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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龙陵县  日期:2025-01-09  点击率:17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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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捐赠行为,加强物资管理,理顺捐赠审批工作流程,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龙陵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捐赠审批制度。

一、捐赠接收

1.已在平台发布的公开募捐项目、上级指定的募捐项目、网络募捐,按相关要求执行,无需重复审批。

2.非定向募捐、定向募捐的资金和物资,由赈济救灾股联系捐赠方制定《捐赠意向函》《捐赠协议》,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办理手续;如捐赠事项较特殊,由赈济救灾股提出建议,报执委会和党组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捐赠手续。

3.医疗器械捐赠,按市级文件要求,所有材料齐全后,由赈济救灾股联系捐赠方制定《捐赠意向函》《捐赠协议》,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办理手续;如捐赠事项较特殊,由赈济救灾股提出建议,报执委会和党组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捐赠手续。

二、捐赠物资出库

1.定向捐赠:捐赠人直接将物资交付受赠方的,由受赠方(使用方)在收到物资5个工作日内,出具物资接收证明、交接清单等,完善捐赠物资出、入库记录;捐赠物资实际入库后再出库的,凡物资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赈济救灾股、库管员按捐赠方意愿,填写物资出库单,报分管领导审核,于7个工作日内调拨至使用单位,同时收回物资接收回执。捐赠物资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拨。

2.非定向捐赠物资,由赈济救灾股提出分配建议,经执委会研究后确定分配方案,并于会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拨或发放工作,60天内完成发放材料的收集和捐赠人反馈。

3.紧急情况下的捐赠物资,可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直接调拨,在执委会、党组会中进行通报。

三、捐赠资金使用

1.定向捐赠资金5万元以下,按照财务审批流程,由业务股室填写报销单据封面,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拨付。5万元以上的资金,除上述财务审批流程外,需经执委会、党组会研究后拨付。

2.非定向捐赠资金,由赈济救灾股提出使用方案,经执委会、党组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3.涉及项目资金分期使用的,原则上按资金管理规定一次性研究(包括:工作方案和详细预算安排),可以分期使用,按支出签批程序办理,在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不重复上会研究。

4.上级下拨款项,若已明确款项使用方向的,按经费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若只明确用途,需再次研究分配的,由经办股(室)提出建议报经执委会和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5.捐赠资金涉及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其中采购物资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业务股室、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采购物资价值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进行三方询价,填写《龙陵县十字会采购内控审批表》,报执委会研究确定;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第三方招标机构询价谈判后决定;采购金额超过60万元的,按照要求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属于政府集中购买目录范围内的物品,统一进入“政采云”平台进行采购。

6.紧急情况下的资金支出应及时报告,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事后按程序及时向执委会、党组会报告。

7.会议研究通过的资金拨付事项,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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