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绿春县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白信成  编辑:绿春县  日期:2024-01-01  点击率:55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绿春县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红十字会的救灾款物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分配的原则,不得越级索要,以防止救灾物资管理发生混乱。

第二条  救灾物资实行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下拨、自购、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后再分发。

第三条  建立健全救灾救助物资台帐,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经办人等做到实物、账目相符。

第四条  救灾救助物资入库后,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严防火灾、变质、鼠害、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拔的救灾物资,要严格按照拔发通知要求,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灾区,并明确红十字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都能了解教文物资的来源紧急救灾物资要随到随发。

第六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如帐篷要及时回收,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备灾物资使用,及时将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形成归档材料。

第七条  在转运、分配救灾物资的过程中,如发现遗失、损耗等无法索赔问题,应由接收、运输单位双方的承办人共同出具报告和证明,经上级红十字会调查核实和捐赠者同意后核销。如有虚报、伪证的情况发生,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仓库购置仓储设施、搬运物资等费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报批。

第九条  有些不宜分发的救灾物资(如营养保健药品、高档服装等),在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者同意后,可以等价易物或义卖,所得物资和款项全部用于救助灾民。

第十条  有些非当时适用物资(如夏季运到的棉衣、棉被等),如延期发放效果更好,在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发放,但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有些到货过晚或不适宜灾区使用的物资,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转为备灾物资。

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核查救灾库存物资,要特别考虑药品的有效期,在药品过期前一年内全部分配完毕,以免造成损失。

作者:白信成
编辑:绿春县
上一篇:绿春县红十字会捐赠反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绿春县红十字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暂无评论...
请发表您的看法:
标题:
姓名: 电话:
邮箱:
内容:
验证码: 看不清楚? 换张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