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红十字会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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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省、州、县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内部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云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照云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该部分采购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采购业务。
(二)内部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具体含:货物类10万以下;服务类10万以下;家具类5万以下;工程类20万以下。
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今后如遇上级有新的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第五条 当年政府采购项目由办公室汇总并向财政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办理采购计划。如当年新追加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采购管理涉及需求股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单位采购相关文件制度。
(二)负责汇总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备案采购计划。
(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购过程。
(四)负责参与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五)负责支付采购资金。
(六)负责整理汇总采购文件及归档。
(七)依法处理或配合处理供应商质疑。
第七条 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股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统一管理机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 确定政府采购项目范围;
(三) 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执行情况;
(四) 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
(五) 经单位领导班子同意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六)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采购相关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八)其他涉及采购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需求股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采购项目的计划。
(二)负责提出采购项目业务和技术指标需求,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三)负责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
(五)确认代理机构出具的正式采购结果并出具确认函。
(六)负责配合办理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和固定资产登记。
(七)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单位各类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参与单位重大采购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定期对各类采购进行专项抽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上报、追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 采购需求股室根据工作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并提出采购方式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与相关单位对接实施采购程序。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启动合同签订:需求股室启动合同签订程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供应商确定后,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与审批、变更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采购合同原件1份和发票复印件需在完成采购活动7个工作日内交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十四条 需求股室负责采购合同的具体执行,按照合同执行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按照支付审批手续执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因采购而发生的业务,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涉及采购股室均需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内部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采购项目必须在经费落实的前提下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八条 单位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分管领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组成。每个具体采购项目需结合实际成立价格审核领导小组(3-5人组成,单数),小组成员由分管领导根据项目情况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中随机选定。价格审核人员负责采购项目的单价、总价审核。
第十九条 货物类(包括:办公用品、办公用房配件等物资)、家具类的内部采购,10万元以下的通过询价货比三家的方式,由价格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单价并初步确定供应商,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和股室负责人进行采购;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财务人员和股室负责人进行采购 。
第二十条 服务类、工程类的内部采购,通过内部招标比选方式进行。3万元以下的由价格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价和相关规定核定单价及总价,并初步确定服务方或施工方(必须是有资质的企业)后,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业务股室组织实施;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业务股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按利益冲突原则,凡与采购(投标)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员,不得参与采购工作、招标书撰写和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纪检派驻人员对单位内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相关投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通报批评,并依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内部采购项目产生的相关资料,应装订整理,在采购完成后交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进行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省、州、县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之处,则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勐腊县红十字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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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勐腊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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