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公务用车使用
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办发〔2019〕19号、昆明市晋宁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车办通〔2019〕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相关规定,安全、遵规、严纪保障公务活动,有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单位的车辆为工作用车,坚决杜绝无任务出行,公车私用,车辆使用严格遵守申请、审批、调派、使用的程序,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管理主体落实到实处。
第二条 车辆的审批统一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
第三条 车辆的调派,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车辆的申请和使用,采取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车辆的日常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包括派车登记、加油、日常维护保养、月报收集存档、停放及节假日的封存等,平时要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车辆不用时,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双休日、节假日按规定将车辆封停在指定的地点,车钥匙统一交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 每次出车,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车辆出行记录,严格按照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回到单位的时间、停车费、加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记录,每月集中报送到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每月底,驾驶人员整理好相应停车费、加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找相关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
第八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于非公务活动需要场所或位置,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形象,不得擅自将车辆换用或交由其他人驾驶。
第九条 车辆根据晋财通〔2018〕4号文件精神指定的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企业处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保险服务,同时按照定点加油的办法加油,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再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后按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