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红十字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泸水市红十字会
2023年12月
泸水市红十字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泸水市红十字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 1 -
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 7 -
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 - 14 -
泸水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 19 -
泸水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 36 -
泸水市红十字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43 -
泸水市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48 -
泸水市红十字会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 55 -
泸水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64 -
泸水市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 74 -
泸水市红十字微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80 -
泸水市红十字会班子理论学习制度............................ - 83 -
泸水市红十字会新闻信息撰写编发规定(试行)............ - 88 -
泸水市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 91 -
泸水市红十字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议事决策和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委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泸水市红十字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在市红十字会班子领导下依法履职。由出任执委会主任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主持市红十字会日常行政和业务工作;落实班子的有关决定;
(二)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事业发展规划等;
(三)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四)指导全市红十字会系统的工作;
(五)承担市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管理市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七)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授予荣誉会员;
(九)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执委会审议或者决定事项包括:
(一)研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班子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报告;研究红十字会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核年度经费预决算;研究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研究制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执委会工作总结;研究涉及红十字业务和日常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援、人道救助、社会募捐工作方案;研究救灾、救助款物分发计划和救灾、救助项目实施意见;研究援建项目的实施意见及项目变更等事项;
(四)研究全市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每月定期听取业务股室的重点工作汇报,检查分析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讨论研究业务股室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召开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相关筹备事宜;
(六)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研究决定涉及市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事项;
(八)讨论决定聘请法律顾问、授予名誉会员和成立专门委员会等事宜;
(九)研究执委会主任及其他执委会成员认为需要提交执委会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执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执委会的议事决策必须符合《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符合工作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讨论决定;会议严格实行执委会主任末位表态制。凡属于执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物资资金安排使用,由执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执委会的议题一般由股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执委会主任审定。
(一)议题申报股室根据执委会职责及议事范围,需要提交执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泸水市红十字会执委会议题申报表》及配套的材料(工作要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等)。
(二)提请执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申报股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先提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呈报执委会主任确定。
(三)重要涉法涉规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议题申报股室要提出决策建议,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四)执委会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前提出,在执委会上不搞临时动议,不研究预定议题之外的事项。除临时召集外,综合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分别送达出席和列席人员,以便充分征求和集中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执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一)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主任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其他执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执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三重一大”重要事项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会成员到会。执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执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三)除讨论特定议题外,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报执委会主任审定。监事会派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离会。
第六条 执委会对重要问题的决策,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一)执委会议事,按会议议程逐一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股室负责人汇报,相关股室负责人作补充汇报,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监事等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按会议决策规则作出决定或决议。
(二)执委会会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持不同意见人数相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或提请班子研究决定。
(三)执委会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
第七条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在执委会的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需要保密议题的具体酝酿、讨论情况。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执委会成员未能出席会议时,会后由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向其转告当次会议重要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执委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执委会主任同意,由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通报。
第九条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执委会会议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执委会会议的事项,可采用议题圈阅或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的方式先落实,待下一次召开执委会会议时再上会研究;特别紧急的事项执委会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前、事后应及时向执委会主任报告,并及时召开执委会会议,对临时处置情况进行研究。
第十条 执委会议事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个人直接利益的事项,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执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调和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催办,由监事会负责督查。
第十二条 执委会作出的决定,股室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绝不允许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慢作为,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执委会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机制,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增强泸水市红十字会公信力,促进泸水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地方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云南省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泸水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泸水市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机构,在泸水市红十字会班子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法律和章程的授权,对泸水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和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在泸水市红十字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笫四条 监事会要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将监督贯穿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过程,切实增强监督效能。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泸水市红十字会部门预算。
第二章 机构的产生、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由泸水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监事长1名、专职副监事长1名和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理事近亲属和红十字会财务、物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届中更换监事,由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干部选任程序报批。
监事会下设兼职秘书股,由泸水市红十字会综合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秘书股工作,作为监事会办事机构。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监督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会班子决策部署情况。
(五)监督执行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六)监督执行委员会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八)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二)代表监事会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专职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领导监事会秘书股。
(二)组织拟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文件,按程序批准、签署监事会文件。
(三)列席有关会议,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联系。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参加监督、调研、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秘书股是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监事活动安排及有关文件起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监事会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强化当期监督和事前监督。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监事会应当进行专项监督:
(一)开展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募捐筹资工作。
(二)实施重大项目。
(三)上级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会议。出席和列席有关会议,听取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会班子决策部署情况,审计情况,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況等专项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审议重要事项。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议案、规章制度、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等,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开展专项调研、督查。开展专项和重点工作的调研、督查活动。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及有关的其他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眀。
(四)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根据监督需要,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重要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督促执行委员会依法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五)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审核,向会班子汇报后,按程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或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会班子报告,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成限期自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的部署,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决策部署。
(二)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严守秘密。
(三)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与理事会会议同期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
监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成员提议,经监事长批准召开。必要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专职副监事长召集。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安排部署监事会主要工作,讨论修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总结和监督情况报告。
(二)研究监事会日常工作和上级部门、有关领导布置的监督事项。
(三)需监事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议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组织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并由监事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人一票,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决议,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监事会决议抄报会班子,抄送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构建理事会决策、执行委员会执行、监事会监督内部治理结构,有效化解工作风险,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提升红十字会工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地方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云南省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结合泸水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职责
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行使《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的第二章第七条,重点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对理事会财政资金、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接收红十字会提交的由独立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调整增补、罢免监事和推选监事长;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监督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及时、有效、针对性原则。
(三)不参与、不干预原则。
第四条 监督类别
(一)按阶段划分,分为决策监督、执行监督和结果监督。
(二)按内容划分,分为制度建设监督和工作落实情况监督。
(三)按形式划分,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监事会可运用多种监督类别同时开展监督。
第五条 监督范围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遵守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相关制度规定情况。
(四)监督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泸水市红十字会班子决策部署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监督执行委员会重要项目决策、公益项目决策和人道救助金、专项资金等使用情况。
(七)其他符合《云南省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和《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监督事项。
第六条 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监事会采取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审议监督、查阅资料、审计监督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出席或列席与红十字会改革、事业发展有关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及时了解和掌握红十字会的工作任务与要求,以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听取汇报。根据工作需要,专题听取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泸水市红十字会班子决策部署情况、审计情况,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专项汇报;听取理事会就财务收支报告、捐赠款物使用、重要人道救助项目实施、会费收缴使用等工作情况专题汇报,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双方协商。根据听取汇报或审议监督结果,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与理事会、执委会沟通、协商监督事项,提出监督建议
(四)开展专项和重点工作的调研、督查活动。查阅财务会计帐目及有关的其他材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明。同时,可通过网络、文件等多种渠道,查阅红十字会相关工作资料。
(五)委托审计。委托独立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重要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六)发书面函。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由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签发《监事会监督意见函》,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对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和整改。
(七)受理信访。受理群众对监督对象的质询、举报和投诉。
(八)其它适用于监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监事会发现下列情况应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认为某项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监事会监督意见函》形式向监督对象提出。
(二)监事会认为某项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发出书面监督意见函之后仍得不到改正的,监事会应在理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监事会收到群众对监督对象的质询、举报和投诉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向反映人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开事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向监督对象发出监督意见函,限期改正;涉嫌违纪的问题,及时报告泸水市红十字会班子并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监事会可针对理事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部署、重要项目实施等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原则上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收集相关信息,编制监督检查方案。
(二)实施监督阶段,根据准备阶段了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撰写报告阶段,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撰写监督报告。
(四)上报报告阶段,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监督检查报告。
(五)督促整改阶段,督促理事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资料归档阶段,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监督对象应在限期内作出书面答复,时间为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函》次日起60天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建立跟踪、反馈机制,跟进、评估监督对象对监事会监督意见的落实和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回访评估并持续进行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泸水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泸水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经费收支,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厉行节约、科学调剂、明确事权、公开公正、管理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审批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财务分析和监督、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机构。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财务室负责预算编制,股室负责执行,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编制应紧密结合职能任务、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本着实事求是、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经费支出事项。股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需求,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室汇总;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班子会研究决定;待市财政批复后执行。
第五条 财政预算批复和公开。严格按照《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程序和时限等相关要求,财务室在市财政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20日内,在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执行
(一)股室结合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展,编制项目预算用款计划,由财务室按进度统筹协调划拨用款。
(二)财务室按季度通报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决算管理
(一)财务室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决算报表编制,确保决算信息真实、完整。编制决算前,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与市财政进行数据核对,核对一致后按要求编报。
(二)财务室编报年度决算,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决算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年度决算。
(三)红十字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要单独设账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财务室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单位股室全力支持配合。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不断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相关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小金库。
第九条 经费采取先审批后支出的方式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对事前未经审批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原则上不予以报销。
1.预算资金0.5万元以下支出事项由经办人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审批单,股室负责人审核,会计审核,分管业务工作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室在每月执委会上通报。
2.0.5万元以上财政预算资金和所有的定向、非定向捐赠资金支出事项;所有的物资分配、项目申报与分配;所有的固定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的重大事项及0.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支出事项,经执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3.紧急情况下的资金支出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事后按程序及时向执委会班子会报告。
4.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按捐赠人意愿办理,由分管业务的领导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执委会班子研究确定;上级红十字会审核下拨的大病救助资金和器官捐赠救助资金按定向捐赠资金程序办理。疫情防控、抗震救灾等特殊情况,定向捐赠资金按有关程序办理。
5.涉及预算(或项目)资金分期使用的,原则上按资金管理规定一次性研究工作方案和详细预算安排,可以分期使用,按支出签批程序办理,不重复上会研究。
1.不经执委会班子会研究决定的经费支出审批程序:1名经办人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审批单→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会计提出审核意见→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
2.需经执委会班子研究决定的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必须经执委会班子研究决定后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作为报销凭证附件,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报销。
3.紧急情况下资金支出审批程序: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等情况的资金支出,紧急采购按现行机关内控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紧急资金下拨由股室报告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并报请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支付。事后由股室按程序及时向执委会班子报告,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
4.定向捐赠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由股室报请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经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
1.按月正常支付的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2.0.5万元以下的办公费、差旅费;
3.办理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的手续费;
4.按月支付给临时工工资;
5.按国家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福利支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临聘人员工资;
6.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检费、工会经费等。
第十条 经费支出坚持“谁开支、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的原则。
(一)股室负责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杜绝虚假票据。
(二)财务室负责对经费列支渠道、是否预算内支出和原始单据的合法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经费报销凭证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备、流程规范。
(三)股室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进行严格把关,相关人员和领导在泸水市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审批单上签批意见,确保经费支出与业务工作计划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流程
(一)经费支出,一般在业务工作开展结束一周内结算报销;会议、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收齐所需的各类票据清单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
(二)费用报销程序
经费支出事项按以下程序报销:1名以上经办人整理报销资料(规范票据及相关明细清单、经费支出事前审批文件等)→经办人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审批单→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会计提出审核意见(并标注经费列支渠道)→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支出报销管理
(一)公务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半月;经费应一次性结算,同一事项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销。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多次结算的,须由股室报经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到财务室办理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二)财务会计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附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报销。
(三)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经费管理
1.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年终一次性奖金,财务室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支付。
2.按相关政策要求应缴纳的五险两金、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支出,由财务室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编制相关表格,加盖红十字会财务专用章后办理缴交。
3.绩效考核奖金、未休年假报酬、驻村队员费用等补助类支出,由财务室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呈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放。
日常办公费、租车费、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报刊费、物业管理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费用结算,按程序报批后支出。
第十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
公务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维经费等经费,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预算。因公出国额度总量控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维护费由综合办公室审批管理。
(一)公务出国经费报销管理。工作人员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应按照外事部门核定的范围支出,出访人员回国办理报销手续应提供有关出国审批文件及外事办任务批件。
(二)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执行泸水市公务接待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凡超出标准范围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 公务用车运维经费报销管理。
严格控制租车管理。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须填写《泸水市用车审批单》,由综合办公室在平台上审批,用车结束后按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主要领导同意,可在车辆租赁公司租赁车辆。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到基层出差如使用接待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须按当地标准缴纳市内交通费,如未缴纳不予报销80元/天的市内交通补贴;下基层自觉交纳伙食费,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 会议费报销管理
(一)举办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会前要向班子会或执委会上报会议方案(包括会议类别、经费预算),严控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比例,不得突破预算。
(二)会议费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报销,应附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合同等凭证。会议费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的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凡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管理
(一)年度培训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举办培训班,按照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报销。
(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参加上级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与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培训或以会代训,不参加其他与业务无关部门组织的需自行承担食宿费用、培训费用的培训或以会代训。党校、行政学院、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州红十字会、纪委监委、市直工委等单位举办的培训,通知明确要求收取培训费的除外。
第十八条 劳务费报销管理
邀请专家来会授课、评审等工作时,支付的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经办股室按规定制表,填写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和卡号,一律从单位帐户支付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经费报销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合法凭证申请签批;项目竣工后应报相关财务决算资料。
第二十条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在职在编人员严格按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务卡结算,聘用人员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审批单》或《差率费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规定的报销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援助项目经费报销管理
负责项目实施股室建立项目资金台账(收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负责对所拨付资金进行跟踪管理;经办人填制《泸水市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审批单》按流程审批后拨付项目工程款,负责项目实施股室每季度与财务室核对一次。
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付(紧急救援除外)或不予借款,特殊情况因公务需要借款时,应按批准的预算,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财务室明确借款科目签批办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要及时办理核销。因公借款未按规定核销的,不得再借。所有借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视同挪用公款)。逾期未结清的,财务上报分管领导,启动相关问责追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购置。物资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或超出工作需要实施采购。
(一)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前申报,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不得以时间紧急等原因,规避报批程序,简化采购方式。
(二)对于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规定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实行分散采购的,经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财务室、承办股室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规范的采购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实施采购。
(三)物资采购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填写入库验收单。
第二十三条 资产登记与处置。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规定进行资产出租、出借或处置后,要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和表格,送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二)资产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股室负责本股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定1名专人负责清理核实统计实物资产。综合办公室负责资产实物账,财务室负责资产经费账,每年底对账一次,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支出业务分析管理。财务室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股室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对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财务人员应向会领导、执委会班子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各项业务行为,确保支出业务的合法合规、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股室的各项经费支出列入年度内审范围,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人员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每年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立即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项财务支出要合理合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财务检查。检查时,财务人员、分管财务领导要积极配合,如检查中涉及到股室支出的票据,由经办股室负责人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二十九条 所有收款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三十条 票据类型。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三十一条 票据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使用完后,由财务室提出领购申请,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财政部门购领新票据,同时交回票据存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票据凭证。收入性质的资金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十二条 票据保管。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会计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
设立票据专用柜,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票据安全存放。分管财务领导对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规范地使用票据。
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票据领用日期、领用票据的编号、用途等内容。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财务室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存根核销清理登记表》,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票据使用。使用票据应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规范填写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作废票据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同按序装订成册。财务部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第三十四条 票据销毁。经财政部门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需销毁时,财务室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
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务室应当按照要求 填写《财政票据作废核销清理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 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对已纳入《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必须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六条 公务卡办理。公务卡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和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由综合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务卡使用。单次消费额度在0.3万元以上的大额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0.3万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应该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股室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在结算目录和消费额度的范围内使用公务卡结算;综合办公室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的,须由收款方出具现金收款证明,并将其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
第三十八条 公务卡报销及还款管理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10个工作日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要求填写报销单据,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费用报销程序报批。
(三)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股室相关人员向财务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管理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室按照归档范围和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二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室临时保管,财务室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四条 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室、会班子、监事会等共同进行。
第四十六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5年12月11日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79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查阅会计档案需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由具体的查阅股室填写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纪检监察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凭工作函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四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下设财务室,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室依法对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财务岗位。
(一)岗位分离。会计与出纳、会计与复核(或内审)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票章分管。出纳人员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负责现金收付业务及账簿登记,开具票据;会计人员负责票据申领、保管、使用登记,并按时年检。
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付款需双人盖章。网上银行支付,必须由出纳制单,会计复核授权通过方可支付,不得由同一人操作制单和复核授权,网银UK必须分开管理。
第五十条 财政资金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捐赠资金、会费等收入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分管财务领导监督交接。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泸水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物资采购工作,有效防范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泸水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捐赠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目录以外的采购行为,由采购需求股室编写采购计划或方案,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提交执委会,执委会按照“三重一大”原则,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此次采购行为。
第三条 采购管理要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采购物品质量合格、价格最优、时间最省。不得采购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和无商标标志的“三无”产品,不得使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第五条 采购业务应由相关股室共同参与,2人以上共同办理;采购中不相容岗位须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预算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六条 物资采购采用预算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采购管理组织机构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九条单位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物资采购工作,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单位采购制度、采购事项(符合“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进行决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股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班子和执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督促承办股室开展物资采购事项;
(二)召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大宗采购计划,听取承办股室采购工作情况汇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或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询价、谈判等采购事宜;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供应商,对产品质量、价格审核把关;选定招标采购委托代理人,检查招标、评标等采购工作程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参加投标单位和单位干部职工对采购工作的意见、投诉。
第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综合办公室,采购办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股室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办负责采购联系协调和采购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州、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修订、完善物资采购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申请召开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大宗采购工作;
(三)受理采购申请,申报物资采购计划,协助股室办理政府采购审核报批手续,承办办公设备类采购;
(四)指导股室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五)负责采购资料、文件和凭据的保管,采购涉及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六)完成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股室具体承办业务类采购。及时申报年度采购预算及执行计划;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任务计划;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委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等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对执行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对采购过程中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股室根据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求,采购预算需求应当全面、详细、准确,逐项填报拟将采购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事项。
第十四条 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股室采购需求调整变化的,应提出调整采购预算需求的书面申请,由采购办审核汇总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均应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物资采购计划是指根据已批复物资采购预算,结合工作实际需求编制的物资采购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由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在采购计划中明确。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采购组织形式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股室在已批复的采购预算内依据资金来源、金额大小等确定采购方式:
(一)股室提出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金额、资金性质等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严格执行《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使用捐赠资金的采购由赈济救护股会同事业发展股提供资金来源情况书面说明、采购计划或方案报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二)所有的采购项目,按照《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由股室制定采购方案或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执委会班子会议决定后按程序采购。
(三)紧急采购。本规定所称紧急采购是指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紧急采购由股室提出采购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报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办组织实施。监事会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货物验收。货物到位后,由业务部门、综合办公室组成2人以上验收组,依据采购清单、采购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及付款确认书》上签字。
第十九条 支付报销。业务股室负责办理经费支付及报销手续,采购办提供相关采购手续。经费支付要凭《泸水市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审批单》办理。经费报销凭证要能真实、全面反映采购工作内容:发票、采购合同、《验收及付款确认书》、所有供应商报价资料、《固定资产登记表》以及采购办提供的物资采购资料。
第二十条 验收资料归档。采购完成验收后,采购办应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或验收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一)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高估冒算多付货款的;
(二)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投标方宴请,收取回扣或有价证券、礼品及其它好处的,购进的物品属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逃避本规定实施采购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采购纪律的情形。
泸水市红十字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在履行公务职责中,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接待事项。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统一管理、事前审批、对口接待的原则。
(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领导及厅局级以上领导(含相当职务人员),由主要领导主持接待,综合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后做好接待工作;
(二)国家、省有关单位和州红十字会处级领导,一般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面接待,综合办公室牵头、对口的股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三)红十字会系统及有关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由单位领导视情出面接待,对口的股室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公务接待范围、经费开支标准等规定。综合办公室严格把关禁止违规接待,凡是违规接待的,财务室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市红十字会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股室应当按照公函内容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审批表》,按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筹资工作接待中确实无法取得公函的,可以凭我方邀请函、筹资工作方案及有关书面报批件等作为接待依据安排接待。
第五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股室应当如实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清单》由股室负责人审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室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用车安排、接待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六条 接待住宿安排在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酒店。接待对象自行结算住宿费用,回单位凭住宿发票报销差旅费用。
第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
(一)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禁止提供烟酒。消费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接待对象按照规定向财务室交纳伙食费,财务室开具收据。
第八条 接待外国红十字组织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联合会、香港和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的有关人员等,遵照《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238号)执行。
第九条 外宾接待由综合办公室、有关股室共同负责,有关领导出席。
第十条 外宾接待中仅涉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联合会、香港和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聘用的中方工作人员的,由对口股室负责接待,单位领导视情出席。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股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经办人如实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费用报销审批单》按程序完成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严禁将多次公务接待费用打包合并报销或将一次接待费用拆分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餐饮发票、原始菜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务卡刷卡凭条等。
第十三条 财务室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务接待经费审核报销管理,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
第十四条 财务室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对审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在审批地点外安排用餐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出审批金额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严禁无单接待或先接待后补单的行为,凡未按程序审批的接待一律视为私人行为,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需要出行的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到达或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公务用车前往。
第十七条 凡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不定期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泸水市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市红十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均属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办公和事务用途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购置审批、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使用、维护、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单位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综合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为各股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在综合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股室固定资产管理员为成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资产管理培训;
(三)在班子、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机关资产调配、处置、产权纠纷等工作。
(一)承担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股室资产的使用登记、清查统计、纠纷调处,负责向领导小组报批固定资产的产权变动、报废处置、调配处理等方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放、调拨调配等,定期和财务室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股室进行账实核对;
(三)定期组织固定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四)负责督促股室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指导股室申报资产变更、报废处置等。
(一)负责审核资产预算,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纳入预算编制;
(二)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总账和明细账核对记账,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
(三)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报损报废的实施,确保账账、帐卡、账实相符。
(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分离,实行综合办公室统一调配、股室及个人使用保管、逐级监督的固定资产管理原则。股室主要负责人是资产使用和监护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督促做好本股室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的,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反映,资产使用(监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二)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股室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三)综合办公室对机关调出、退休、辞退人员固定资产移交不清的,暂缓人事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资产配置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年度预算编制前,各股室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如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等原因)提出申请,填制《泸水市红十字会固定资产配置申请单》,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资产管理情况合理调配使用,确实需要新增资产,应根据资产存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汇总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按预算管理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各股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更换办公设备或资产的,按《泸水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购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登记。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股室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凭采购清单先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领用、登记手续方可获得使用权。
(一)资产验收。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资产管理员、使用股室负责人共同参与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采购人员方可办理报账手续,若使用手续不全,财务室不予报销采购费用。
(二)资产领用。由资产使用人提出领用申请,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据,经股室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三)资产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和登记卡,一人一卡责任到人。财务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
第十条 资产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为保全固定资产,避免流失或人为损毁,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监护责任人,谁使用谁负责。股室固定资产管理员为本股室固定资产公共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监督责任。
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退休、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应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变更)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并出具证明后,监护责任人持证明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退休或调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各股室派固定资产管理员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帐(实物台帐)与实物的核对、帐(实物台帐)与个人帐卡的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清点过程中若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如属正常流失,资产监护人应向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书面说明,经股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送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属于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资产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拨出、出售、报废。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需拨出、出售、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股室、财务室联合进行。固定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出具书面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
(一)股室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的物品都应作为低值易耗品。股室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管理,做好消耗登记。
(二)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统一保管,建立办公用品领用台帐,各股室领用办公用品时必须登记上账,核算其使用金额。
第十六条 单位加强资产管理与监督,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力以致资产被盗、遗失、损坏的,应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责令赔偿。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泸水市红十字会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正常工作秩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云政发〔1981〕318号)《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作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加强干部职工日常考勤管理考核工作,考勤结果将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四条 考勤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补休等。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日常管理考核,各股室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主体责任,督促干部职工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认定为迟到、早退、旷工:
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到岗的为迟到,提前离岗15分钟为早退。1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满1小时的,认定为旷工1小时,依此类推。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迟到、早退、旷工的,将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平时的考勤情况,1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次的,由监事会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1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20次以上或无故旷工2天的,由主要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1年内被约谈3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公务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被发现脱岗并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按旷工1天处理;工作时间从事无关活动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年内2次书面检查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若在上级部门明察暗访或检查督查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理。
第七条 发生紧急情况,接到立即到岗通知后无故不到岗的,除认定旷工1天进行相应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八条 干部职工请假原则上优先申请审批年休假,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原则上不批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年休假不能与其他假互抵。
第九条 干部职工的年休假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干部职工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5.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鼓励干部职工按照规定进行年休假。股室于每年年初提出年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综合办公室上报备案,原则上按照所确定的计划时间安排休假。
第十条 干部职工的探亲假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干部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探亲的干部职工,原则上一次使用探亲假。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其探亲假可分次使用。但往返路费只能报销一次。
(三)根据探亲的直线路程适当给予路程假。
(四)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只能报销到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直线的往返路费。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的婚假、产假、护理假、事假、病假、丧假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婚假。登记结婚的,一次性给予婚假18天。
(二)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生育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护理假。生育子女,男方护理假30天。父母患病住院,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护理假。
(四)干部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假,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五)事假。事假应从严控制,原则上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
(六)病假。干部职工因病需要治疗的,应当及时请假;3天以上的病假需有就诊医院证明。
(七)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5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休假、探亲假时,按照要求填写《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由综合办公室提供政策性意见,一天内由股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下(含三天)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批,三天以上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逐级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存档备查。假期结束后到综合办公室销假。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需要利用年休假期从事出国(境)旅游、探亲等因私活动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办公室要对其进行行前提醒、教育。
第十四条 股室可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干部职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值)班,另行安排补休。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加(值)班补休审批表》逐级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补休有效期为90天,逾期不予补休,不得先休后补加(值)班。
第十五条 为确保文件及时办理,股室应当指定1名干部职工为内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履行相应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股室应当严格按照文件时限要求办理。未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提交会议研究或涉及复杂事项的文件,做好上会准备,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确实不能按照时限办理完毕的,股室应向来文单位做好解释和说明。对既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未向来文单位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坚持和落实办文责任自负原则,股室主要负责人要对文稿质量负责,一个月内出现3次以上错、漏、别字等问题,责令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执委会或班子会上作出检讨,对因文稿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基层干部及群众到单位或者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单位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首办责任人。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股室办理;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十九条 来人(电)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应说明情况或办理时限,并在时限内负责办理;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引荐到相关股室办理;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向来人(电)说明情况,告知应向相应部门反映或投诉,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对首问首办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人事、财务档案资料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人员应在档案查阅登记簿上签字,注明查阅时间、查阅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查阅人事、财务档案,应持有公函,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其它任何单位查阅,应持有效证明和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律师代理诉讼查阅,查阅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资格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凡查阅人事、财务档案,不准对案卷涂改、污损、抽拆和标注、添加、更换和擅自摘抄。损坏档案的,应追究查阅者的责任。不得擅自复印和拍照,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复印、拍照。对违反档案查阅规定的,从严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提前5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人员,应提前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报批。未经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第二十五条 进入会场后,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按座签有序就座,不得擅自调换座签位置。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随意发表意见;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必须接听电话,应到会议室外接听。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会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议题汇报原则上由股室主要负责人汇报,却需其他人汇报的需报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会场纪律的,会议主持人应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对无故不按要求或不参加会议、严重违反会议纪律的个人,责成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其向班子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七条 涉密会议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凡在工作中遇到上级有关部门调研、督查、检查、考核等事项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或越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上级有关部门调研、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牵头的业务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要全程陪同,对工作开展中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排相关责任人及时答复,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在上级有关部门调研、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汇报重大问题和不太了解的问题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要向股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重要程度及时向市红十字会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重大问题和不太了解的问题,作了不负责任汇报,或工作态度不好等事项反馈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泸水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泸水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泸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泸水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水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接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云南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省红会”)、怒江州红十字会(一下简称“州红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方面的指导,对乡镇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依法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书面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红十字会宗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行为不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声誉。
第六条 根据募捐工作需要制作捐赠证书和匾牌,及时颁发捐赠人,以资鼓励。
第七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募捐,是指红十字会基于红十字会宗旨依法募集财产的活动。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九条 公开募捐应当提前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依规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开募捐工作。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市募捐呼吁(倡议)或接收社会捐赠公告。市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倡议);未经总会批准,各级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分会及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倡议)。
第十一条 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以及募捐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应当公布红十字会的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和投诉渠道等。
第十二条 公开募捐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借助互联网公益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推介救灾救助项目;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采取(一)(二)款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时,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红十字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应开设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且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接受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对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实际需求的捐赠(款、物),红十字会可以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大额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确认后,捐赠人与红十字会要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内容。对不能履行捐赠承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捐赠人不得以定向捐赠等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须在捐赠协议中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要做好验收和核实工作,捐赠人在捐赠函或捐赠协议上注明捐赠价值并提供有关凭据(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或发票)后,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公允价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其运输、装卸、临时仓储、办理海关入关等费用由捐赠人和红十字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管理和海关总署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 通过红十字会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捐赠医疗设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捐赠主体资格合法,捐赠设备的质量、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要求,来源正规、合法、有效,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设备。
(二)鼓励面向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捐赠适宜的医疗设备和耗材。
(三)捐赠设备不得附带附加条件,不得与设备所需的耗材采购挂钩。捐赠设备后续所需耗材,应由最终使用单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取得。红十字会原则上不接受单一耗材来源的医疗设备捐赠。
(四)接受医疗设备捐赠须经最终使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再向红十字会提出接受医疗设备捐赠的申请。确定捐赠后由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与处置工作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的医疗设备、耗材等捐赠,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随后再补办相关捐赠手续。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于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的,红十字会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人道救助项目或符合捐赠人意愿的救助项目。
对于经协商确定由捐赠人与最终使用单位直接交接的物资视同出入库程序管理,根据最终使用单位出具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完善捐赠物资出入库记录。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分配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和社会救助需要分配使用。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会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对于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红十字会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先办理再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部门、单位和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红十字会可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捐赠财产,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人道救助项目,或者转入红十字会救灾应急储备金或专项公益基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以及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成本,争取同级财政预算支持,也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适用范围。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重(援)建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是指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重(援)建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物资和设备运输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等。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捐赠款物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接受捐赠的财产发生损害的,由捐赠人和红十字会协商合力采取补救措施,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因红十字会管理不善造成捐赠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捐赠款物入账核算工作;完善捐赠和分配使用台账、档案(包括:捐赠文件、公示资料、分配审批记录、款物收据、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国(境)外捐赠物资在办理入关手续时,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必须现场进行核对接收,做到品名、种类、数量相符,质量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收到捐赠款物后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公开形式为官网、微博、报刊、新媒体等,便于公众获悉或查阅。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每年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捐赠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对捐赠款物接受使用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要主动申请或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和捐赠接受执行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阶段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使用情况公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要求执行。公示内容包括:捐赠款物收入和分配使用总体情况、接收捐赠款物明细和具体分配使用情况(可配发相应照片和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红十字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姓名、名称、地址、通讯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泸水市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筹集建立泸水市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以下简称“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规范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保障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6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泸水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是泸水市红十字会为依法履行人道主义工作职责,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持续发展而筹集建立的资金,主要用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人道慰问救助。
第三条 泸水市红十字会负责救助金的筹集,实行“泸水市红十字会”专户管理,赈济救护股负责救助金的具体执行。
第四条 资金的来源:
(一)申请和接受政府专项拨款;
(二)申请和接受福利彩票公益金下拨的专项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的定向捐赠;
(四)接受其他基金的指定支持;
(五)资金利息等增值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向红十字会捐赠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由接收单位向捐赠者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捐赠者可书面指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捐助对象,并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在尊重捐赠者意愿,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前提下,泸水市红十字会应对人体器官捐献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捐赠(献)人及时进行宣传并授予荣誉。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人道慰问救助和事业发展。
(一)人道慰问救助
1.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进行人道慰问;
2.对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二)事业发展
为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根据与捐赠者的约定,事业发展经费按红十字会有关捐赠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在专项捐赠资金的限额范围内列支,主要用于:
1.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协调员和志愿者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人体器官捐献日常运行中必要的经费(含聘用人员费、志愿者工作费、车辆租赁费、差旅费、必要办公用品费)支出等;
2.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的感人事迹进行宣传,弘扬人间大爱精神。
第九条 慰问救助对象
慰问救助对象为经过红十字会系统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见证实现人体器官捐献的泸水籍捐献者家庭。
第十条 慰问救助原则。
(一)统一原则。赈济救护股是实施人体器官捐献慰问救助的管理部门,对全市人体器官捐献慰问救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并具体受理、审核、使用和管理人道救助金,确保人体器官捐献慰问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合法、合规。乡镇红十字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范围和标准,自行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的慰问救助。
(二)利他主义原则。人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出于利他主义而做出的,与获得慰问救助本身无关。
(三)主动申请原则。捐献者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向赈济救护股提出人道慰问救助申请。
(四)一次性救助原则。赈济救护股对每例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只实施一次慰问救助。
(五)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捐赠者的捐赠资金和财政拨款资金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开展慰问救助,量入为出。
第十一条 慰问救助标准
(一)人道慰问
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慰问金为人民币1万元。
(二)人道救助
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的人道救助,应根据捐献者家庭困难情况,并参考捐献者生前赡养(抚养)人口数,捐献者家庭成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因素酌情确定,由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根据实际困难自愿提出一次性救助申请,救助标准为人民币1万元。有其他捐赠意向的遵照捐赠方慰问救助意愿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道慰问救助所需材料
申请人为器官捐献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如没有直系亲属,可由其他亲属申请),申请人道慰问救助所需材料由参与现场捐献见证的红十字协调员组织收集审核后提交赈济救护股,主要包括:
(一)填写《泸水市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人道慰问金发放表》《泸水市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人道救助申请表》,如果捐献者直系亲属无法填写上述两份表格,可由其他亲属代为填写并由捐献者直系家属按手印确认,如果捐献者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均无法填写上述两份表格,可由器官捐献协调员代为填写并由捐献者直系亲属按手印确认;
(二)《潜在捐献者登记表》《捐献确认登记表》《获取见证登记表》《捐献完成登记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至一页内,下方空白处手写:户名、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联系电话。
对于捐献者直系亲属不能提供银行开户行及账号的情况,可在捐献者直系亲属书面委托的情况下,由捐献者其他亲属代理申请,财务室将资金汇入代理亲属银行账户;对于捐献者亲属确实不能提供银行开户行及账号的情况,在其履行完收款手续后,赈济救护股可用现金直接慰问救助。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人道慰问金发放
协调员对慰问金《发放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赈济救护股,赈济救护股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二)人道救助金发放
1.初审。协调员对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赈济救护股。
2.复核。赈济救护股具体经办人员对《申请表》进行复核,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人道救助标准建议。
3.审批。赈济救护股自收到救助《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议事决策程序,确定救助金额后提交财务室签署意见,报分管业务和财务以及主要领导审批。
4.拨付。人道救助金经批准发放后,财务室根据《救助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救助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5.报告。赈济救护股每月向市红十字会执委会汇报慰问救助执行情况,每年向捐献者户籍地红十字会通报慰问救助情况。赈济救护股及时跟踪慰问救助资金到位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人道慰问救助经费开支按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赈济救护股依据本办法受理慰问救助申请事项,确保慰问救助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中的财政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捐赠资金按《泸水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年度财务报表报市红十字会对外公布,接受财政、捐赠人和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慰问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每年邀请社会审计机构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监事会要加强对慰问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慰问救助金管理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 赈济救护股建立救助对象专门档案,专人管理、单独立卷、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实施人道慰问救助,应当充分尊重受助人的隐私,不得违背受助人的意愿,泄露有关信息。
泸水市红十字微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泸水市红十字会微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依据《泸水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捐赠人意愿,以红十字志愿者为实施主体,为帮助特定人群而设立,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项目体现可行、诚信、微小、品牌的特点。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及相关人员禁止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第五条 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助学、助医、助老、助残、传播、健康教育、社区服务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经泸水市红十字会批准设立,由事业发展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财务室业务指导。
第七条 项目筹资方案包括目的、受益人、活动内容、预算、执行主体、执行计划、活动成本、变更说明、绩效要求以及监督等内容。项目开展募捐活动前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相应授权。
第八条 项目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筹资,预算应符合筹款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实施进度提前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体现捐赠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长期开展或者有稳定捐赠人的项目可建立专项基金(予以冠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提供总结报告,相关项目资料移交综合办公室。
第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变更,在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终止或变更,捐赠人为多人的按网络公示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项目捐赠人等共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审计。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通过电视、广播、纸媒、官网、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开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物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志愿者管理由事业发展股负责,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工作应记录志愿服务时间,按月进行统计,作为优秀志愿者评选、蒲公英奖章推荐和志愿者星级晋升的相关依据。
第十八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工作时,要服从安排,严格遵守项目要求开展项目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活动期间须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项目各方必须维护受益对象的尊严。
(一)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安排受益对象持资助钱款或者装有钱款的信封拍照。
(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媒体(包括微信、个人博客、网络日志等自媒体)上公布受益对象真实资料和照片。
(三)项目宣传涉及个人的相关权益保护,应征得受益对象或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保护捐赠人和受益方隐私权。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公布捐赠人相关信息;捐赠人、执行方有权了解受益对象等真实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贫困情况及已获得资助等真实情况,未经受益对象同意,不得向外公布这些情况,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一条 为提高泸水市红十字会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质量,进一步推进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共泸水市委宣传部、组织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 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学习组织与职责:
1、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吸收股室负责人参加。
2、班子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3、常务副会长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审定每次学习的具体方案;班子分管宣传工作、组织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常务副会长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4、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班子成员参加。
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选请授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考勤和学习记录、撰写情况报告、推广学习成果、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六条 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和百年红会历史。
(七)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各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及省、州、市党委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 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方式:
(一)集中学习。原则上坚持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为半天至一天。每次学习内容按照每年的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学习专题;原则上与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同时进行。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岗位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制定学习计划,撰写心得体会或发言提纲。
(三)深入研讨。会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主题发言和干部职工交流研讨结合起来,强化学习效果。
第八条 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求:
(一)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 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 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 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精神境界,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五)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旁听指导,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8 次,每次学习突出一个主题,集中在某个重大问题、重要领域、重点工作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工作。
第九条 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会班子审定后施行,并报泸水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学习制度,主要包括:
(一)学习考勤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学习,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并及时补学。
(二)学习报送制度。会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组织专题学习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泸水市委宣传部报送学习情况。
(三)学习档案制度。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中心组成员、学习秘书名单、 学习制度、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学习记录、学习资料、发言材料、考勤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红十字微信公众号及时报道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泸水市红十字会新闻信息撰写编发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机关新闻信息收集、撰写、编发规范化管理,实现红十字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做好红十字事业宣传,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促进工作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信息坚持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搜集和挖掘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感人事迹等新闻素材进行宣传报道,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三条 新闻信息编发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红十字会班子对新闻信息收集、撰写、编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机关各股室是新闻信息收集、撰写、投送的主体,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宣传媒体(泸水市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和泸水市红十字会官网)的统一编辑和发布。
第四条 新闻信息坚持“文责自负”原则。机关各股室具体负责与本部门职能职责相关的新闻信息,并做好新闻信息收集、撰写、审核和报送工作;各股室负责人对新闻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分管领导严把新闻信息的内容关、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保密关。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班子、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对新闻信息的内容有建议修改权和是否编辑、发布的决定权。
第六条 报送新闻信息必须按程序审批。
(一)机关各股室报送新闻信息,须填写《泸水市红十字会新闻信息发布审批单》,将按程序完成审批后的新闻稿件和图片统一报送至综合办公室邮箱(523483400@qq.com)。审批单由报送股室留存备案。
(二)新闻信息有本单位领导参加的,须提交给参加的领导审阅。
(三)涉及副处级以上领导报道的新闻信息,经拟稿股室报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并呈送所涉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发布。
(四)凡投送至综合办公室邮箱(523483400@qq.com)的稿件,一律视作已按规完成审核。
第七条 新闻信息的收集、撰写、发布、审核和使用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发布。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不得有损害红十字声誉的内容出现。
第八条 新闻信息的收集、撰写、编发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誊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新闻信息的收集、撰写、编发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收集、撰写、编发涉密信息或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将追究信息报送人和发布审核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泸水市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条 廉洁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决定,忠诚党的事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模范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虚心倾听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下级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五)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出差、下基层调研等过程中严禁大吃大喝、索要礼品、绕道旅游等。
(六)大力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接待上下来客的工作餐,要本着节俭的原则办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参与陪餐,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七)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禁止不合理开支,不违反规定发放财物,不组织公费旅游。
(八)严格执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严禁利用大操大办之机收钱敛财、收受礼品。
第二条 总体责任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与各项红会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常务副会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杜绝行业不正之风的现象;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外出报备制度、请销假制度、身体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积极参加廉政教育学习培训。
(三)严格实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年底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主动配合并接受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考评工作。发生违纪人员除按相关纪律处分外,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四)带头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管理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三条 责任范围和对象
(一)会班子的责任。会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具体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监委的总体部署;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3.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4.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的学习,重点抓好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5.加强会机关作风建设,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6.严格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支持市纪委监委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帮助排除查办案件中的阻力和干扰。
(二)常务副会长的责任。常务副会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根据市委、市政府、省红十字会、州红十字会、市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主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阶段性目标、措施和要求。
2.主持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领导责任。
3.支持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组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帮助排除查办案件中的阻力和干扰。
4.负责对班子成员和股室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工作。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问题时,应及时提醒,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教育。问题较重的,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5.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责任制的建立、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对党风廉政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
(三)班子成员的责任。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按照市纪委监委和会班子的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分管股室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2.听取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支持和帮助解决分管股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了解掌握分管股室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问题时,应及时提醒,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教育。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会班子报告。
4.支持和协助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帮助排除各种干扰。
5.贯彻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考评办法
按照责任内容和责任人的责任,由班子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年终把履行职责的情况列为年度公务员考核内容之一。凡不履行职责的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在责任人管辖的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报告会班子的,不得评为称职公务员,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