,注意保养。
(二)印章使用
用印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遵守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
1.一般情况下,正常的公文用印按规定程序办理。
2.外部门(单位)文件、材料需要加盖印章的,须经单位主要同意,并由经办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3.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用印,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4.用印要符合要求,印章与发文机关落款一致,盖出的印应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第三条 保密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其它保密文件规定。机关设立保密工作小组,监督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凡机关工作中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划定,须以《保密法》为准。
(二)严格案件查处工作保密制度,重要捐赠信息和单位工作秘密,相关人员要严守秘密,在未公开前不得泄露。
(三)文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涉密文件和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1.凡涉密文件、材料只能在机关内阅读、办理。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存。
2.涉密文件资料的打印(或翻印)必须先请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再打印(或翻印)。
3.工作调动、退休,必须将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4.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作为废纸出售,涉密文件的销毁实行造册登记,定点销毁并有专人监督。
(四)会议保密。
1.机关各种会议讨论的事项,未经公布,任何人不得传播和打听,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2.属工作范围的各种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本必须妥善保密。经办人处理完毕后及时立卷归档。
3.会议中需印发的工作秘密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发阅范围,并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4.机关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办公室统一登记保管,用时再借,及时归档。
(五)加强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的管理工作。
1.计算机严格按照“谁上网,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2.涉密信息统一存储到涉密计算机内,非涉密计算机内严禁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密码为6位数以上。
4.涉密计算机必须按保密有关规定安装相关监管软件,禁止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U盘、光盘等)必须要有登记、编号和密级标示,不能连接到非涉密计算机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严禁转借他人或随意丢弃。涉密计算机不能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连接,以防泄密。
6.计算机出现故障时须由具有涉密计算机维修资质的电脑公司维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进行维修,并由专人全程监督,防止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外出维修的,应当将硬盘拆下。
7.涉密计算机淘汰、报废时,应当将硬盘等存储介质拆下销毁处理,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六)发生丢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法》的人和事,机关保密小组应当迅速查明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主要领导。根据其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如末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机关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重要的公文材料,包括收发文件、合同、责任书、领导讲话稿、重要照片和机关会计档案等,均应按《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二)各部(室)立卷归档工作应于次年上半年内完成,需销毁的文件和涉密材料,由各部(室)造册登记后交办公室统一处理。
(三)严格执行查借阅档案的制度规定,机关内外人员查(借)阅档案资料,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查(借)阅手续。借阅档案者不得拆散、抽出、调换、损坏、涂改、圈划文档内容,要复印档案内容的须经办公室或分管领导同意。
(四)机关文书档案保密期限划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档案由单位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永久档案统一移交县档案局管理。
(五)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做好档案的防盗、防火、防鼠、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填写移交清册后,统一交档案室管理。
(七)机关有关同志调离本单位或长期离职,要将自己手中的重要文档和各种记录材料及时移交。
(八)需要销毁的档案坚持“销毁从严、保管从宽”的原则,严格履行销毁审批程序。
第八章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总体目标。为确保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单位中心工作,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2.实事求是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决策事项的内容和要求,作出的决策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3.末位表态原则。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集体研究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4.依法办事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
(三)决策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红十字系统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2)红十字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则和意见;(3)全县红十字事业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等;(4)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5)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6)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7)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8)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9)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
2.重要人事任免、调动和内部人事安排。(1)根据县委安排,按照干管权限和人员调动有关程序召开研究人员调动有关事项;(2)单位后备干部、职级晋升等的推荐、管理;(3)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4)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1)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考核、职称评定和奖惩;(2)县管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4)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5)推荐和申报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6.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1)红十字系统基本建设项目;(2)项目预算5000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3)预算5000元(含)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4.国有资产的出租、转让及处置;5.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1)研究上报上级红十字会和县委、政府审批的重大项目资金分配意见方案;(2)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3)预算5000元(含)以上大额资金的支出和资金安排,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募捐款项和定向捐赠使用,资金在10000元(含)以上的。(5)其他需要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宜。
(四)议事程序。单位内“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召开县红十字会党组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五)决策监督。1.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内容;2.各部(室)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应及时报告,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六)责任追究。1.参与汇报或决策人员未如实向决策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2.机关内干部职工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失误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条 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一律凭假条审批(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事先打电话请假,事后补假条的办法),请假人应及时将假条交办公室。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因公或因事暂时外出,须告知办公室,便于考勤和工作联系。
(二)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内由分管党组成员批准,1天以上由书记(专职副会长)批准;机关所有干部职工请假需报办公室备案。
(三)书记(专职副会长)请假或公休,按规定经县委、政府同意后,安排好相关工作才能离岗。
(四)干部职工病假、事假、旷工按《公务员法》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假8天以上的报请书记(专职副会长)批准,做好考勤登记,并按干管权限报备。
第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1.上级红十字会和县属各委办局下达的会议通知或要求办理的事项;2.本单位或各乡镇、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3.重要工作的进度情况和对某项工作的安排、建议;4.单位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的完成情况;5.对各乡(镇)、各部门请示的重要问题的答复;6.其他单位要求会商办理的重要事项;7.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1.各部(室)需请示报告的事项,一般由各部(室)负责人直接向分管党组成员汇报;2.分管党组成员对各部(室)请示报告的一般事项,应及时做出决策,对于重大的或难以把握的事项,应及时向书记(专职副会长)汇报;3.请示报告的事项经机关领导批示后,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要负责到底,认真落实办理,并把结果逐级向机关领导反馈;4.遇有紧急情况或分管党组成员不在时,可直接向书记(专职副会长)汇报。
(三)请示报告的有关要求。请示、报告的工作内容,一定要客观、准确、全面、详实。同时要把握好请示、报告的时效性,确保请示、报告的工作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第四条 值 班 制 度
(一)值班范围。节假日值班和群体性事件、地震及气象应急值班等。
(二)值班纪律。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县城,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饮酒,不得擅自离开城区,如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不得延误。不按规定值班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值班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经带班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找其他同志代替。
(三)值班职责。1.承接并办理办公室外来电话;2.接待外来办事人员;3.及时承办外单位来文和工作安排;4.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有关要求。1.认真记录来电、来访,记录清楚事情具体情况,对受理的重要电话和应处理的事项应准确无误地记于《值班记录》;2.对有把握的问题,能自行处理的则自行处理。无把握、需请示的问题,就及时请示带班领导,并按领导意图妥善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需主要领导阅示的,应先请示带班领导,再报主要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办理。需值班期间处理的各种通知要迅速办理,不得积压。需领导参加的会议,指名的要按名转告,未指名的要报带班领导确定。
第五条 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管理机关安全卫生工作,单位各部(室)负责本部(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各部(室)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清除事故苗头,同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全面保障机关安全卫生工作。
(二)办公设施与设备采取“谁使用谁负责与就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到人。
(三)要增强安全意识。下班后和节假日要关锁门窗,关闭各种电器设备,切断电源。
(四)搞好环境卫生,做到“整洁、简洁、保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节假日前全面彻底清扫。办公室要保持“五洁”(门窗、墙壁、桌椅、地面、环境清洁),“三无”(无痰迹、无纸屑、无灰尘),“两整齐”(室内用具摆设整齐、橱桌内物品摆放整齐)。
(五)熟悉并正确使用办公设施,不在办公室和公共部位私拉乱接、张贴和悬挂与办公环境不协调的图表或其他物品,遇有故障请专业人员维修。保持洗手间等公共部位整洁。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能,增强财务监督职能,确保经费收支的合法性,保障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财务管理应坚持“预算管理、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提高效能、强化监督”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二)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应遵循“依法理财、综合预算、节俭理财、支出绩效”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留有余地。
2.预算编制:由各部(室)于每年10月底前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报办公室汇总,经单位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送县财政局批准执行。
3.预算执行必须严格、准确、及时。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按实际工作需求, 需要追加的项目预算由各部(室)提出申请, 报单位党组会通过后,送县财政局批准方可执行。
4.做好单位年度决算工作,确保财政预算资金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通过决算对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促进预算的合理编制,从而提高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 收入管理。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往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单位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全部收入纳入统一核算和管理,及时办理财务入帐手续。不得私设账外收入和“小金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支出管理。
1.建立财务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事项审批责任人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支出应遵循“计划支出和事先报告、事权和财权相分离、审核批准和报销相分离”的原则,除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3.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报账实行一事一报原则,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并填写审批单,经手人和部(室)负责人在票据上签字,负责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财务审核原始凭证的各项具备要素,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核,最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4.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3)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4)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5)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5.根据县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帐。
(五)接待管理
1.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
2.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有关部(室)填写接待审批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再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3.严格接待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4.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一函两单两票”,即:公务接待函、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接待发票、结算票据(公务卡刷卡凭证或其他付款票据)。
(六)出差管理
1.单位干部职工出差严格按照《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会议出差须有文件,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3.出差须事先填写《宁洱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审批单》报办公室登记,分管领导审核,作为报销依据。
4.出差人员凭《宁洱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审批单》、《宁洱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结算报销单》和有效单据及文件,原则上每月25日前报账,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报销差旅费。
5.出差人员赴县级以上出差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住宿费用必须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到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地方,需有住宿提供方开具相关证明。
(七)会议、培训管理
1.会议管理。严格按照《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实行定点办会。
2.培训管理。单位开展的各种工作及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培训费报销:由经办人负责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原始凭证,并填写审批单,经手人和部(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
(八)采购管理
1.办公用品的采购: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交办公室或委托单位出纳统一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到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2.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各部(室)提出申请,经党组会议研究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办公室按照批准方式进行采购。
3.采购监督:所有采购都需要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并在原始发票上进行签字确认。
(七)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统一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具体承担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报废及核销工作。
2.实行固定资产实名登记制度。财务人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时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负责固定资产台帐的登记。
3.各使用人员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并负有保管责任,对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外借,领导同意外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4.对故意损坏、擅自外借或专人保管遗失的固定资产,照价赔偿。
5.使用人员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要做好资产的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6.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对已经过时、无法使用或不便于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核销,切实做到固定资产管理严格,使用合理、高效,防止流失。
(八)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1.坚持“管钱不管帐、管账不管钱”的原则,一切经济活动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会计记账。加强银行印鉴的管理,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加强帐户管理,杜绝财务人员私存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2.会计岗位职责:(1)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2)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3)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4)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5)管理本单位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3.出纳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2)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3)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4)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5)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7)及时办理工资调整、按时编制和报送工资。(8)办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缴纳及其他对口业务。
(九)附则。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云南省云南省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加强县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本单位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赈济救护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涉及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程序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批。
第五条 根据县红十字会工作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一)组织信息
1. 基本信息。包括:单位正式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
2.部门机构:内设部门名称、部门负责人、部门职能。
3.相关法规政策: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4.内部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招标采购制度、捐赠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二)财务信息。年度预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三)业务活动信息。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方面。
(四)捐赠款物接收信息
1.社会捐赠接收信息。接收社会捐赠渠道:银行捐赠信息、邮局捐赠信息、互联网捐赠信息、现场捐赠信息等。
2.接收捐赠资金:捐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
3.接收捐赠物资:捐赠方、捐赠物资名称及数量、捐赠种类或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捐赠日期。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五)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单位微信公众号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权威发布渠道,也可以采取现场咨询、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九条 对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职责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章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