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县红十字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红十字会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包括财政性资金管理、接收捐赠款物管理及其他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相关规则开展财务活动,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原则,正确处理红十字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的财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其经费收支等活动应接受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一把手“六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按照“主要领导监管、分管领导负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审核日常业务开支;
(三)依法设置总账、明细账,并按财务工作规范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资金收支、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等核算;
(四)做好会计稽核工作,根据业务收支情况和财会制度,逐笔审核各项收支、核算科目、核对账务,做到账证、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五)编制单位预决算、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按正常程序报批后,及时报送各相关单位;
(六)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出纳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日常款物收支工作;
(二)依法设置并逐笔登记款物收支情况,做到日清月结;
(三)按规定办理款物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对费用报销凭证进行逐一审核,每笔收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并有完备的审批程序。需要提供附件的,要向报销人索取附件;
(四)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业务结算书等票据;
(五)每月末,应编制出纳报表,连同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移交会计;
(六)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管理
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一)预算编制。除社会捐赠款物以外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并按县财政要求时限编制预算。
(二)财政预算批复和公开。在县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栏目公开部门预算。
(三)预算执行。结合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
(四)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 决算管理
(一)编报年度部门决算,并审核上报县财政局;决算批复后,并在规定时限做好决算公开工作。
(二)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要单独设账核算,不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执行县财政局和上级红十字会下达的各项收支计划,完善收支管理体系。
第十条 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部门核拨的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
(二)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取得的捐赠收入;
(三)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十一条 经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收支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禁“坐收坐支”现金、“收支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为维护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基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经费。
(二)项目经费支出是指按预算、按计划规定的财政专项支出、捐赠支出、会费支出及其它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捐赠收入首先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无固定意向的捐赠款物,视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及事业发展工作需要使用。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及报销程序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管理等资金使用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审核审批,手续完备、程序规范。
(一)经费支出。由财务人员(经办人)填写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出。捐赠支出除定向捐赠外开支金额大于5000元(含5000元)的、行政支出除上级部门发放的工资、奖金、补助外的,均需经党组“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后方可支付。
(二)报销程序。财务人员(经办人)填写审批单,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等,由会计初审签认后,送分管领导审批,报经主要领导审核签署后方可由财务人员办理报销。
(三)报销手续。一般业务开支须及时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各种事务费用,当月发生当月办理,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同时,报销人必须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财务要按程序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工资、津贴管理制度
(一)按在编工作人员现行工资标准,按月编制工资表,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审批。
(二)在编人员工资、津补贴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相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严格参照县属相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超过个人所得税上缴标准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在编人员的社会保障开支按照市、县人社局有关文件进行办理,单位应缴纳部分严格按照其标准执行,个人应缴纳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扣减。
(四)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变动的工资、津贴等由业务人员按审批程序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其他人员的工资,按照县人社局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培训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教育学习培训,需由分管领导根据有关部门教育培训通知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训,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学习培训。
(二)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国内参观考察费用必须根据考察培训通知所列的费用额度进行报销,由会计初审签认后,送分管领导审批,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三)出差返回须及时报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应说明理由。
(四)出差人员要根据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控制各项开支。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及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会议费管理办法〉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禄办通〔2023〕9号)、《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的通知》(县委办便笺〔2019〕53号)规定执行,若有调整,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制度
(一)办公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设备购回后,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三)救灾救助物资采购,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一律按国家规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非低值易耗购入物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分类入账,建立账、物、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按类登记会计账、实物账和卡片,保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核实清楚、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报废手续,各科室不得随意丢弃已损坏和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准的票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使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均须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分管领导的同意,并由财务人员协助查阅,不得擅自任意查阅。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不得外借,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均按相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涉及大额开支项目需上会共同决策。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对经费支出报销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手续完整性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的报销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加强经济核算,对各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执行财经政策、财经纪律等方面,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务人员的事前监督职能,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二条 把财务监督和检查,全面纳入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财务监督和检查规范化、常态化、深入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接受县财政、审计、税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原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