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红十字会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红财发〔2020〕27号)、《红河州州级预算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红财绩发〔2020〕13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前,蒙自市红十字会依据国家和省、州相关政策、部门(单位)发展规划等文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三条 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绩效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
(二)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三)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四)科学评估。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五)规范有效。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六)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预算部门以及其所属单位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四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部门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规定和规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七)其他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
第六条 事前评估范围:
(一)新设专项。拟申请新设立重大专项资金;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的既有专项资金;在原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
(二)延续专项。对已明确设立期限的专项资金,到期后部门拟申请延期执行;对未明确设立期限的专项资金,以3—5年内开展绩效评估.
(三)重大项目立项。在市委、市政府既定专项资金下,市级组织实施的单个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项目。资金规模达不到100万元,但与本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专项支出;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城市管理、城市建设、转型发展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或生态影响的专项支出;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开展事前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新设评估,由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单位开展自评,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拟申请次年安排预算的新增(调整)项目,由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将新设评估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二)延续评估,由拟延续专项资金单位先开展自评,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拟申请次年继续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由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将延续评估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三)重大项目立项评估,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
(四)其他项目评估,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开展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评估对象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州、市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是否与其他项目交叉
重复。
(二)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实施方案是否可行,组织、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健全,所需资源能否有效保障。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对象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与预算资金规模、项目内容相匹配,目标及指标设定是否合理、细化量化且具有前瞻性,预期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是否可实现等。
(四)投入经济性。评估对象预算编制是否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体现资金统筹使用和优先保障重点支出等要求,是否采取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是否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 事前评估一般流程为:
(一)确定事前评估对象:根据市财政局事前绩效评估要求,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拟定当年需要申报的项目,由蒙自市红十字会内部决策,形成会议纪要,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预算单位内部开展事情评估: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各资金申请科室按照事前评估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收集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填报专家评分表及专家评分汇总表。
(三)明确评估组织: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中抽取不少于3人且必须为奇数的人员组成事前评估专家组,对确定申报的项目进行项目事前评估自评打分,将每个专家打分情况进行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整理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部门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可在本系统内抽调相关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绩效评估工作组(人数必须为3人以上奇数)组织实施或根据专项支出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评估专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实施。
第四章 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事前评估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对于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项目和政策,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难点时,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和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现场调研。对于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真实情况。
(三)问卷调查。对于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对于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项目和政策,在入户培训、现场调研、召开评估会时,可组织特定人员开展座谈,了解项目、政策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本和效益进行对比来评估项目投入价值,以实现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标的分析方法。
(二)对比分析法。指通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全面统计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内外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
(五)其他评估方法。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三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得分和评估结论。
(一)评估得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对应关系为: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二)评估结论。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 “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结果运用。
(一)新设项目和其他项目评估结果提供财政部门运用于编制预算参考;延续评估结果运用于项目延续执行参考。
(二)评估结论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和“建议不予支持”的,供预算决策参考。审核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部门(单位)按审核意见调整完善,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蒙自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