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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勐海县红十字会  日期:2025-03-19  点击率: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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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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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勐海县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捐赠财产的核算和监督,提高捐赠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财产应当依据捐赠人意愿或捐赠财产的公益性实施财务管理,保证财产安全。

第三条  捐赠财产财务管理,采取理事会决策、执行委员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工作模式,需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捐赠财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建立财务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财产管理权限;监督内控制度的实施,规避财务风险。

(二)科学编制年度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做到专项管理、定向使用;准确编报年度财务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通报捐赠财产收支情况,加强项目执行和监督;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提高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勐海县红十字会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勐海县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六条  捐赠物资管理需符合《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勐海县红十字会需建立捐赠物资明细账,对捐赠物资进行价值核算,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对盘盈、盘亏的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七条  勐海县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需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捐赠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捐赠财产管理依法接受民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九条  捐赠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上级拨入;

(三)增值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条  捐赠财产的主要用途。捐赠财产主要用于开展国内人道救助、国际人道援助和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县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中的必要支出,可在捐赠财产中支付,但年度支出不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5%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勐海县红十字会理事会是捐赠财产年度使用计划审批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捐赠财产的年度使用计划。勐海县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捐赠财产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向勐海县红十字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提交捐赠财产的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十二条 勐海县红十字会捐赠财产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执行。项目经费按照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原则使用。

第十三条  捐赠财产需按照与红十字宗旨相一致的原则,经理事会审定捐赠财产支出使用计划后,由执委会执行,按权限审批,具体如下:

(一)非定向捐赠财产支出,经党组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执行。

(二)定向捐赠财产支出。定向捐赠财产以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工作,按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捐赠项目的实施办法(工作方案)或其他可明确捐赠意向的书面材料提交执委会审核无误后,在党组会通报无异议后执行。上级下拨的专项财产可参照定向捐赠财产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勐海县红十字会财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建立捐赠财产账套;财务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收入核算按照用途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收入的确定具体如下: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财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财产,需完成验收入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和《广东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指引确定入账价值。

第六章  捐赠票据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勐海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财产需按照核实的价值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红十字会系统内汇缴捐款或拨付捐赠款物,不开具捐赠票据,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确认文件等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勐海县红十字会票据管理员需按照权限,在县财政局申领、使用和核销管理票据。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执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归档资料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泄露会计信息。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勐海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对捐赠财产实施财务监督,对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勐海县红十字会在做好自我监督的同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提升财务监督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情况,由勐海县红十字会根据需要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勐海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之前规定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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