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着力改善德钦县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德钦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钦县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人道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临时性无偿人道救助。
第三条 德钦县红十字会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置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四条 开展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原则;
(四)属地为主、分级救助原则;
(五)主动申请原则;
(六)一次性救助原则;
第五条 人道救助分为日常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等。
第六条 在开展人道救助活动时,除定向救助和助学外,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且三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二次救助。
第七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物资来源
(一)“5·8爱心募捐日”公益募捐活动捐款;
(二)财政预算资金;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助;
(四)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五)其他合法收入和社会捐赠;
第二章 日常人道救助
第八条 日常人道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生活境况而进行临时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德钦县常住居民(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可以申请日常人道救助:
(一)因重大疾病及长期患病,治疗费用巨大,除医保报销部分外个人负担部分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等)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和个人;
(三)子女因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家庭和个人;
(四)德钦县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十条 实施救助的重大疾病种类包括:
(一)癌症、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
(二)情况特殊,经德钦县红十字会研究决定给予救助的病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经核实,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年份之前三年内已经受到一次救助的(除定向捐赠救助以外);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等申请材料,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德钦县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二条 日常人道救助包括助困、助学、助医三类,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助困类
视遭受意外灾害、伤害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救助。
1、困难麻疯病患者、困难艾滋病患者、困难孤寡老人、困难孤儿(0至18岁)申请救助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助学类
1、新考入大专以上层次高等院校的困难学生,最高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3000元。
2、农村户口和城镇居民家庭困难学生(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且家中同时供养两名及以上大专以上层次高等院校学生的,每户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3、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学生家庭,受灾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受灾当年给予每户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4、孤儿或残疾儿童就读小学及以上学校,且经县红十字会和所在学校审查现实表现优秀的,小学中学阶段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1500元,高中及以上阶段最高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3000元。
(三)助医
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其他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大时,可按以下标准给予人道救助:
1、当年内(或长期患病三年累计)自付部分为2万以下的,原则上不予救助,特殊情况须经县红十字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每人给予不超过1500元救助;当年内(或长期患病三年累计)自付部分为2万至5万元(不含5万元)之间的,每人给予不超过2000元救助;当年内(或长期患病三年累计)自付部分为5万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000元救助;当年内(或长期患病三年累计)自付部分为10万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之间的,每人给予不超过5000元救助;当年内(或长期患病三年累计)自付部分为15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救助。
2、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病不治已逝,并因治病负担有10万元以上债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救助。
3、家中只有1名主要劳动力,且该劳动力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救助。
第十三条 日常人道救助申请材料
(一) 困难救助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2、德钦县红十字会“大爱德钦·爱心圆梦”助困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
3、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会(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盖章;
4、提出申请当年内的,可以证明遭受意外灾害、伤害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的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助学申请材料
1、申请人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2、德钦县红十字会“大爱德钦·爱心圆梦”助学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
3、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材料复印件;
4、受灾家庭申请助学的,还需提供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灾情证明;孤寡老人、孤儿申请助学的,还需提供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孤寡老人、孤儿证明材料;残疾人申请助学的,还需提供所在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材料。
(三) 大病救助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2、德钦县红十字会“大爱德钦·爱心圆梦”助医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
3、申请人入院、出院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医疗报销单复印件;民政部门给予的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募集的人道救助资金使用完毕,在未获得新的捐赠资金或财政资金前,当年的年度救助即告结束。
第三章 专项人道救助
第十五条 专项人道救助指由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和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固定的救助方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的专项人道救助指的是德钦县职工互助专项救助,以“5·8爱心募捐日”公益募捐活动在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所募集资金的40%设立职工专项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患病和受灾职工家庭。
第十七条 专项人道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双职工家庭。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在报销医保和职工医疗互助后,自付部分为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救助,特殊情况须经县红十字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每人给予不超过2000元救助;自付部分为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000元救助;自付部分为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之间的,每人给予不超过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为1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之间的,每人给予不超过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为20万元以上的,每人给予不超过15000元救助。
(二)单职工家庭。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在报销医保和职工医疗互助后,自付部分为2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救助,特殊情况须经县红十字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每人给予不超过3000元救助;自付部分为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之间的,每人给予不超过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为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每人给予不超过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为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之间的,每人给予不超过1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为15万元以上的,每人给予不超过20000元救助。
(三)受灾职工家庭。当年受灾后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双职工家庭和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单职工家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每户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八条 职工专项人道救助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2、申请人详细陈述实际困难的申请书,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德钦县红十字会“5·8爱心募捐日”募捐资金发放审批表》;
4、申请人因患病申请救助的,还需提供:入院、出院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医疗报销单复印件;工会互助医疗报销复印件;民政部门给予的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复印件;
5、申请人因受灾申请救助的,还需提供:提出申请当年内的,可以证明遭受意外灾害、伤害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的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人因助学申请救助的,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出具的优秀学生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十九条 定向人道救助指由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二十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人道主义宗旨,不得涉及营利性活动。定向人道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未经捐赠人许可,红十字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定向人道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款物,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人道救助金。
第五章 人道救助申办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条款规定,准备并提交所需的人道救助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以向德钦县红十字会设在德钦县政务服务大厅的红十字会便民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直接到德钦县红十字会业务股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核。
1、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德钦县政务服务大厅红十字会便民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退还所提交材料,并告知补齐所需材料相关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的于1个工作日内送德钦县红十字会业务股进行复审。
2、县红十字会业务股受理申请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提出救助建议,报县红十字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第二十六条 办理。
(一)县会长会长办公会以专题会议形式,集体审定救助申请和业务股救助建议,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救助,并对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业务股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对于生命救助应简化程序,即时申报,经会领导审签后立即拨付救助款项;
(二)县红十字会对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在县红十字会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对拟受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予以充分保密,只公示其姓名、困难情况、拟救助金;
(三)公示期满县红十字会未接到社会公众关于拟救助对象的情况反映,即可实施救助,救助款物发放方式如下:
1、应急人道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被救助者;
2、专项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3、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函或协议要求实施。
4、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人道救助物资由红十字会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后发放。
第六章 人道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德钦县红十字会负责管理和使用接收的捐赠款物,设专门账户专人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二十八条 德钦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的监督及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救助款物的捐赠情况、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向同级会长办公会、监事会报告(如设执委会则报请执委会通过),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德钦县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过程中应有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并随时接受审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人道救助的,由德钦县红十字会责令受助对象退还救助款物。对拒不退还的,或是骗取人道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人道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贪污、挪用救助资金,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德钦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钦县红十字会
2023年 月 日
德钦县红十字会办公室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