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制度
为切实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要求,结合鲁甸县红十字会实际,现就鲁甸县红十字会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本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本会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5、招商引资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会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股室负责人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初步意见;
3、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1、各类重大工程,如博爱家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中,1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预拨启动资金,1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启动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合同拨付相应款项,尾款拨付按照质保期满达到合同要求条款后进行拨付;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捐赠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3、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4、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公益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本会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3、本会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单项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资金使用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
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党支部集体讨论(特殊情况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支部会议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党支部集体领导作用,实行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议事规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在会上临时提请议题。
(二)深入开展调研。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或必要的事前审计。
(三)推行末位表态。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在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少数服从多数。
(四)实施痕迹化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要以会议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四、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先通过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充分酝酿后提出,报支部书记后上会。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月5日和25日,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股室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本会选拔任用干部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班子成员共同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向会党支部会议提名推荐。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表决人数超过1/2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邀请纪委驻宣传部纪检组派人参加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支部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会党支部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会党支部会议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会领导班子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会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组织监事股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由监事会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会党支部通报。
(三)接受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和监事会对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的监督检查。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公开栏、网络平台、相关会议或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会党支部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和会党支部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本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擅自决定组织实施,事后又不通报的;
3、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会党支部会议上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负责人或报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报上级党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安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