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加强和完善红十字救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绿春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救助资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遵循捐赠自愿,尊重并保护捐助者的意愿,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人群的资金。本救助资金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暂时遭受苦难的社会弱势群体以及教育负担重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助其度过难关。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救助资金运用的规范、合理和有效,不断提高红十字会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促进我县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日常接受的社会捐助。
第五条 绿春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专项募集活动所取得的资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由县红十字会、各乡镇红十字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负责以下事务:
(一)组织参与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
(二)负责对求助者有关情况的审核及资金的发放;
(三)在绿春县电子政务网和绿春县人民政府网站、县红十字会官方网站等平台定期公布接受的捐助款额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接受捐助人、社会公众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接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七条 人道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人道救助资金年度救助数额不超过年度募集资金总额的80%(指定捐赠的除外)。
第八条 人道救助资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由绿春县红十字会出具能够享受税收特殊优惠政策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九条 捐赠者可指定捐助对象(有亲缘关系或利害关系的除外),有权监督捐助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定向募集和指定捐赠的救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受助人,如捐助款额超出该救助对象的实际费用,其结余部分归入人道救助资金使用(捐助人特别声明的除外)。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类型分为博爱助医、博爱助学行动及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
一、博爱助医
(一)救助对象:具有绿春县户籍、患重大疾病,看病开支金额巨大,当年看病个人自费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核实推荐。
(二)救助标准:每人一次性救助人民币最高3000元,不重复救助。除捐款人办理捐赠手续时明确对受益对象有其它定向要求,本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做调整。
(三)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村(居)民按要求填写《绿春县红十字会“博爱助医”项目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患者的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2.患者(申请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当年看病的缴费票据复印件;
4.患者(申请者)的银行卡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将申请资料递交对应的推荐单位初审,推荐单位应在《绿春县红十字会“博爱助医”项目救助申请表》的对应位置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审核无异议后,申请者再将申请资料递交绿春县红十字会复审。申请者及联系人要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二、博爱助学
(一)资助范围:高中生:具有绿春县户籍,初中毕业后在绿春高级中学就读的品学兼优学生;大学生:具有绿春县户籍,全日制国民教育二本及以上的学生;在绿春县阿迪育才学校、绿春县专门学校就读,由学校托底育养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双亲家庭(孤儿);
2.父母亲一方患重病或为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学生本人为重度残疾人;
4.低保或者重点监测户家庭;
5.其它原因导致的生活困难的家庭;
6.直系亲属支持红十字事业、无偿捐献器官的家庭;
7.直系亲属支持红十字事业、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家庭;
8.家庭困难,父母亲支持红十字事业、父母一方近三年曾无偿献血的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但在类似助学活动中已接受其他组织或个人2000元(含)以上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除捐款人办理捐赠手续时明确对受益对象有其它定向要求,本资助范围和条件原则上不做调整。
(二)资助人数与标准
1.资助人数:相关人员资助人数根据年度善款募集情况确定。
2.资助标准:高中生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最低1000元;大学二本及以上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最低2000元;阿迪育才学校及专门学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根据托底育养所需生活费情况酌情资助。
(三)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填写《绿春县红十字会“博爱助学”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2.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就读学校证明;
3.符合资助申请条件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学生将申请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后递交各乡镇红十字会或者就读学校初审,各乡镇红十字会或者就读学校初审通过后提交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审核无异议后,召集会相关部室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红十字会组织发放资助款。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绿春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