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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日期:2023-09-05  点击率: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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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捐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制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捐赠货币化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开展资金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资金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则的捐赠和受赠行为。

第二章捐赠方式

第五条 捐赠人可通过网络支付、银行转账、现场捐赠、支票捐赠等方式向红十字会捐款。

第六条 捐赠人可通过红十字会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所开通的捐赠热线等渠道获取接受捐赠账号等信息。

第七条 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按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标准发出募捐呼吁;如不发出呼吁,也可以对外宣布接受捐款。

第八条 捐赠人为红十字会发起的募捐活动(含互联网募捐活动)捐赠,视为认同募捐方案条款。

第九条 捐赠人以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形式捐赠经营性活动收入时,在举办活动前应与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捐赠人应当依法处理好涉税事项。

第三章接受捐赠

第十条 捐赠人向红十字会捐赠,应提供捐赠意向、金额及币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红十字会应加强与捐赠人沟通,了解其捐赠信息和意愿。

第十一条捐赠人对捐赠资金用途、受益人等有限定要求的,应提供捐赠意向函或在汇款备注中说明。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红十字会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捐赠。捐赠意向明确的,捐赠协议也可就项目目的、意向受益人、时间安排、宣传推广、执行成本等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收到捐赠资金后,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十四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开具。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收到未提供使用意向或使用意向不一致的捐赠资金,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如达不成一致,红十字会有权婉拒并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六条 以下捐赠,红十字会不予接受,已经到账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一)资金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二)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三)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四)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五)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六)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十七条 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况,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资金,一般不予退回。

第四章捐赠使用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将接受捐赠的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的捐赠资金,应当及时用于救援救灾活动。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且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并设立专项基金的,经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可依法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并在专项基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使用和列支额度。实际成本包括为执行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聘用项目执行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注意收集和留存有关文书和图片等资料。

第五章捐赠反馈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赠资金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通过通报捐赠使用信息、公开发布信息等方式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使用情况。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二)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三)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及时、全面公开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捐赠褒扬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经受益人同意,对捐赠人捐赠的公益项目予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资金捐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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