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红十字会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对象
县红十字会全体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二、请假要求
1.严格请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主要领导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二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由主要领导批准;副职请假三天以内由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凡请假者必须事前具备书面批准手续,并与相关同志衔接工作,待批准后方能离岗,同时交办公室登记,假满后及时销假。
3.从安全和健康角度出发,临时有事要告诉办公室以便联系。
三、请假类别
职工请假类别主要分为八项,分别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探亲假。
1.病假。职工因病不能上班,须持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历、诊断证明或建议休息单履行请假手续,但不得超过相关规定要求。
2.事假。在工作日期间,职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半天及以上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3.婚假。职工结婚,可按相关规定休婚假。
4.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岳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干部职工需要赴州外办理丧事时,可根据实际、路程等情况给予延长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假期,赴省外办理丧事的可以给予延长两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假期。丧假最多不超过七天,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产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按照相关规定休生育假。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护理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可按照相关规定休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均有10天育儿假;有2个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8.探亲假。视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1.考勤与年度评优相结合,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法定假日除外,住院按病假规定执行)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2.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5天和累计超过30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处理。
3.因公外出期间不纳入考核范围。
4.考勤由办公室根据请销假情况每月汇总上报县相关部门。
5.临聘人员请假可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