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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认定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  编辑:德宏州  日期:2023-10-24  点击率:2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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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与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将王某、孙某共同共有的房屋转让给李某。王某、李某签名确认,中介公司盖章,并由王某代孙某签名确认。后孙某不认可王某有权代理其签约房屋转让合同,不同意出售房屋。三方协商未果,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王某未取得孙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属于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系无权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王某没有取得出售房屋中孙某份额的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孙某知悉后又拒绝追认,该房地产转让合同对孙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与李某订立合同时,未取得对房屋的全部处分权,其出售属于孙某的房产份额系无权处分。

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权处分并非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案涉合同系王某和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效力瑕疵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因共同共有人孙某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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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德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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