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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开远市  日期:2024-07-16  点击率:79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开远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标准,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方式,由办公室牵头。

第三条工作信息是指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文件、数据、图表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信息公开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性与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及时、准确、完整性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用清晰准确无歧义的语言,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易得性与易理解性原则。信息公开时,应选择便于信息公开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五)权益人保护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以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

第五条信息公开内容:

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重点信息按审批流程审核后并经会领导签字,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向办公室提供,主动予以公开。

(一)基本信息:包括历史沿革、组织属性、宗旨原则、主要职能、标志标识等;

(二)治理信息:包括组织领导信息、内设机构、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组织网络、会员信息、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业务信息:包括公开募捐、社会捐赠、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工作、少儿大病救助基金、无偿献血的宣传、造血干细胞捐献、器官(遗体)捐献、青少年工作、志愿服务工作等;

(四)财务信息:包括预算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项目收支

(五)招标采购信息: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其他信息:红河州红十字会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得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红十字会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

(二)通过开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

)其它有利于公开的合法有效形式。

第八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会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予以发布;办公室审查后仍然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红十字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当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红十字会应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 本办法开远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20246  13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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