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有关部室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单位订立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正确履行审查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所签合同有效。
第五条 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单位内部多部室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七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单位负责人临时授权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九条 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第十条 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承办部室应当在合同拟签订前,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局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对重大合同,送审部室应根据办公室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同意或经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
(一)劳同用工合同等一般性业务往来合同,合同送审部室应根据局办公室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
(二)经济合同或涉及事项特别复杂的合同,合同送审部室应根据办公室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复杂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合同;
涉及多部门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涉外合同;
其他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审核的权限包括:单位负责委托审查的合同,各部室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的合同。审核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报有关机构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办公室及时收集、归档。合同承办部室协助办公室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办公室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充分发挥合同档案在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部室、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承办部室负责处理。涉及单位内部几个部室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部室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办公室协助解决,有关部室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承办部室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会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办公室配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