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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开远市  日期:2023-09-28  点击率:1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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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71 号)等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为开远市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财务管理事项。。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财务预算与管理。

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单位经济活动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第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

1.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开设资金结算账户,统一管理单位货币资金及有关核算工作。单位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

2.任何个人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单位不私设账户,统一由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行政单位的账户不得外借使用。

5.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经办人使用公务卡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6.核算岗必须每月到银行取得对账单后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与出纳岗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7.网上银行密钥应妥善保管,制单权限与审批权限不得为同一人保管及使用,不同级别审批权限的密钥不得为同一人保管及使用。

8.网上银行账户及密钥须定期更换密码,不得将密码透露给他人。

9.定期清查银行账户,对长期闲置的银行账户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条 票据管理。

本制度所称票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主席令第22 号)所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2.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制造、印刷票据。

3.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签发、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4.办公室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领用、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5.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不得拆本使用。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6.单位所领票据要按核定的业务内容、适用范围开据。填写时,必须前后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各联次内容一致。填写错误的,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票根和账薄,完整保存票据全部联次,不得擅自销毁。财务部门

7.收到票据及支付票据时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完成交接手续。

8.会办公室按规定监督、检查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专职副监事长人员负责对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10.财务负责人岗应不定期(不少于每季度 1次)抽查票据保管及使用情况,如有短缺,应立即进行挂失,预防损失,同时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第八条 单位各部门严谨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九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银行账户,支出经审批后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第十条 严格实行逐级审批。各职能部门的支出票据,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核算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出纳岗方可列支。

第十一条 票据支付办法。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由经办人到财务部门领取票据,将票据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二条 单位的差旅费报销,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 10 天内必须履行报销手续,不得拖延。

第十三条 核算岗必须严格审核报销的单据。

第十四条 出纳岗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做好各类款项的结算,做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并定期和银行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出纳岗及时办理凭证传递手续,核算岗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末与核算岗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簿,所有资产都必须登记入账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定期盘点账实是否相符,需购置、变卖、报废资产时,必须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对出租或承包的资产要签订合同,对遗失损坏集体资产者,相关责任人按《开远市红十字会资产管理制度》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新增资产、物资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向单位采购小组申报审批,然后根据单位采购小组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财务印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印鉴的刻制应由经办人提交《印鉴刻制申请》至财务负责人岗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印鉴由财务部门出纳岗位以外的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印鉴的使用。 使用财务印鉴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务负责人岗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一)负责财务印鉴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印鉴管理规定,对申请用印事项进行登记或留存签批件,对审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要求的,不予用印,由申请用印单位完善手续后,方可用印。

(二)财务印鉴保管人应妥善保管财务印鉴,防止财务印鉴的盗用、乱用。

第二十四条 当财务印鉴发生变更时,相关人员应进行监督,出纳岗应及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

第二十五条 财务印鉴需销毁时,由印鉴保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印鉴管理部门统一封存或按相应程序报公安机关办理销毁手续。

第六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财政票据或发票的领发、缴销和保管,并对有收费的单位依据财政票据或发票管理规定严格审核领销票,单位对领取的财政票据或发票必须按财政票据或发票管理法规,妥善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第二十 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凡涉及到财务的人员,须进行内部审计,结清财务手续,并健全移交档案后,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第七章 处罚办法

二十九 核算岗账务的处理必须坚持日清月结,每月末单位必须结清当月账务,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严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坐支现金、侵占、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留用各项收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 对未经领导同意的借款,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银行同期最高利息计收利息,并及时追回借出款项。

第三十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如发现有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开支的,谁批准,谁负责,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 对发现下列违规使用票据情形的,依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2)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3)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单位收入的;

4)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5)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6)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7)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 对造成公共财物损坏、遗失、被盗的,追究财物保管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财物保管员按照《开远市红十字会资产管理制度》予以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开远市红十字会

202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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