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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大理市红十字会  日期:2023-10-25  点击率:35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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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理市红十字会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理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预算管理,是指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事业单位一般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反映预算年度内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是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为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实现工作目标提供财力支持。

第四条是按“系统内部统筹,对外统一出口”的一体化预算管理模式,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采取目标责任制的预算管理方式,对单位内部预算的编审、批复、执行、追加、调整、决算考评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层级与职责

第五条预算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执行;标准统一、归口统筹”的层级管理形式,具体划分为预算决策机构、预算日常管理机构及预算实施机构三个层级。

第六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是本会预算决策机构。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任组长,副会长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议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

(二)负责根据本会发展目标、年度规划等,预测、制定并审议本会的预算控制总体目标;

(三)审议通过预算编制的方针、程序、方法;

(四)审查本会预算方案预算草案,并就必要的修正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审查预算考核方案;

(六)审议通过的预算呈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下达执行;

(七)审查和审批预算追加或调整方案;

(八)审议预算分析报告,提出预算工作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会预算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党政办,党政办负责人为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政策,并报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指导并组织各预算主体进行预算编制;

(三)对各业务科室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评价、协调和平衡,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四)对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并编制本会的总预算,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五)制定预算考核方案;

(六)监督各业务科室预算的执行。对各业务科室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七)审查追加预算的合理性,并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八)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本会内设业务科室职责

本会内设业务科室是预算编报和执行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职能职责及工作安排,按照当年预算要求,归口汇总、审核或审批其统筹事项的预算基础资料及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计划,编制业务科室预算草案;

(二)提供与单位编制预算相关的人员情况、资产存量、建设规模、采购计划、履约合同、政策依据、预算测算、实施计划等基础数据及有关信息;

(三)按照预算批复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根据实施情况提出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意见。

(四)对预算项目全过程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编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预算执行结果绩效分析、项目实施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三章预算编审

第九条预算编审总体要求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测算合规。

第十条预算编审主体

预算编制主体为资金支配使用者,谁支配使用、谁编报预算,并按业务职能、职责归口科室审核。预算审核主体为归口业务科室、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预算编审范围

预算编审的范围包括全口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按照不同收入来源分别编审,体现部门收入预算的完整性。支出预算应按计划用途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明细科目,提高支出预算编制准确性。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预算编审程序

(一)党政办编报预算

1.根据市财政会和本会当年预算编制要求,由党政办牵头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单位预算编制的具体方法和要求组织业务部门培训,准备预算编制模板,明确工作程序。

2.建立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衔接机制。建立中期财政规划机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草案。

3.业务科室要根据工作目标任务,梳理工作计划,提出并编报部门预算项目库。

4.准备预算编制所需基础数据。业务部门完成基础数据的填报并附各项基础数据,在预算编审全过程中根据取数时点要求对基础数据进行更新和复核。

5.预算数据填报。预算项目应提供申报理由、测算依据以及项目实现的预期效益、历史对比数据、标准和相关文件、政策、合同等论证评审依据,确保预算编报切合实际。

6.属于归口审核的预算事项编制完成后报归口统筹部门汇总、综合审核后,并由归口统筹部门按轻重缓急排序统一编报。

归口统筹部门对业务部门提出的“三公”经费预算、采购预算、资产预算、信息化预算和工程修缮预算等支出事项需求,进行汇总初审并平衡内部实际需要,同类事项统一标准并统筹安排,避免多头重复申报。

(二)党政办汇总审核和综合平衡收支总预算

    对业务部门和归口统筹部门提交的各项支出预算需求进行汇总,按会预算管理程序逐级审核,并按预算编审“二上二下”程序调整单位收支总盘子。

第四章 预算批复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预算批复要求

(一)根据经批复的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单位及业务科室预算绩效目标,分解预算指标按《大理市红十字会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事项预算分配方式和支出类型;

(二)党政办将内部预算批复明确到具体的指标名称和具体内容,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途和工作需要明确开支范围;

(三)归口管理预算事项,分解到归口业务科室,并由归口部门统筹分解安排预算;

(四)预算单位及业务科室严格按照预算批复,进一步细化项目,开展项目实施。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内设部门执行预算的职责

(一)预算单位应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强化预算的严肃性。

(二)各业务科室严格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和范围内开支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会采购管理、经费收支、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三)单位归口部门对其统筹事项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负责,向党政办报送预算下达及预算执行情况。其中:“三公”经费统筹部门应对“三公”预算执行管理严格实行总额控制;采购、工程和信息化统筹部门应合理安排采购、工程和信息化事项的相关准备工作,督促各业务部门按项目要求准备资料,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统筹协调,有效推进项目开展。

(四)党政办按财政管理规定程序跟进并指导各业务科室申请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和及时拨付,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预算收支进行核算,并对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六章预算追加、调整

第十五条部门预算追加、调整

(一)部门预算追加、调整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临时安排工作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新增预算需求、超预算或预算开支范围更改调整的过程。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政策性和不可预见因素需作调整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业务科室提交预算追加、调整方案,由党政办汇总提出意见,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办理预算追加、调整。

                           第七章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各级财政安排的、除正常项目工作经费以外、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含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一)归口业务科室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市级年初预算或上级红十字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按业务科室职责职能划分,对各科室所属经费指标文件所列经费进行测算分配并上报业务分管领导签批。

(二)分管领导签批后,将经费分配测算表及资金使用请示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范围、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二)财务部门、资金使用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会长办公会和党组会汇报。

                         第八章决算与预算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决算工作要求

单位应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按照决算编审要求及时上报决算资料,党政办对本会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党政办负责对单位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对上年红十字会系统上年财政部门决算进行公开公示;本会分管财务副会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预算、决算公开

会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大理市财政局的预决算公开公示考核办法,组织对系统预、决算资料进行公开公示。对于预算执行差异较大以及绩效较差的预算项目,要分析原因追查责任,并将预决算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内部预算编审参考依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监管检查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预防资金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对单位金额较大的重点预算项目建立项目跟踪检查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度等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反馈给会领导。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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