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洪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动员社会募捐
第七条 募捐是指市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未经市红十字会授权,不得自行在辖区外组织社会募捐和发布募捐呼吁。遇到国内外重、特大灾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全州或申请省红十字向省外发出募捐呼吁。市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九条 公开募捐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短信平台、海报公告、社区宣传、会议活动等多种方式发布募捐信息;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上门劝募。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区域范围内的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点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设置募捐箱按照“统一标识、分级设置、协议管理、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原则,设箱前须征得募捐箱放置地所属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协议书。基层红十字会在设箱后一个月内须书面报市红十字会备案,如收到募捐箱失窃报告,应在得知案情后24小时内报市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采用义演、义卖、义赛、义诊等各种形式和载体开展社会公募活动所得的捐款,应有两人以上当场清点,并开具合法凭证;数额较大或其他原因无法当场清点的,应有两人以上当场封存,安全移送财务部门,而后由两人以上启封、清点入库。开展大型的义演、义卖、义赛等救灾捐赠活动和募捐,活动结束后30日内由主办方红十字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和用途等。
第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发起的公开募捐项目,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对募捐项目信息进行备案,并通过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民政部认可的第三方公益平台等网络载体发布公开募捐信息。项目募捐应明确项目内容、受益群体等,并在红十字会捐赠账户下设立项目专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与其他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开展募捐的,须确认合作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公募资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分配方案。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依法接受捐赠。并根据实收的捐赠款物及提供的合法凭证,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确保账物相符。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当代为登记,仍按规定出具捐赠票据并予以注明。票据须纳入财务票据管理一并留存。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涉及私人遗物的均应附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捐赠的书面证明。重大遗物捐赠必要时还可实行公证。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可通过现场捐赠、邮寄汇款、银行转帐、网上捐款、短信(电话)捐款等多种途径接受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六条 捐赠分为确定具体用途的捐赠(定向捐赠)和不确定具体用途的捐赠(非定向捐赠)。确定具体项目对象的捐赠为定向捐赠,受赠方必须与捐赠方签署定向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款物的用途、受益对象或单位,捐赠款物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协议履行方式、期限等。不确定具体项目用途的捐赠为非定向捐赠,所捐款项纳入红十字会捐赠账户的非定向捐赠项;所捐物品纳入人道主义救助物资。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均由红十字会统筹用于人道救灾、救助、救护相关项目。
第十七条 接受物资捐赠前,红十字会须与捐赠方充分沟通、协商,对于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捐赠的非现金资产,要了解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 / 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等来确定入账价值。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主要依据发票、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以经由捐赠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后计价;对捐赠物资无法确认公允价值的,以会计名义价“1元”开具捐赠票据。在红十字会与捐赠方就公允价值的确定、处置权限、缴验方式、移交时间、地点等方面取得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方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给红十字会。如捐赠者不能按时履约,应及时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捐赠方如无故拖延捐赠物资交接,红十字会有权依法向捐赠者追索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接收的捐赠物资必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需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接受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中食品类需提交该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医疗类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其他物资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6个月以上),特殊时期和特殊物资,按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接受字画等文化艺术品的捐赠,除物品本身应无破损、无霉变,内容适合公益使用外,还须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品的权属无瑕疵。此类物品捐赠如需开具具体价值的收据,其报价须经本市相关专业机构评估后确定。未经估价的均以会计名义价格“1元”出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条 捐赠给市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一律进入市红十字备灾仓库负责验收、保管、发运等。仓库由红十字会委派专人负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建立捐赠物资管理台账,完善入库手续,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捐赠物资入库前验收中,发现物品与捐赠清单不符、已经破损、变质的,应拒绝入库、及时予以退回。特殊情况,经捐赠方书面确认后,做报废销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品中,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品,经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之用,也可进行变卖、拍卖、义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全部转入红十字募捐专户,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事业。对于捐赠方指定最低限价进行变卖、拍卖、义卖的捐赠物资,若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变现、或有保质期限物资在处理过程中将要超出保质期限,应与捐赠方协商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捐赠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确认后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级红十字会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遇受益对象变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确需改变捐赠用途的,须经捐赠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因地震、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接受的捐赠,一般以资金为主。由市红十字会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灾区实际需要,指定募集物品的种类,也可按照灾区实际情况,紧急购买或者委托当地红十字会紧急采购灾区所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接受援建项目的定向捐赠,须与捐赠方签署定向援建协议,对工程项目的名称、规模、援建项目所在区域、资金比例、捐款划转期限等做出约定;并与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签署实施援建工程项目协议,委托其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当地政府配套、捐赠单位建设冠名等事项。跨省市的援建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协调落实。
第二十五条 通过省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省红会或州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仓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捐赠物资经审核验收,进入红十字会备灾仓库进行保管。进入仓库时,需填制“入库单据”,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入库物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各类物资建立“捐赠物资台账”,详细记录物资的入库时间、捐赠方信息、物资种类、品名、型号 / 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生产单位(产地)等要素,属于药品、食品等的,还要根据其有效期进行判定是否符合入库条件。入库物资采取分区、分类合理存放。对不符合条件的,拒绝入库并及时予以退回,或尊重捐赠方意愿进行科学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备灾仓库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重点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腐蚀、防鼠、虫害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定期对备灾仓库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对发现有捐赠物资变质、毁损、短缺、污染、过期或错发等问题都要查明原因,及时向领导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完善捐赠物资的内控机制,市红十字会各业务部门,与备灾仓库之间,要建立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
即:赈济救护和事业发展股负责社会各界捐赠物资的接受、分发工作;备灾仓库负责捐赠物资的仓储、管理工作;财务室负责捐赠物资的开票、账务处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同,确保捐赠款物信息互通;要强化物资在仓储阶段的管理,在未收到赈济救护和事业发展股的指令前,备灾仓库不得擅自将捐赠物资出库发放。
第五章 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具有依法独立处置捐赠款物的职责,并接受捐赠方、政府、社会各界的监督。除跨省市及国际救援所募款物由市红十字会按上级要求统一调度处分外,其他捐赠款物一般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依法依规管理、分配、使用。对于重大支出及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一般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用于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的资金、物资使用,由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评估、募捐情况、群众需求等要素,提出方案集体研究决定。特殊情况报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部,根据灾害程度统一调配使用。
用于日常救助的资金、物资使用,由各级红十字会准确了解掌握救助群体对象需求,制定救助计划,依据财力情况,确定救助标准,严格救助程序,有序开展日常救助。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对捐赠方有捐赠意向、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红十字会按照捐赠方意愿发放使用,并根据捐赠方意向向受助者提出有关物资使用的合理要求。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方及时反馈。
第三十三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救灾物资、服务项目和援建工程项目等,除紧急阶段的紧急采购外,大宗采购必须按照重大项目招标采购的相关制度要求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在捐赠物资的使用分发过程中,按照分配方案或计划,所有出仓的物资均需在清点无误后填制“出库单据”,并在“捐赠物资台账”中进行信息登记。红十字会在向基层红十字会转交或捐赠受助单位发放捐赠物资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捐赠物资的基层红十字会或捐赠受助单位需向市红十字会备灾仓库出具《景洪市红十字系统捐赠物资收据》,并在后续发放工作结束后及时上报《景洪市红十字系统捐赠物资发放登记表》。红十字会在向捐赠受助人员分发捐赠物资时,捐赠受助者在清点捐赠物资无误后,在《景洪市红十字系统捐赠物资发放登记表》相应栏内签字。所有捐赠物资发放过程中产生的收据、登记表,统一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捐赠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保管,以备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募捐信息的公开发布
第三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捐赠电话、联系人、银行账号等。呼吁赈灾、组织募捐,须事先向社会公众发布劝募信息,告知募捐的事由、用途等。
第三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在接受募捐后,至少应该在一种公共媒体(如门户网站、微信、报纸、电视台等)向公众公布捐赠信息。接受捐赠资金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捐赠人、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等;接受捐赠物资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捐赠人、捐赠物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捐赠日期等;对无法提供价格证明或不能获得公允价格的物资,可以以会计名义价“1元”进行公示。接受捐赠技术(服务)的信息包括捐赠人、捐赠技术(服务)价值、公益目的、受益地(单位)或受益人、捐赠日期等。对无法提供价格证明或不能获得公允价格的,可以公开技术(服务)情况和效益,不公开价值。公布捐赠单位和个人信息,一般应包括捐赠单位全称(个人姓名)及捐赠金额。明确表示不愿公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的,可以用“爱心企业(单位)”或“爱心人士”匿名方式公布捐赠金额。
第三十九条 捐赠资金使用信息按捐赠项目或资助项目进行公开,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支出金额、受益地(单位)或受益人等;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按使用批次进行公开,主要包括捐赠人、捐赠物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受益地区(单位)或个人等。
第四十条 定向捐赠的款物在使用过程中,可按实施年度向捐赠方反馈协议履行情况;灾后重建项目、跨年度救助项目,可以阶段性地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各级红十字组织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需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章 监督与审计机制
第四十二条 接受捐赠款物在发放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受益地、受益群众接受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抽查对象不低于发放总数的20%,对捐赠款物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改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上级红十字会要对下级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资金、物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进行暗访调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救助资金和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市红十字会每年对上年度本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总量以及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捐赠物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捐赠表彰
第四十六条 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由市红十字会上报省红十字会根据《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统一进行表彰。
第四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以下标准,对捐赠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年内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的现金捐赠及非货币捐赠,授予“景洪市红十字爱心奉献奖”,颁发荣誉证书、纪念杯或匾牌。
年内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的资金捐赠及非货币捐赠,授予“景洪市红十字人道贡献奖”,颁发荣誉证书、纪念杯或匾牌。
第四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对捐赠人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基层红十字会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报送市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申领相应奖章或由市红十字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之前印发的有关募捐和接受捐赠的规定如有与本《实施细则(试行)》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试行)》为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景洪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