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丽江市红十字会微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依据《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红十字微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捐赠人意愿,以红十字志愿者为实施主体,为帮助特定人群而设立,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项目体现可行、诚信、微小、品牌等特点。
第四条 丽江市红十字会及相关人员严禁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残、健康教育、社区服务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经丽江市红十字会批准设立,由赈济救护科和筹资财务科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筹资方案由执委会议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的筹资方案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项目筹资方案应包含目的、受益人、活动内容、预算、执行主体、执行计划、活动成本、变更说明、绩效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项目开展募捐活动前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相应授权。
第九条 项目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募捐,预算应符合相关网络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实施进度提前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体现捐赠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长期开展且有稳定捐赠人的项目可建立专项基金(予以冠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提供总结报告,相关项目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变更,应在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终止或变更,捐赠人为多人的按网络公示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丽江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丽江市红十字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公开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物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参与项目志愿者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志愿者管理由赈济救护科负责,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工作应记录志愿服务时间,作为优秀志愿者、蒲公英奖章推荐和志愿者星级晋升的相关依据。
第十九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工作时,要服从安排,严格遵守项目要求开展项目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活动期间须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隐私保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方必须维护受益对象的尊严。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安排受益对象持受资助钱款、物品或者装有钱款的信封拍照。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在各类新闻媒体公布受益对象真实资料和照片。
第二十二条 保护捐赠人和受益对象隐私权。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向外公布捐赠人相关信息。捐赠人、执行方有权了解受益对象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贫困情况、已获得资助情况等相关信息,但未经受益对象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外公布或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名誉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