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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2023年部门预算编审指南—政府采购
来源:  作者:  编辑:昆明市盘龙区  日期:2023-07-17  点击率:7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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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2023年部门预算编审指南

——政府采购

一、编制依据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编制要求

各部门在编制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人要体现主体责任,按照“应采尽编”的原则,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项目内容、数量单价、技术规格、服务要求、服务期限、申请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按照如下要求进行采购预算编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2023年为全口径预算编报,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纳入2023年年初采购预算编制。在采购时,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二)下列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2、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16号令按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3、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可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一个支出项目下如有采购项目和非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反映政府采购项目的内容。

(五)一个支出项目下相同政府采购品目的项目,不允许化整为零,避开公开招标或者避开政府采购。

(六)车辆相关的保险、维修、加油等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车辆定点的相关文件执行。

(七)申报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提供市场调研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八)资产类政府采购项目,须提供资产配置的相关文件(其中,车辆购置须提供市汽车定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

(九)信息化类项目,须提供市工信委对信息化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此项目不予安排。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选取

(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数额标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

(二)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内采购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下、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数额标准以上至200万元之间、分散采购且数额标准在60-200万元之间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数额标准在60-400万元之间的工程类项目。

(三)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内采购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下、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数额标准以上至200万元之间、分散采购且数额标准在60-200万元之间的政府购买项目,数额标准在60-400万元之间的工程类项目。

(四)询价: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内采购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下、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200万元之间、分散采购且数额标准在60-200万元之间的通用货物类项目。

(五)按照采购单位内控、财务制度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采购限额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制度执行,无须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六)信创产品的采购,请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涉密事项进行采购,此类采购事项无须列入政府采购、也无须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只需将资料存档备查。

四、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除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外。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除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外,预算单位在预留采购份额时,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必须将此类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按照上述规定,部门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如无特殊情况,建议将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即填写的预留资金比例为100%

(四)主管预算单位一个年度终了后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五)经市场调研,中小企业确实无法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货物的生产主体、工程的施工主体、服务的提供主体为中小企业的,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六)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必须严格执行预留份额,价格扣除比例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七)预留份额一旦确定,会推送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采购模块会做相应的设置,预留的份额只能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合同尾款的资金预算编制要求

(一)预算单位仅用于支付上年度合同尾款的资金,单独编制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二)一笔政府采购预算既要支付上年度合同尾款,又要开展新一轮采购的,在预算下达后,应当在政府采购模块先进行合同挂接资金操作,后进行新的采购计划报备,顺序不能错,否则合同尾款将无法支付。

(三)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合同尾款支付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采购模块将合同与此资金挂接后再支付。

(四)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品目代码与原合同一致,品目代码不一致的挂接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将不予通过。

六、政府采购预算用途不得随意调整

已经挂接采购计划,并开展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预算,不得再进行采购用途调整。采购项目整体已完成的,结余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不得再继续用于开展采购活动,结余资金在支付完成后方可调剂。

七、采购金额应与采购预算额度对应

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预算单位的一个采购计划中包含多笔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中的项目明细要与政府采购预算相对应。在实际采购时,该明细项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其所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额度,否则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合同将无法备案。

八、政府采购计划不得跨年度实施

预算单位上一年度已备案的采购计划,应当在当年内完成采购公告发布。当年内未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当待下一年度新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重新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再开展采购活动;年内已发布采购公告,但采购活动未完成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九、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内部审核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内部审核机制。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预算单位要认真核对并正确填写供应商的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相关信息,确保上述信息与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一致。因合同备案信息填写错误等导致款项无法按时支付,影响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模块已为采购单位开通了审核账号,合同备案信息需要经办账号、审核账号分别进行操作,经办账号初审,审核账号复审后,方可提交备案。采购单位的经办账号和审核账号不能交由同一人员掌握并操作,更不能违规将账号交由代理机构操作。单位要严格执行两岗审核制度,做到“管办分离”。

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

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管理,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部审核机制。政府采购信息一经发布,不能撤销或更改。若因单位内部审查不严、不细,导致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预算单位不得滥用紧急采购便利通道规避政府采购监管。除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可以实施紧急采购的情况外,其他政府采购信息不得通过选择紧急采购的形式发布。

十一、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时,采购方式可直接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应当编入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

十二、合理安排意向公开工作

预算单位在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时,应当合理计划采购时间,充分预留采购需求调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单一来源进口产品论证、公示等时间。条件成熟的项目,预算单位可以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提前公开采购意向。

为提高工作效率,预算单位可批量公开采购意向,即一个采购意向公告中,按序号公开多条采购意向信息。在意向公开期间,预算单位可同时开展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反向竞价、网上超市这两种采购方式不需要进行意向公开。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十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合同续签

根据《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约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昆财采〔20181号),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一)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时,应将该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二)公开招标项目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携带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存档资料(包括第一年的采购文件、合同、成交通知书、专家签到表、计划编报表、采购需求;续签当年的采购需求、计划编报表、续签申请)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可按规定续签采购合同。

十三、政府采购预算一体化的操作事项

(一)区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一律通过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化平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对年初预算、新增预算的调整。

(二)各单位已经编制的年度部门预算,待区人代会通过及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后,区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科室在标准化平台中点击“政府采购指标推送”,将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年初预算指标推送至政采系统。

(三)新增和调整预算由各单位通过标准化平台进入“政府采购”模块,点击“新增”,按提示填录采购项目信息、选择资金来源类别、上传必要材料后,点击“数据验证”提交审核。调整预算需点击“调整”,“选择采购指标”对相应指标的金额、用途、数量等进行调整并提交审核。预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科室在标准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依次进行审核。区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科室在终审通过后,点击“政府采购指标推送”,将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实时推送至政采系统。

(四)预算指标未推送采购模块,用户可以自行取消政府采购标识。预算指标在采购模块已经开展采购活动,用户不可以取消政府采购标识。

(五)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均由预算模块推送,采购模块无权对政府采购预算信息进行调整。开展采购活动前核查预算信息准确性,如:预算金额、采购品目、资金性质、经济分类科目等。

(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尽量将预算编细、编实、编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模块要求在采购模块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模块中,只能由编制采购预算的单位开展采购活动。

十四、财政直接支付的操作流程

按照《昆明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昆财采〔20201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比例。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付款条件时,按照《政府采购直接支付业务流程》(附件1)在财政系统录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经财政审核批复后,预算单位将直接支付申请录入财政系统,签章后送审业务科室、国库科,同时打印纸质直接支付申请(一式二份)连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须注明备案时间)、《盘龙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合同原件及发票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国库科,申请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附件:1. 政府采购直接支付流程

2.《昆明市盘龙区财政局关于区级采购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及网上超市采购的通知》(盘财〔202021号)

3. 昆明市盘龙区财政局转发《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约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盘财采〔20202号)

4. 昆明市盘龙区财政局关于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的通知(盘财〔201912号)

5. 昆明市盘龙区财政局转发关于废止部分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的通知(盘财〔201945 号)

6. 昆明市盘龙区财政局关于开展盘龙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盘财〔202115 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

8.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政采云电子卖场商品目录的通知(云财采〔2021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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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昆明市盘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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