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盘龙区红十字会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增强全区红十字会救助实力,促进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升红十字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和省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盘龙区红十字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始终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受助者利益及维护红十字组织宗旨和社会公信力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四条 盘龙区红十字会应向爱心捐赠者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凡捐赠款物的,盘龙区红十字会均给予颁发捐赠荣誉证书,以资鼓励。其中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由盘龙区红十字会再授予“红十字博爱”奖牌。
第五条 捐赠人通过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盘龙区红十字会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募捐,是指基于红十字宗旨依法募集财产的行为。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一)募捐类型
接收捐赠分为常规性救助捐赠和突发灾害性捐赠。常规性救助捐赠是指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根据救助需要,有计划地在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内开展募捐。
突发灾害性捐赠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起的定向救助的募捐。
(二)募捐时间
常规性救助捐赠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自行组织。
突发灾害性募捐在灾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募捐,根据灾情,确定募捐时间。
(三)募捐范围
常规性救助捐赠根据工作需要在盘龙区辖区范围内自行组织。
突发灾害性募捐:国内外发生的重、特大灾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总会和省红十字会的通知,向全市各级红十字会以及全社会发布募捐倡议;市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在辖区内发动募捐倡议;县(市)区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在本辖区内发布募捐倡议,组织募捐。
(四)募捐救助对象
常规性救助捐赠主要用盘龙区辖区内的救助费用,按照“谁募得,谁使用”的原则,由募捐组织自行使用。
突发灾害性捐赠的款物由发起组织(报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统筹使用,除定向捐赠外,募捐主要用于灾害紧急救援阶段的开支和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受灾人员的安置慰问、灾害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以及灾后重建等支出。
第七条 社会募捐的对象为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盘龙区红十字会可以通过公共媒体、短信平台、海报公告、社区宣传、会议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募捐倡议。
第九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盘龙区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款物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捐赠电话、联系人、银行账号、微信等。倡议赈灾、组织募捐,须事先向社会公众发布劝募信息,告知募捐的事由、用途等,并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备。
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红十字会的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捐赠热线、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监督和投诉渠道等。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通过现场捐赠、银行转帐、邮寄汇款、网上捐款、微信(支付宝)捐款等多种途径接受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接受捐赠时要通过出俱捐赠函、签订双方协议或三方协议(详见附件)的方式实施捐赠事宜,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责任和捐赠的工作流程(详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接受捐赠,应在收到捐赠资金后向捐赠人出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并以此作为捐赠者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如捐赠人不愿登记或表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代为登记,仍按规定出具捐赠票据并予以注明。票据须纳入财务票据管理一并留存,保存时间为三年。接受转帐、电汇、网络等形式的捐赠,应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并寄送捐赠票据,如因信息不全无法寄送或寄送被退回的,应由财务部门将出具的票据装订立卷,并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以备核查和索要。
第十三条 开展社会公募活动所得的捐款,应有两人以上当场清点,并开具捐赠收据;数额较大或其他原因无法当场清点的,应有两人以上当场封存,安全移送财务部门,而后由两人以上启封、清点入库。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健全应对重大灾害捐赠物资的管理体系,加大赈济救援志愿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有针对性制定应对灾害的捐赠物资管理预案,提升应对重大灾害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总会和省、市红十字会关于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接受捐赠,一般以资金为主。由区红十字会根据总会和省、市红十字会要求以及灾区的实际需要指定募集物品的种类采购灾区所需要的物资。
第十七条 接受一般的捐赠物资必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需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
接受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一般以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为主且捐赠物资有效期留有半年以上。
第十八条 所有捐赠物资入库,必须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所规定的物资管理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捐赠物资入库前验收中,发现物品与捐赠清单不符、已经破损、变质的,应拒绝入库、及时予以退回。特殊情况,经捐赠方书面确认后,做报废销毁处理。
对于经确定由捐赠方与最终受助方直接交接的物资视同出库程序管理,根据接收物资的受助方出具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完善捐赠物资出入库记录。
第十九条 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及时登记入账,统一组织管理。定向捐赠给红十字组织使用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盘龙区红十字会具有依法独立处置捐赠款物的职责,并接受捐赠者、政府、社会各界的监督。除重大灾情专项募捐、跨市及国际救援所募款物由区红十字会按上级要求和指挥部统一调度处分外,其它非定向捐赠款物一般由区红十字会按照“三重一大”的规定依法依规分配、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救灾物资和援建工程项目等,除紧急阶段的紧急采购外,大宗采购必须按照重大项目招标采购的相关制度要求进行采购。
第五章 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盘龙区红十字会募捐款物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全程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盘龙区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捐赠工作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盘龙区红十字会负责本级募捐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接受募捐后,至少应该在一种公共媒体(如门户网站、报纸、有线电视台、社区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包括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以及捐赠金额。属于重大自然灾害等定向捐赠的应另加说明。捐赠者不同意公开身份的除外。
重大灾害时的募捐款物应及时进行公示;日常性募捐每个季度公示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公示。
公布捐赠单位和个人信息,一般应包括捐赠单位全称(个人姓名)及捐赠金额。明确表示不愿公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的,可以用“爱心企业(单位)”或“爱心人士”匿名方式公布捐赠金额。
第二十五条 定向捐赠的款物在使用过程中,要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协议履行情况;灾后重建项目、跨年度救助项目,可按实施年度向捐赠者反馈协议履行情况、同时阶段性地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受灾区域的红十字组织、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适时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第六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六条 筹资募捐工作由红十字会党组统一领导,会机关执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监事会全程做好内部监督。
盘龙区红十字会办公室是筹资募捐的日常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区红十字会筹资募捐工作计划安排、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公示公告,慈善组织捐赠资格证申报、捐赠活动的依法报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审批。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款,并根据实收的捐赠资金,及时开具接受捐赠的收据。负责做好资金及时收付、账务处理、捐赠票据管理、收支情况报告等工作。
赈济救护科是管理使用、执行实施社会捐赠款物的工作部门,除按要求须上缴上级红十字会的捐赠资金和定向捐赠的资金外,区红十字会接收的常规捐赠资金均用于开展盘龙辖区内的救助工作,非定向捐赠款物由赈济救护科负责按照捐赠协议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红十字会党组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报批、拨付并组织实施。
监事会全程做好内部监督,负责对捐赠款物接受使用以及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对捐赠款物的委托审计工作,对违规违纪的问题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为褒奖捐赠行为,区红十字会除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外,可按总会和省、市红十字会具体奖励办法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盘龙区红十字会。
附件:1.捐赠意向函
2.资金捐赠协议书(双方)
3.定向资金捐赠协议书(三方)
4.设备(食品或药品)定向捐赠协议(三方)
5.国内物资捐赠流程图
6.资金捐赠工作流程表
附件1
捐赠意向函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
我(司)自愿向贵会捐赠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捐赠物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所涉资金为合法所有且有权捐赠,作为贵会用于开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定向捐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资质证明及质检报告
2.捐赠物资明细清单
联系人: 电话:
捐赠个人或企业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为必备要素,企业若有其他需要表达的,可在此之外增加内容,如是定向捐赠,请注明定向单位。)
附件2
资金捐赠协议书(双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
法定代表人:杨晓霞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盘龙区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A幢3楼
我(司)自愿向盘龙区红十字会捐赠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元整),用于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管理使用好上述捐款,现甲、乙双方就捐赠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甲方无偿向乙方捐赠人民币XX元。甲方承诺所涉资金(物资)为合法所有且有权捐赠,与指定接受使用方无利害关系。
2.资金捐赠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捐赠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3.甲方进一步明确捐赠意愿和要求——————
4.乙方收到捐赠款项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
5.乙方在使用本捐赠资金时,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甲方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组织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款项性质和用途,否则甲方将有权收回该捐赠款项。
7.乙方在捐赠资金使用实施过程中,需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资金使用方案、证明材料、图片及其它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到区红十字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开户银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
银行账号:7100007734004012
联系电话:0871-633332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5301036885830047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定向资金捐赠协议书(三方)
甲方(捐赠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赠方):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
法定代表人:杨晓霞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盘龙区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A幢3楼
丙方(使用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助力 工作,XXX公司(捐赠方)自愿向盘龙区红十字会 (受赠方)定向捐赠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元整),定向用于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管理使用好上述捐款,现甲、乙、丙三方就捐赠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捐赠项目
XXX公司(甲方)向XXX(丙方)捐款指定用于......。
二、捐赠金额、用途和方式
(一)捐赠金额及方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捐赠款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元整)一次性汇入乙方的银行账户,由乙方用于甲方指定的丙方....。
(二)资金用途:
该捐赠资金专项用于丙方支付....;购买....;维修....等。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捐赠财产系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且有权捐赠乙方,并保证所捐赠财产无权利瑕疵,与指定使用方(丙方)无利害关系。
(二)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甲方有权就捐赠款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给予有关协助。
(四)因乙方、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追回全部甲方捐赠款。
(五)本次捐赠系公益性质捐赠,在乙方、丙方不违反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不得收回已捐赠款项。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签订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云南省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二)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捐赠款的使用和监督,对于甲方的查询,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应及时给予客观全面的说明。
(三)乙方确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监督、督促捐赠款按协议约定,全额用于丙方,不被截留,不挪作他用,保障资金安全。
(四)乙方有权利按照捐赠协议对丙方使用捐赠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必须确保甲方捐赠的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如丙方在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捐赠款,乙方有权利追回已拨付的捐赠款,并及时退还甲方;若乙方与甲方商议另作他用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后方可更改使用用途。
(五)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支配使用甲方捐赠资金,并在资金使用完成后,向甲方提供捐赠款使用情况。
五、丙方权利义务
(一)丙方在捐赠资金到账后,必需按照本捐赠协议资金用途使用捐赠款。
(二)丙方在捐赠资金使用实施过程中,需向甲方、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资金使用方案、相关财务票据(复印件)、采购协议、采购清单、图片及方字等相关资料。同时,在甲方、乙方到丙方实地检查时,要积极配合,不得敷衍、推诿。
(三)丙方对甲方捐赠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人管账、专账核算,不挪作他用。如若丙方未按照本捐赠协议资金用途使用捐赠款,甲方和乙方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双方共协商解决直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甲方捐赠款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或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要求停止已划转至乙方专用账户的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终止捐赠协议。
(三)丙方未按照捐赠协议资金用途使用捐赠资金或提供相关票据和资料,使用资金不属实,甲方和乙方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行为的,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和乙方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须变更,需经三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所载各方地址为各方有效通知及送达地址。
(八)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开户银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
银行账号:7100007734004012
联系电话:0871-633332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5301036885830047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设备(食品或药品)定向捐赠协议(三方)
甲方(捐赠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赠方):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
法定代表人:杨晓霞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盘龙区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A幢3楼
丙方(受益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进一步规范定向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本着“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和“依法、自愿、规范”的原则,拟达成以下约定。
一、定向捐赠内容
1.为支持 工作,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 ,价值人民币 元 ,指定用于丙方(用途) ,交付时间 。
2.捐赠清单如下:
物品名称 |
生产厂家 (来源)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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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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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品种较多,本表格不能全面反映,具体见附表( 页)。
二、甲方(捐赠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乙方。
2.甲方应当保证所有捐赠物品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标准;进口物资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品均在保质期内。如发生前述相关问题,由甲方承担善后处理及相关责任。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捐赠物品的价值证明、质检报告等乙方需要完善捐赠程序的必需材料。
4.特别条款:甲方捐赠的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医用设备等,除了必须完全符合国家卫生、食品药品药监督、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外,正式移交乙方时,甲方保证捐赠的食品尚有保质期6个月以上,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尚有有效期1年以上。
5.甲方承诺与丙方无利害关系,且在日常使用中不捆绑销售任何产品。
6.甲方承诺对定向捐赠物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且免费对捐赠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7.甲方有获得乙方开具的与捐赠物品价值相符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权利。
8.是否同意公开捐赠信息:同意□,不同意□。
9.捐赠物品交付丙方时,甲方可以组织捐赠仪式,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10. 全力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三、乙方(受赠方)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开具与捐赠物品价值相符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2.根据甲方意愿和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捐赠财产转赠给丙方。
3.可不定时向丙方了解、监督定向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4.如甲方同意公开捐赠信息,应由乙方通过盘龙区政务网站公告定向捐赠财产接收使用情况,并适时反馈给甲方捐赠信息。
5.向甲方颁发捐赠证书,并视情况安排相应的捐赠仪式。
四、丙方(受益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用途及本协议约定管理使用捐赠物品,不得挪作他用。
2.在定向捐赠财产使用完毕后向甲方和乙方反馈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3.自觉接受甲方、乙方对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4.全力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五、免责条款
1.因捐赠物品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甲方承担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归责于三方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在执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本协议所载各方地址为各方有效通知及送达地址。
(以下无正文)
甲方(捐赠方):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受赠方):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受益方)盖章:
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国内物资捐赠流程图
附件6
盘龙区红十字会资金捐赠工作流程表
序号 |
工作步骤 |
工 作 内 容 |
责任部门 |
执行情况 |
1 |
办理相关资格证 |
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办公室 |
|
②每年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证 |
办公室 |
|||
2 |
发布募捐公告和人道需求 |
①重大灾情时期(民政募捐备案) |
办公室 |
|
②平时的人道需求 |
||||
3 |
对接确定捐赠意向 |
①捐赠方的捐赠意向 |
办公室 |
|
②受赠方的接收意愿 |
||||
4 |
捐赠意向函 |
书面确认捐赠意向,捐赠方承诺。 |
办公室 |
|
5 |
签订捐赠协议 |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签定双方或多方协议,协议方各执一份 |
办公室 |
|
6 |
移交、转办捐赠协议 |
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签订好的协议复印件一份交赈济科执行 |
赈济科 |
|
7 |
接收资金或物资 |
捐赠方将资金或物资转运至指定账户或指定地点,办公室和赈济科要接收核实数额(量) |
办公室、赈济科 |
|
8 |
开具捐赠票据 |
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 |
办公室 |
|
在三个工作日内,寄送物资用品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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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定使用方案及资金拨付 |
①定向捐赠根据协议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拨付 |
赈济科 |
|
②非定向捐赠由赈济科提出方案报党组会研究决定(重大灾情期报相关指挥部决定) |
||||
③填写拨付单据并及时拨付(5个工作日完成) |
||||
10 |
组织实施和反馈 |
①10个工作日内将拨付及初步使用情况反馈至捐赠方 |
赈济科 |
|
②3个月内(或合同约定期内)反馈具体使用情况至捐赠方 |
||||
11 |
公示公告 |
①重大灾情期:及时公示 |
办公室 |
|
②一般情况:一个季度公示一次 |
||||
12 |
统计上报、存档 |
①重大疫情期间及时上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办公室 |
|
②一般情况半年统计上报一次,并存档 |
||||
13 |
接受审计监督 |
年度工作审计和日常监督 |
监事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