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梁河县红十字会的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收支,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梁河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厉行节约、科学调剂、明确事权、公开公正、管理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审批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财务分析和监督、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机构。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办公室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梁河县红十字会职能任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本着实事求是,以及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经费支出事项。
(一)财政预算编制。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人员审核;财务人员汇总后编制年度总体预算方案,报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班子会讨论审定后,报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二)非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根据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非财政经费预算,由分管业务的会领导审核后,报财务人员审核;财务人员编制年度总体预算方案,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提交执委会或班子会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五条 预算执行:
(一)办公室要结合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展,编制项目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年度用款进度为:一季度末达20%,上半年达55%,三季度末达80%,11月末达95%; (二)应提前一个月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安排,并向执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人员要按月向各科室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协调会议,与各科室共同研究制定推进预算执行的具体措施。 (财政控制用款进度,难以完成)
第六条 预算调整:
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后,不得随意改变经费的用途及支出规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支出的项目,按经费审批权限提请班子会研究和审批。
预算经费调整程序:
(一)财政项目资金调整。部门经济分类在同一资金来源、同一资金性质、同一项目分类、同一预算项目的同一大类政府经济分类下可进行调整,部门经济分类调整超过总计划额度的45%时,办公室按程序报执委会(班子会)研究决定后,由财务人员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之后进行后续支付;未超过45%及未发生调整的,由各科室按程序报执委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后完成后续支付。(删了这句,所有调整预算都要经财政局审批)
(二)其它非财政资金调整。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直接调整。超过1万元以上按规定提交执委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决算管理
(一)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决算报表编制,确保预决算信息真实、完整。编制决算前,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与县财政进行数据核对后按要求编报。
(二)财务人员负责编报年度部门决算上报县财政局;决算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决算公开工作。
(三)红十字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要单独设账核算,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纳入财政对部门决算的编报范围。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财务人员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办公室积极配合。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不断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八条 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相关账户管理。
第九条 有预算外资金入账须提前通知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分别记账,并按季度核对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账款相符。
第四章 经费审批管理
第十条 根据管控关口前移、重事前控制的原则,重点管控事项实行事前申请审批。经费采取先审批后支出的方式管理,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按下列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对事前未经审批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原则上不予以报销。
(一)经费审批权限
1、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支出事项,由经办人根据工作计划填写《经费事前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2、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在0.5万元以上,由班子会会议研究决定。经办人根据工作计划填写《经费事前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3、紧急情况下的资金支出,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4、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按捐赠人意愿办理,由经办人根据捐赠工作填写《经费事前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办理情况在班子会上通报;1万元(含1万元)以上定向捐赠资金,经执委会会议研究后提交班子会会议研究决定。经办人根据会议研究决定填写《经费事前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资金按本条款规定定向捐赠资金程序办理。
5、涉及分期或分年度使用的资金支出(专项、捐赠等),原则上在第一次执行前一次性研究(包括:工作方案和详细预算安排),后期不在重复上会,至项目结束。
(二)经费审批流程
1、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费用支出报批单》(附事前审批单及相关原始凭证材料)→财务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
2、0.5万元以上支出审批程序:由办公室事前向执委会提交议题,经班子会研究决定后,按经费审批流程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紧急情况下资金支出审批程序: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救援等情况的资金支出,紧急采购按现行单位内控 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紧急资金下拨(或拨付)由办公室业务人员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经费审批流程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
4、定向捐赠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由业务人员报请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批后,按经费审批流程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可不经事前审批执行的支出事项
1、按月正常支付的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
2、办理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的手续费;
3、按月支付给临时工工资;
4、由财政、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通知的,按国家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福利支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临聘人员工资;
5、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坚持“谁开支、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的原则。
(一)业务人员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杜绝虚假票据。
(二)财务人员负责对经费列支渠道、是否预算内支出和原始单据的合法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经费报销凭证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三)分管财务领导对经费支出进行把关,并在《经费事前审批单》上签批意见,确保经费支出与业务工作计划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流程
经费支出一般在业务工作开展结束一个月之内结算报销(财政控制用钱);会议、培训结束后,要及时收齐所需的各类票据清单,及时和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报销。
(一)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1、单笔费用报销金额在 1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经办人整理填写相关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分管财务会领导签署意见;
2、单笔费用报销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的,由经办人事前向班子提交议题,经班子会研究决定后,按费用报销审批权限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费用报销程序
按照本条款费用报销审批权限规定金额范围审批后:
1、报销金额在事前申请金额范围内的支出事项,按以下程序报销:经办人整理报销资料(规范票据及相关明细清单、经费事前审批单等)→经办人填写《费用支出报批单》→财务会计审核→财务出纳复核→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批→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2、报销金额超出原事前申请金额的,需重新办理经费审批手续,并附申请增加经费说明。
第十三条 支出报销管理
(一)公务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费应一次性结算,同一事项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销。
(二)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附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报销。
(三)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经费管理
(一)人员经费
1、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单位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经上级工资福利管理部门批准的核定单,呈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
2、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的有关工资项目,含绩效奖、综合奖、未休年假报酬、医疗社会保险等由单位组织人事负责人员按文件政策,编制相关表格,加盖公章,按“第十三条 费用报销流程”办理。
(二)公用经费管理
日常办公费、车辆运行费、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报刊费、物业管理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费用结算,按程序报批后支出。
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管理公务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及购置等经费,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预算。因公出国(境)额度总量控制、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维护费由办公室审批管理。
(一)公务出国(境)经费报销管理。工作人员出国(境)开展工作交流活动,应按照县外事办核定范围支出,出访人员回国办理报销手续应提供有关出国(境)审批文件及外事办任务批件等相关材料。
(二)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执行梁河县公务接待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本单位发出邀请的要增加签到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 POS 机凭条、消费清单等。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不予报销。
(三)公务用车运维经费报销管理
1、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州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支出运行费用,落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管理制度。加油 IC 卡和高速公路ETC卡做到实名制,杜绝现金加油报销。公车维护保养应先申请后维修,1年结算费用1次,并按财务规定审核报销。
2、严格租车管理。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由办公室按照单位内部车辆管理要求办理租车事宜,事后由办公室公车管理员按规定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管理严格按照《梁河县县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梁政发〔2014〕268号)和《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梁政办发〔2019〕16号)执行。
(二)出差人在出差前需在“公务之家”APP上填写出差申请,写明出差事由、地点、时间、人员等,并附出差文件通知等依据资料,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文件通知依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消费 POS 机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四)严格执行缴纳市内交通费和到基层公务出差缴纳伙食费的相关规定。到基层出差期间,若接受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及伙食,未按规定及标准缴纳费用的,单位不予报销补助。
第十七条 会议费报销管理
(一)会议费报销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梁河县县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梁政办发〔2019〕72号)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举办会议时,应经办人在会前制定会议方案(包括会议类别、经费预算),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会议经费支出情况按照单位管理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严控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得突破预算。
(三)会议结束后,会议费用由经办人统一报销,报销时应附会议审批及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费用清单)、会议审批材料、会议通知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等凭证。会议费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的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凡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经费报销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进度 款的支付,根据单位经费支出报批权限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合法凭证办理;项目竣工后应有相关项目决算资料。
第十九条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在职在编人员严格按照《德宏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是不是每个人都有公务卡),编外人员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人员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规定的报销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捐赠及援助项目经费报销管理
办公室经办人员应建立项目资金台账(收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对所拨付资金进行跟踪管理;财务人员根据科室提交手续拨款。办公室每半年与财务人员核对一次资金账项。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上级部门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不得超标或超出工作需要实施采购。采购费用支出按照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梁河县红十字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单位实物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资产实物账,财务人员负责资产经费账,每年底对账一次,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是财务管理的职能科室,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会计部分职责由县财政局核算中心承担,单位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会计承担财会审核签单职责,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五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核算中心职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九章 财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主要领导是单位财会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不对财务单据进行签批,授权副职分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管财务会领导要为主要领导负责,认真履行好职责,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防止财务管理工作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八条 分管财务会领导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单位预算草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核算中心职责)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分管财务会领导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监交。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会领导监交。财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分管财务会领导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财务岗位。
(一)岗位分离。会计与出纳、会计与复核(或内审)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巡查时也说过,请明确会计档案管理人)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票章分管。出纳人员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目前都用线上支付),负责现金收付业务及账簿登记,开具票据、票据申领、保管、使用登记,并按时年检。会计人员负责单位财务人员专用印章的使用登记。银行预留印鉴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付款需双人盖章。
第三十二条 财政资金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捐赠资金、会费等收入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谁做)。
第三十三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 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人员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每月10至30日为单位报账日。固定资产、物资、存货按月结算。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梁河县红十字会经费事前审批单》
2.《梁河县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汇总报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