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红十字会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预算业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4.《关于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由筹资与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各相关部室和岗位落实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和指导业务部门开展预算编制工作,汇总审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单位班子会审定后对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根据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由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单位年度预算。
(四)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财政部门;
(五)定期向班子会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报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对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遵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实现收支平衡。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要求开展单位预算编报工作。
(一)业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活动内容,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合理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根据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及资金额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报财务人员审核汇编。
(三)财务人员对各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符合人员定额、实物定额等标准、是否符合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一般性支出等政策要求,是否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目标等合规性要求进行审核,并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
(四)财务人员将预算草案上报班子会审核。对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对业务事项的目的、方案的可行性、计划的科学性及金额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经班子会审核的预算草案提请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单位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为强化预算控制,财务人员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可不予受理。业务部门要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追加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经财务审核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提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财政审批。
第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财务人员应定期通报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通报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审议预算执行阶段性报告,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第一季度执行力不得低于30%,第二季度执行力不得低于60%,第三季度执行力不得低于80%,年内11月份执行力不得低于95%。
第五章 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每年度结束,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要求办理转账业务和年终决算,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为了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年终决算数字的准确、完整,财务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工作。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
(二)清理本年度预算应收应付款项;
(三)清查财产物资;
(四)进行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五)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编制年终决算,并综合分析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和经费绩效自评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