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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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曲靖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并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曲靖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运行的要求,结合县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务工作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县红十字会内部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红十字会工作职能,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的工作安排。
(二)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财政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三)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四)预决算报告和相关报告做到真实完整。
第四条 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五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贯穿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并由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各项决策或业务活动均应做到过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二)制衡性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在管理架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对等性原则。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业务、环节、岗位及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等级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第三章 制度体系
(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是指导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主要明确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控制方法、控制内容、监督检查及结果运用等事项。
(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是指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业务风险防控需要制定的专项内部控制办法,主要明确财务管理业务的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管理等内部控制,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各项业务管理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是指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及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按照业务管理要求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主要明确内部各项业务的控制要求,每项业务流程的主要控制环节、责任岗位、梳理风险等级,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单位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会长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任组员。
第八条 内部控制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确定红十字会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单位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及规范管理工作。
(二)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五章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风险控制
第九条 法律风险是单位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请修改完善、清理废止。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内部公开性、科学性,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并由内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内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可以聘请法律专家、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处理财政法律事务。
第二节 政策制定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因调查研究不扎实、决策层次较低、统筹考虑不够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等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各方面的知识,跟踪研究宏观经济运行和重大政策变化。
第十六条 牢固树立政治大局意识、可持续中长期观念,把握发展规律,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和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区分公共性的层次。
第十七条 健全政策制定层层把关制度,明确政策制定各环节的权责,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完善政策制定集体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统筹协调,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八条 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策实施后评估机制,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 预算编制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细化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库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设置,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强预算编制审核,完善预算编制规程,加强局内预算管理相关科室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单位决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年初预算执行率。
第二十三条 构建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国库管理之间有机衔接、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规范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
第四节 预算执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导致预算刚性不足、部分支出进度较慢、资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硬化预算约束,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健全资金支付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各岗位间协调制约机制。建立贯穿资金支付全流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支付中的疑点问题。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和执行通报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机关运转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机关运转风险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隐患,导致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第三十二条 完善收文批分制度,提高收文批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严格按照批分意见承办公文,严禁推诿扯皮。严格执行局内有关规定,督促按时办结公文。
第三十三条 在公文办理中,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文起草应符合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切实可行。对会签、征求意见公文回复意见或表态要统筹考虑,充分说明理由。公文审核、签发、印制、分发、存档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参加县委县政府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前,加强局内统筹协调,认真、全面准备意见材料。参加县直部门的会议,全面了解情况和有关业务,表态要有理有据。参加会议后,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涉及其他科室、单位的事项向相关科室、单位书面通报,重大事项向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强化档案分类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规范化,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案可查。
第三十六条 完善保密规章制度,构建科室、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位一体”的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各类保密设备的使用管理。加强保密要害单位、部位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
第三十七条 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健全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防控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和落实责任。健全群访事件处置协调机制,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与局外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六节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是指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未完全遵循信息化建设制度、规划和标准或安全措施不到位、运行维护不规范,导致系统碎片化、系统故障、数据丢失、信息泄露,信息化辅助管理决策能力弱化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 信息系统建设坚持归口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从财政改革发展全局出发,协调配合、分工合作、整合资源、实现一体化,发挥信息化建设对财政业务管理和辅助决策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四十条 强化流程控制,将业务流程固化在业务生产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健全信息系统预警机制,加强风险揭示和自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财政数据应用与管理机制,促进信息对称和数据公开,实现各科室、单位间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搜集,强化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县财政局与县级预算单位、县财政与各财政所间的数据贯通。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做好信息安全分级和等级保护工作,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和灾备管理,加强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实现信息及系统操作留痕、存取可控、存储有效和数据完整。
第七节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四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岗位设置,健全干部轮岗交流、回避等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建立防止岗位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
第四十五条 明确各自的主要职责,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科室单位编制。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岗位,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对资金分配和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不同职务层级的交流对象,采取平职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单位干部结构,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领导干部交流时,按规定需开展经济责任监督检查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应开展监督检查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采取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对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科室、所及时提出回避建议。对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应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八节 其他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员招录、培养、选拔任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加强内部采购与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流程和行为,实行采购与购买服务事项审批制度,强化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加强内部资产管理,明确资产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所、各科室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等监督。
第六章 方法步骤
第五十三条 操作方法
(一)对不相容岗位(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决策、执行、监督岗位设置清晰,建立起工作人员。
(二)建立与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制订内部授权制度,明确授权主体、范围与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科学分配权力,确保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单位内部要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内设岗位,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
(四)通过规范流程使所有控制节点在流程运行中得到有效解决,把内部控制规范和要求嵌入到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和信息化系统的全过程。
第五十四条 工作步骤
(一)查找和分析工作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单位对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结果运用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根据各项制度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日常检查,针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第五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应对及处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的内容由领导小组根据内控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单位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制订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编辑:富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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