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弥渡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县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参照《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试行)》等相关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县红十字会赠与的其有权处分的非货币财产。
第三条 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按其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标准在县内发出募捐呼吁。
第六条 捐赠人向红十字会表达捐赠物资意向后,需要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见附件1)。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经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捐赠物资,红十字会应与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七条 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 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见附件2)
(二) 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应出具捐赠物资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安全规范的证明材料。捐赠物资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有明确有效期规定的,其剩余有效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实际使用需要;其他物资的剩余有效期要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 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捐赠物资公允价值证明。如采购物资发票、采购协议、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四)捐赠人主体及资质证明。捐赠人为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捐赠物资涉及国家许可生产的,捐赠人应提供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捐赠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对捐赠意向进行初步评估,有权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实际需要、难以储存运输或管理成本过高的物资捐赠。对于未经事前沟通而直接发送的物资,县红十字会无必须接受的义务。
第九条 捐赠物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红十字会应不予办理接受手续。已完成交接的,应及时与捐赠人协商按原渠道退回。因捐赠人原因导致物资被退回所产生的仓储、运输等一切费用,由捐赠人承担。
(一) 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二) 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三) 超出红十字会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的,有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四) 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五) 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六) 捐赠的实物不具有使用价值,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七) 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三章 物资分配
第十条 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受益地红十字会的书面申请等,制定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捐赠物资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经公告满三十日仍无法联系的,可以拟定使用计划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实施。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由接受红十字会依法按照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物资发运
第十二条 发运准备。物资发运前,捐受双方就物资运送有关事项商议。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提供物资送达地点、物资接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物资运输方式、抵达时间、捐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捐赠人身份等信息。
第十三条 物资运送。经捐受双方商议确定后,捐赠物资可由捐赠人自行运送至最终使用单位,也可由红十字会中转至最终使用单位。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捐赠物资,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运输追踪。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物资,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了解物资运输情况,双方保持联系畅通。如物资未按计划送达,红十字会应及时联系捐赠人并跟进直到物资送达。
第五章 物资接受
第十五条 接受物资的红十字会或受益单位(受益人)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根据运输单据核对物资的品种、数量,抽查物资质量,相符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如果物资与运输单据不一致,应与捐赠人进行核实。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根据物资的性质、特点和保管要求,采取分区、分类合理存放。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分发管理:
(一)捐赠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的需要使用。对于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物资,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之用,可以依法进行义卖,所得收入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弥渡县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方。受助方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三)接受捐赠物资开展救灾救助活动所产生的相应成本费用,原则上由受益方承担。在接受、储存、运输和分配救助物资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方协商承担。
第十九条 捐赠物资的仓储管理:
(一)严格执行仓库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腐蚀、防鼠、虫害等有关工作。
(二)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若发现捐赠物资变质、毁损、短缺、污染、过期或错发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捐赠物资接受和分发情况定期在弥渡县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受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日期、种类、数量、金额、去向和用途等。
第二十一条 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捐赠物资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物资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方如实反馈相关信息。同时要对受助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方未按约定使用的,接受方有权收回物资。
第七章 捐赠反馈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在捐赠物资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以爱心企业(人士)名义开具捐赠票据入账备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可凭本办法开具的捐赠票据,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物资分配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第八章 捐赠褒扬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举行捐赠仪式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弥渡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捐赠物资须知
2. 捐赠函(示例)
附件1
捐赠物资须知
捐赠人在日常或紧急情况下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需了解以下内容。
1. 红十字会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受物资捐赠,如果捐赠的物资不是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红十字会有权婉拒。
2. 捐赠意向明确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出具捐赠函,标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有效期及联系人、电话等内容。捐赠企业需提供企业机构代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
3. 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物资的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
4. 捐赠物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捐赠人应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 捐赠人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
6. 物资发运前,红十字会向捐赠人提供物资运输、接收相关信息。
7. 物资从起运地到接收地的运输费用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8. 红十字会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附件2
捐 赠 函
弥渡县红十字会:
我单位是 公司,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 ,自愿捐赠 (物品名称), 规格 , 数量 ,单价 元,共计价值 元(大写:),有效期至 年 月,用于 (使用意向),我方同意与贵会协商确定物资的运送事宜。我方承诺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捐赠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证明公允价值的材料
2.生产许可/资质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捐赠个人或企业(单位)名称:(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