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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昆明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  编辑:昆明市  日期:2018-11-29  点击率:2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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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会和市政府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20181019日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于201911日施行。现就《办法》作如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遗体捐献源于医学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和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红十字会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起于2000年,在全国属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较早的城市,报名登记捐献的市民以及每年实现捐献的人数都不断增加。截至目前已登记遗体捐献志愿者812人,已实现遗体捐献150人。但是,由于国家和云南省尚未出台有关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因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导致操作流程和标准不统一,工作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和存在许多困难,捐献纠纷、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比如:2017年6月,昆明医科大学向我会申请成立《昆明医科大学红十字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并要求我会进行批复,我会研究发现在国家层面、云南省以及昆明市目前还没有志愿捐献遗体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会无依据审批;又如,2017年8月,广州医科大学来函询问在我市西山区注册(现已注销),假借我会名义买卖制作人体标本事件,引起我会高度重视并及时妥善处置。目前,经查询全国有16个省以及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制定了遗体捐献条例或办法。因此,我市亟需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制定遗体捐献地方性法规,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遗体捐献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近半年来,我会和市生计委为规范和推动全市遗体捐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相关规定,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和推动遗体捐献工作。参照北京、上海、重庆、南京、广州等发达地区遗体捐献管理工作和结合昆明实际草拟了《昆明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和昆明医科大学等相关单位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17年12月7日,市政府副市长、市红十字会长王建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该《办法》,根据会议的要求,我会和市卫计委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2018年1月30日按《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召开了社会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代表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1—5条为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人群和捐献原则等;第二部分6-8条,明确主管机关、执行部门、接收部门的关系职责;具体的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办法》中的工作任务。对登记接受站提出了相关要求和标准等;第三部分(9-14条)为遗体捐献,主要从遗体捐献的登记、变更、捐献的执行和接受、捐献完成的后续工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第四部分(15-19条)对接受遗体捐献、遗体的处理、相关事项、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五部分(20-21条)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如何进行处理及解释和补充说明。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办法》厘清了遗体、器官的概念界限,明确了本办法所称志愿捐献遗体,是指自然人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根据遗体捐献的相关要求,从捐献登记等入手,健全和完善我市在遗体捐献领域的工作制度。

(二)确定相关部门和红十字会的职责。目前,除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云南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外,相关上位法对遗体捐献行政主管部门均没有作出规定,同时借鉴兄弟省市遗体捐献和器官捐献立法的普遍做法,《办法》第六、七条明确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市红十字会承担志愿捐献遗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宣传、动员、咨询、登记、颁证、缅怀、纪念工作。

(三)建立遗体捐献志愿服务制度。我市遗体捐献志愿者是志愿服务工作的亮点,但志愿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不被尊重,甚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为促进和支持志愿者服务工作,《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遗体捐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明确要求建立协同合作机制。第十七条从四个方面明确了捐献工作中主要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共同协作。

(五)明确近亲属和执行人的范围。由于近亲属的范围在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均不相同,《办法》根据遗体捐献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近亲属范围予以了明确。一是,《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监护人。第十二条规定遗体捐献的执行人,主要是指捐献人在办理捐献时指定的人员或单位,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二是,对于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体,做出捐献决定的“近亲属”,办法从严把握,既要有利于推动遗体捐献事业发展,又要符合遗体捐献自愿和人情伦理的原则,同时参照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类似规定,将《办法》第九条的范围明确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昆明市红十字会  

                                 2018年11月29日  

昆明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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