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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  作者: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  编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日期:2024-01-10  点击率:87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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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耿马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县红十字会实际与资产管控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均属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办公和事务用途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审批、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红十字会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会领导担任,成员为各股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对各股室的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并由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人出纳会计(验收人、实物卡片登记人)组成,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考核;

(三)在党组、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资产调配、处置、产权纠纷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登记,清查统计、纠纷调处,负责向领导小组报批使用单位资产的产权变动、报废处置、调配处理等方案,审核资产预算,纳入预算编制;

(二)负责固定资产实物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调拨调配等具体管理,定期和财务部门进行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核对,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三)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与资产实物使用部门进行总账和明细账核对工作

(四)负责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各股室职责:

(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分离,办公室统一调配,股室及个人使用保管逐级监督的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资产使用和监护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督促做好本股室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资产使用(监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二)各股室负责人为资产实物管理员(兼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三)对调出、退休、辞退人员固定资产移交不清的,暂缓人事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资产配置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年度预算编制前,各股室资产使用人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如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等原因)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合理调配使用,确实需要新增资产,应根据资产存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汇总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按预算管理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各股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或更换办公设备或资产的,按《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获得使用权。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登记。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凭采购清单先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领用、登记手续方可获得使用权。

(一)资产验收。验收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资产管理员、使用股室负责人参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采购人员方可办理报账手续,若使用手续不全,办公室不予报销采购费用。

(二)资产领用。由资产使用人提出领用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三)资产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并建立登记卡,一人一卡责任到人。财务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录入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按规定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保全。为保全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监护责任人,谁使用谁负责。股室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员为本股室公用的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退休、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应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变更)手续,办公室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后,方可办理退休或调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各股室派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实物台)与实物的核对、(实物台)与个人卡的核对,做到账账卡、实相符。

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如属正常流失,资产监护人应向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书面说明,经股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最后送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属于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资产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单批固定资产原价在0.3万元(含)以下的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报告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处置申请;单批固定资产原价在0.3万以上的由领导小组提交执委会会议研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处置申请。固定资产处置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使用部门联合进行。固定资产完成处置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

(一)各股室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的物品都应作为低值易耗品。各股室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管理,做好消耗登记。

(二)办公用品由会办公室统一购买、统一保管,并建立办公用品领用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股室和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力以致资产被盗、遗失、损坏的,应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责令赔偿。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作者:耿马自治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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