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做好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促进开远市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款物是指红十字会依法募集的资金和实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服务和财产使用权等。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受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募捐,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款物。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一经确定捐赠需按规定办理捐赠手续。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必须开设捐赠专户管理接收的捐赠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严禁将募捐款与其他资金同一账户核算、管理。
第六条 捐赠物资为市场常见的物品,捐赠方应提供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发票、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如非货币性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服务、以市场实时价格评估会造成严重低估或高估的物品等)由双方约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方可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方未提供捐赠物品有效价值证明的或有证据表明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所标明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可通过询价、比价的方式估算价值,原则上不应该超过市场相同或类似物品平均价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对相关询价、比价过程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对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有效期限180天以上。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
第七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以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捐赠方可以通过签定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的形式说明捐赠意愿,约定捐赠款物的数量、用途以及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协议确认后,市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协议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款物,需提请班子会讨论后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使用时坚持“救急”、“济困”、“量入为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救助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受灾群众,为他们提供粮食、衣物、医疗等紧急救助和帮助受灾困难群众灾后恢复重建;
(二)开展对城乡特困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三)开展助学活动,对困难家庭的学生进行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四)对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五)实施救灾、救助项目;
(六)参与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
(七)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
第九条 捐赠款物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执行,应符合红十字会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标准。对突发性紧急灾情的救助,可按照上级红十字会有关规定先行处置,之后要履行有关程序进行确认。
第十条 使用捐赠款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红十字会有关救灾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就近采购”的原则,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在紧急阶段采购灾区急需的救灾物资,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公示。
第十一条 对贫困学生、特困家庭的救助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其所在基层红十字会审核并提交市红十字会实施救助。困难群众向红十字会申请救助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红十字会救助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求助原因及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低保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开具的大病医疗证明等。
第十二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家庭)一般只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按照《开远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救助,但均需按“三重一大”提交班子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捐赠资金全部进入捐赠专户,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捐赠物资按照《开远市红十字会物资储备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要建立登记、验收制度,实行财务、保管分账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捐赠款物严格按照捐赠方意愿使用,捐赠款物划拨到受益单位、团体或个人,市红十字会需履行监管责任,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凡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灾、救助和项目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上一级红十字会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及其监事会应不定期对下拨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开展实地跟踪问效监管工作,对资金或物资使用效应不佳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管工作事宜由办公室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确保捐赠款物使用规范、高效、落到实处、用到实处,切实发挥资金或物资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捐赠款物使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印证资料和相关凭证,所有资料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
第五章 捐赠款物的审计和公开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每年理事会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各位理事报告有关财务审计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每年聘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并通过省、州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级媒体等向社会公示(每年不低于一次),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组织在本市开展的对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募捐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同时按需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每月不低于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远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