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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陇川县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陇川县  日期:2023-11-27  点击率:1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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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红十字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格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第五条 红十字会所接收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第六条 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七条 根据募捐筹资需要,制作捐赠证书、牌匾,及时颁发捐赠人,以资鼓励。

    第八条 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九条 开展募捐应当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依规在本辖区开展公开募捐工作。

    第十条 县级红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

    ()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

等;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

信息;

    ()借助互联网公益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推

介救灾救助项目;

    ()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三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时,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台发布募捐信息。

    第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红十字会的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娟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 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及时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

    第十八条 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且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通过上级红会接受的省内外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接爱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

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

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四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捐赠人的查询。

    第二十三条捐赠资金的拨付使用

    (一) 定向捐赠资金拨付应体现高效、及时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及时进行拨付,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资金拨付无需上“三重一大会议”。

    ()非定向捐赠资金使用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二十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于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人道救助项目。

    第二十 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二十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同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红十字会可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捐赠财产,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人道救助项目,或者转入红十字会专项公益基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 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以及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成本,争取同级财政预算支持,也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适用范围。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本办法所称的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重(援)建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是指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重(援)建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物资和设备运输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等。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捐赠款物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捐赠人查询。

    第三十 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公开所接受捐赠财产信息,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十 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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