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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市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个旧市  日期:2023-09-14  点击率:22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个旧市红十字会

捐赠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个旧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根据个旧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款物,由接受款物的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接受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向捐赠,捐赠款物由捐赠方提出捐赠意向,经红十字会移交给受赠方。

    第五条 捐赠方通过个旧市红十字会定向捐赠医疗设备给医疗机构的。在医疗机构确认有需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需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发同意接受捐赠公函,公函附医院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材料提交红十字会申请办理捐赠,定向医疗设备捐赠工作流程如下:

(1)捐赠方与拟接受捐赠医疗机构协商,确认该医疗机构需要捐赠的医疗设备。

(2) 拟接受捐赠的医疗机构确认有需求,需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出具同意接受捐赠的公函,公函附医疗机构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确定捐赠后,由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3)捐赠方向红十字会提交捐赠意向函,表明捐赠意向,并承诺其定向捐赠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不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与设备所需的耗材采购挂钩,捐赠设备后续所需的耗材,应由最终使用单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取得,红十字会原则上不接受单一耗材来源的医疗设备捐赠。

4捐赠方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在向红十字会提交捐赠意向书同时,需提交捐赠方资质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提供购买医疗设备发票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捐赠方公章。捐赠方为捐赠医疗设备生厂商,需提供证明医疗设备价格的有效文件资料,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

   5)红十字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照捐赠意向书组织捐赠。捐赠医疗设备可由设备供应商直接运至医疗机构并进行安装调试,但需告知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并提供图片资料。

   6)医疗机构收到捐赠医疗设备,并验收合格后,向红十字会提交验收报告。

   7)捐赠程序结束,红十字会为捐赠方提供捐赠收据。并做好捐赠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条 捐赠方通过个旧市红十字会定向捐赠资金援建学校教学楼或其他硬件设施的。在学校确认有需求的前提下,学校需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发同意接受捐赠公函,公函附学校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材料提交红十字会方可按照捐赠程序办理。定向援建教学楼或其他硬件设施捐赠工作流程如下:

   1)捐赠方向红十字会提交捐赠意向函,表明捐赠意向。

2拟接受援建的学校确认有需求,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出具同意其接受捐赠的公函,公函附学校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确定捐赠后,由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3捐赠方、红十字会、受援建学校签署协议,约定援建内容、金额、职责等有关内容。

   4)学校按协议实施援建内容并上报有关援建项目资料。

   5)红十字会为捐赠方提供捐赠收据。

    第七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八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的捐赠资金有剩余的,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第九条 个旧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依照《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红十字会接收捐赠工作制度》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个旧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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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个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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