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本单位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党员、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权力运行,促进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向党外公开。政务公开,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制作或获取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非涉密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及时便民、注重实效。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内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且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公开的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第五条 对外公开内容(面向社会公众)主要包括:
(一)机构概况:单位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法规:履行职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业务工作:
1. “三救三献”(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相关业务政策、服务指南及工作动态;
2. 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捐赠者、捐赠数额、去向及效果);
3. 志愿服务项目、招募信息及活动情况;
4. 其他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及承诺。
(四)财务信息: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五)人事信息:干部任免、人员招录等相关公示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以及本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内公开内容(面向本单位干部职工)主要包括:
(一)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及完成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情况,党内选举、评优表彰情况等;
(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党员结果等;
(三)内部管理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结果,内部管理制度,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人事工作: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
(五)财务收支详细情况(比对外公开更具体);
(六)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与时限
第七条 公开形式应根据公开内容和范围,选择方便、实用的方式进行。
(一)对外公开主要形式:本单位门户网站、官方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二)对内公开主要形式:内部办公平台、职工会议、内部文件、内部公示栏等。
(三)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宽公开渠道,提升公开效能。
第八条 公开时限应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确保信息及时有效。
(一)长期公开: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办事流程等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等,按月、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公开。
(三)即时公开: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点工作进展、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以及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等,应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及时公开,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依法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公开程序与监督保障
第九条 公开程序一般包括提出、审核、公开、反馈、归档等环节。拟公开的信息由相关股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重要信息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公开内容存有争议的,应提交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第十一条 实行党务政务公开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监督作用,定期收集意见建议。
(二)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畅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
(三)反馈整改: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公开、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弥渡县红十字会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