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东川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昆明市东川区  日期:2023-09-27  点击率:62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所有经费支出均应编制预算,按审批程序组织实施。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资金。

  (三)坚持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三条  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主要领导负责审批、分管领导负责审核、财务和经办人员负责实施”的财务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严格财务监管,财务负责人应每季度向领导班子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内部监督。主要领导每年向纪检监察组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报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  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的编制必须合法、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财务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保证工作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按照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组织实施。

第九条  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下达后,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因突发事件发生,需追加或调整预算时,财务人员须提出预算追加或调整报告,报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经财政批准方可按调整后预算执行。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财务开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

(一)常规性支出由经办人或财务人员两人以上负责办理,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按相关文件和规定要求办理审批的支出,由经办人填报审批单据,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支出时按常规性支出办理审批手续。

(三)3000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资产购置和处理,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形式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支出时按常规性支出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收入包括: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二条  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十三条  收入按来源分别进行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执行财政和相关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照预算,严格审批手续,所有支出一律先请示后使用再报账,未经请示批准的支出不予审批,财务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

    (一)人员经费: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会福利费,公务交通补贴,医疗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住房公积金等开支办法和标准按区财政局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公用经费:

1.办公费。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按工作需要办理领用手续后领用,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并附上加盖销售单位的购物清单。

    2.电话费。加强单位公用电话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特殊服务电话,倡导节约电话费的开支,电话费按实际支出支付。

    3.车辆维修费。按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文件组织实施,支付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4.差旅费。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差旅费审批和报销的管理规定文件组织实施。

5.会议费。按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文件组织实施。

6.培训费。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组织实施。

7.接待费。按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组织实施。

(三)项目经费:

    1.项目经费遵循“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确定,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项目进度,竣工验收,项目绩效,合同履约,廉政措施等负具体责任。

  2.除正常办公运营费外,凡金额在3000元以上拟实施的项目支出,须事先提交办公会或职工会审议决定。

    3.经办公会集体审议同意的项目支出,在办理报销时,应附会议纪要。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项目资金首付时,除提供凭证外,还应附项目合同,采购中标通知书等资料。项目实施结束办理尾款拨付手续时,应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购买物品必须按“品名、数量、价格”等提供清单。

    4.分管领导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除了加强培训和指导外,要对项目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5.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按人民银行管理规定在财政局国库科开设零余额帐户、代扣代缴帐户和捐赠帐户。

    第十七条  加强对帐户管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不得设账外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允许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  加强对资金管理,不允许公款私存、公款私借,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现金、支票要及时存入、转入银行专户,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得挪用和坐收坐支,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资金,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办公费、购置费、捐赠款项等,要求直接支付、转账、汇款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资金一般不用现金支付,小额零星支出由经办人用公务卡结算或垫支后报销,提现实行审批制度。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按要求编制采购预算,根据批准的预算指标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预算金额政府采购目录起点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需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办理和上报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据采购审批表、合同、发票、清单、验收单等资料,确认审批权限,审核无误将所购货物的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的有关规定,办公室人员负责实物管理,会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实物登记,记录资产的购建、使用、转让、维修、报废等情况,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明细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账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规格、单价、使用人等,并做到准确、规范。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照相机、提电脑等贵重物品,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无特殊情况不能擅自将上述物品带回家中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报损等,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人员和会计人员日常应不定期地对资产进行帐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完成年度固定资产实物盘盈、盘亏、报废工作,以保证账账相符,卡物相符。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纳人员按要求向财政、银行等部门申请领用合法、合规的票据使用,不允许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负责票据的购、领、存、销等票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严格保管、使用和核销手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票据必须按规定使用,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票据存根要妥善保管或核销。

第九章  岗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要求,设置会计人员,负责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设置出纳人员,负责对单位经济活动中现金收付、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与时俱进学习财经管理的文件和要求,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单位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有重要和特别事项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按月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管。

    第三十五条  出纳人员负责经济活动的银行转帐、现金收付等工作,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及时提供每月完整的会计资料交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发票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经办人办理报销费用时,必须持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部门对不合规不合法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当月的费用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在原始凭证报销中,经办人对凭证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人员对报销凭证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分析

第三十九条  出纳人员应于当月底前将当月凭证交会计核算,会计与出纳对帐无误后,于次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上月财务报表,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财务情况,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年终应与银行、财政核对存款和指标等,做好年终帐务结转和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年终根据要求编制完成国有资产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预算公开工作、预算绩效管理等财务报告和分析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管领导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监督责任,主要领导负责财务活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督内容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表的事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单位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东川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20188月1日起执行。



作者:
编辑:昆明市东川区
上一篇:云南省红十字微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东川区红十字会资金捐赠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