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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红十字会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来源:  作者:  编辑:元谋县  日期:2023-05-07  点击率:39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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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红十字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委、政府及上级红十字会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红十字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制定;

3.红十字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4.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红十字会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大问题;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7.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8.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红十字会室负责人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楚雄州红十字会代表大会代表预备人选的初审和推荐;

5.各类优秀、先进的确定;

6.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红十字会发展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救灾物资和慰问物资的采购;

3.房屋、国有资产的处置;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1000以上专项资金的使用;

3.各类工作目标考核奖金的兑现;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5.上级下达指定到具体救助点或自然灾害点的救灾和救助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不在大额度资金使用之列。

第三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集体决策决议事项,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认真履职,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12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表决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要明确同意不同意;涉及干部人事事项原则实行票决,明确同意”“不同意缓议;会议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其中,涉及干部人事事项的,执行相关规定),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出决策。

第十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由办公室负责督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 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全体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 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 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第十 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进行追究。

第十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 本实施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元谋县红十字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工作制度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全党抓党建的原则;坚持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坚持加强党内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单位负责人对党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

第四条 行政领导在党建工作中承担的责任:

(一)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机关建设的整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班子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双重组织生活,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自觉带头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机关党建工作是机关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它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元谋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制度

 

    为了加强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县委、县纪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红十字会班子对红十字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常务副会长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会长、监事长对常务副会长负责并对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监事长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股室长(主任)对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股室负责人、干部职工。

三、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为依据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四、责任追究重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严重,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不正之风严重, 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纪律;违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五不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使其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导致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失察、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其他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为需要追究的问题。

五、处分应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奖惩条例,构成违纪的,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违纪的,可分别或合并给予告诫 、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需要组织处理的,按干管权限按程序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辞职、降职、免职处理。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报派驻纪检组、县纪委、县监委进行;一般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分管领导负责。

 

 

元谋县红十字会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制度 

  (一)制定并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红十字会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二)党员干部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中积极带头,领会精神实质,及时做好学习笔记,参加学习研讨和撰写理论文章、心得体会以及相关的教育活动,为确保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提供组织和形式上的保证。 

  (三)完善并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党课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反腐倡廉专题廉政党课和现场警示教育活动。从制度上保证“一把手”和领导干部带头讲、讲好廉政风险管理教育党课,发挥党课的影响力和“一把手”的表率作用。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严守制度、坚持原则,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决策制度 

  (一)领导班子会议决策重点工作部署、重要财务开支和人事任免、奖惩、干部调出、调入等廉政风险防范事项,决策中坚持民主作风,落实民主集中制,在尊重事实、客观调查基础上,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科学性。在进行决策前,必须深入调研,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三)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过领导集体内部充分讨论作出决策。在征求意见及决策过程中倾听少数人意见。 

  三、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制度 

  (一)科学决策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通过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发挥出决策和制度的保障、制约和督导作用,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内部风险。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增强可行性和准确性。 

  (三)落实执行责任制,提高执行意识。执行中应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理清层次、抓住重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着力提升领导负责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行“全员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人人执行制度不折不扣。 

(四)强化执行纪律,对执行不力者追究相关责任,鼓励遵章守制者、教育有章不循者、震慑职务犯罪者,促进制度落实。    

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党员干部是监督主体,应该履行或正确履行其监督的职责或责任,主要对班子会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二)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报告和解释,实现监督的有效形式。

  (三)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四项谈话”制度处理和解决。 

  五、廉政风险防范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严格监管,纠正偏差;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县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工作贻误,甚至造成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或经济上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工作中违反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的;

  2.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延误工作,违反限时办结制,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6.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行为;

  7.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及时传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2责任领导对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3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种种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需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元谋县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不断加强机关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特制定此规范。
  第一条 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条 爱国守法,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政府的声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守政治纪律,服从政令,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自觉遵守《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和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勤俭自强,严于律已,艰苦奋斗。
  第四条 要严格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勤政为民,遵纪守法,廉洁公正。

第五条 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坚持红十字运动的宗旨、原则,熟悉红十字会工作,热爱红十字事业,热衷于红十字运动,爱岗、敬业,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秉公办事,当好人民的公仆。

第六条 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上服从组织安排,服从领导安排,部门之间、股(之间、同志之间搞好团结协作,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团结、互助、友爱, 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第八条 讲求办公效率和工作质量, 办文、办事在规定时限办结。工作细致、严谨、积极,精益求精,认真负责,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当日事当日办毕,不得推诿拖拉,贻误工作。按程序办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不推卸责任。

第九条 对来访人员要热情、礼貌、得体,做到 “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 用语要规范,要认真回答有关问题。答复问题要符合法规和政策,没有把握的问题不随便发表意见。

第十条 外出工作要认真负责,礼貌待人,不摆架子。对所到单位反映问题要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属本股(业务范围的,回来后及时向有关股(转达,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

第十一条 参加各种会议要提前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主管领导请假,要遵守会议秩序,无特殊情况不中途退席。会议期间不看报刊或做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情,重要内容要做记录。

第十二条 仪表整洁,大方得体,头发常理,指甲常修。

第十三条 遵守出勤纪律,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 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

第十四条 保持办公环境清洁、优美、安静,无烟头、纸屑、杂物。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桌面洁净整齐,不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不得浪费。

 

 

 

 

 

 

 

 

 

 

 

 

 

 

 

 

 

 

 

 

 

 

 

 

 

元谋县红十字会机关考勤及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纪律,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结合我会实际制定考勤制度。

第二条 会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每月汇总。

第三条 请假必须有假条,并按批准权限、程序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批准权限:职工请假2天内包含2天由股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分管会领导签批;2天以上不包含2天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会领导审核由主要领导签批;股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会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批。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签批

第五条 请假程序:个人假条→股室负责人审查签批→领导签批→办公室留存。

第六条 加班按相关法规享受相应的补休时间,但补休安排不得影响股室正常工作。

第七条 由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班,严禁迟到、早退,不准在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九条 职工出差需报股室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领导签批股室负责人出差需报分管领导同意签批,班子成员出差需报主要领导同意签批,凡出差未经同意签批者,一律视为旷工,同时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根据县委及县政府相关要求,节假日及本会工作需要值班的均安排人员值班领导带班

  十一 节假日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根据上年值班情况年初预排,节假日前办公室和相关人员确认后报办公室。

十二 班领导保证联络畅通;值班员要求24小时在岗正常工作时间在红十字会办公室值班,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转接好红十字会办公室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保证正常运转。

十三 值班人员职责和要求:

(一)负责接待来人、来访,做好电话记录,及时查看接收电子政务网的文件通知,紧急事项立即通知领导及相关人员,处理值班期间其它日常事务;

(二)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处理不了的事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三)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四)协同做好办公区域的安保工作;

(五)负责完成其他临时性任务。

十四 带班领导职责和要求:

(一)负责带班期间值班人员报告事务的处理;

(二)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三)负责完成其他临时性任务。

十五 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离值班和带班岗位。

 

 

 

 

元谋县红十字会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单位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红十字会印由办公室主任专人管理,专柜保存。办公室主任外出时须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时,印章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用印内容摘要、批准人、盖章人、承办人及用印数等项。

  第三条 使用元谋县红十字会印章,日常印章的使用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重大事宜印章的使用需经常务副会长同意,使用中需明确所盖印章的内容及数量。

第四条 管理员原则上不得在空白文件头、纸张、票据上盖章特殊情况需盖印空白凭证的,须执行以下程序:

(一)用印申请人持有经县红十字会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书面用印说明。

(二)登记注明用途和用印页(份)数并经申请人签字。

(三)对申请人提出空白凭证管理使用及清退销毁要求。

  管理员在用印前应检查用印手续是否完善,用印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用印公文是否符合用印格式盖章人用印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印章,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公函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跨月。

  章专柜保存,并在办公室内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由他人用印或将印章外带使用。

  第七条 办公室主任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

 

 

 

 

 

 

 

 

 

 

 

 

 

 

 

 

元谋县红十字会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一、收文制度

(一)由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来文登记。领导和职工出席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统一登记,一般在当日内完成,急件随到随处理。

(二)办公室应对收到的文件当日进行登记、分类,填写文件处理签。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主要领导阅批后,再由办公室分送有关副会长、工作人员阅办。

(三)一般会议通知等事项,若领导外出可通过电话请示,确定参会人员,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办公室可根据工作职责,直接安排相关领导或工作人员参会。

(四)带密级件要按照保密规定,由涉密人员专人签收,认真编号登记造册,并按涉密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要求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妥善保管,根据性质年底统一清退或销毁。

二、公文交办制度

(一)领导对公文作出批示后,办公室应根据批示内容,造册登记后,在当天分送承办领导或工作人员,并由具体承办人员签字

)凡有领导批示意见的公文,各承办人员要抓紧时间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分别向公文批示领导和办公室反馈。

)各干部职工每天必须登录2次(上午8:00,下午5:30各一次)电子政务网阅办文件。

三、发文程序

报批原件办公室存档,资料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分存有关股室或工作人员,每年统一立卷归档一次。

(一)公文起草按工作分工,由主办工作人员和办公室负责起草文稿,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公文起草要规范、简洁、可行、有效。

(二)各股起草的一般性公文由起草人审核后送办公室编号附发文处理签后,交分管领导阅批,综合性、全局性等方面公文,由负责起草人送办公室编号后送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公文校对由公文起草人负责,校对完毕后,须在处理签上签名。

(四)公文审批后,返还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印刷、装订。审批后的公文印发一般要求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件或特件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文件装订完毕后,连同附处理签的原稿和正式公文两份一并存档,普发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交换,非普发文件请负责起草承办人标明报送的单位和领导,由办公室安排交换。

 

 

 

 

 

元谋县红十字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元谋县红十字会的档案工作,是元谋县红十字会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红十字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红十字会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逐步提高红十字会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红十字会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红十字会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办公室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红十字会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收集、整理和保管红十字会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兼职人员,档案工作由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主管,明确副会长分管,办公室具体管理,档案员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七条  根据县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作为独立全宗,按照相应分类方法进行整理。

第八条  红十字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要整理、立卷。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归档的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

()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门别类,科学组卷。

()归档文件以为单位,装订前必须对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进行修整,按要求重新装订,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统计

第十条  办公室对所保管的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配置相应数量的档案柜,并逐步配备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第十一条  办公室每年收进的案卷,根据需要可编制专题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为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档案借阅审批手续和借阅登记制度。外单位使用档案,须经红十字会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应及时、准确统计,明确记载,并按规定向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四条  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红十字会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红十字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监销。

第五章  档案的移交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档案应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工作应按《档案法》和《云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办公室必须将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

第十七条  每年按时向县档案馆移交在本单位保管满10年,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和档案机读目录。

第十八条  移交档案时必须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接手续完备。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二十  本档案管理办法由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档案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办法自动废止。

 

 

 

 

 

 

 

 

 

 

 

 

 

元谋县红十字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包括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笔记、磁带、录音带、计算机软盘、硬盘、光盘等),以下简称为密件。

第二条  办公室统一负责收发本会的密件,收发密件,应当逐件清点,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呈送会领导阅的密件由会办公室室签收、登记后呈送会领导阅。

第三条  涉密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公室阅文阅办,必须注意保密,涉密的文件、材料任何人都不能拍照、微信转发,不能自行带出办公室阅读存放。

第四条  传阅密件,要有登记、签收手续,做到管理密件的人员能够随时掌握密件去向。密件的阅办者,不得擅自留存借阅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密件内容;及时阅办、退回,不得拖压。

第五条  未经密件制发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密件阅读范围,不得公开引用和发表,不得私下透露。绝密件应当严格控制阅读范围。密件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绝密件阅读人员范围,登记留底备查。

第六条  秘密件归组织所有,不归个人所有,因工作需要发给个人的密件,应当及时阅办、退回。由制发机关规定并开具清退单的密件,应当及时阅办并退回制发机关。因工作需要借用密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办理手续,在保管地阅读,用后及时退回。

 第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或者下班时,应当将密件存放在带锁的桌柜中。工作人员出差从外单位带回的密件和密件清单,应当交由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登记保管。

第八条  发生密件丢失或者泄露等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谎报。

第九条  严禁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和内部书刊作为废品出售,需要销毁的公文和内部资料、内部刊物,都应作为保密废纸,交保密局统一处理。

第十条  用于登记密件收发、使用、清退等情况的登记簿,至少应当保存五年。

第十一条  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执行本制度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失泄密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元谋县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

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一、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一)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输出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二)上网信息实行谁上网,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不得浏览、下载黄色及反动网页及资料,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涉密信息。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信息分享及传播媒体的,应向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严禁在各种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闻媒体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三)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四)连入外网的计算机应与单位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其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口令,明确专人使用保管,严格设定用户权限。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相连。

(三)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四)不得擅自卸载或改变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软件和管理程序

(五)涉密计算机应使用有线连接的外围设备,不得将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六)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七)涉密计算机及设备维修、维护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现场有专门人员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应拆除信息存储部门或有专人监督,确保涉密信息不外泄。

(八)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相关工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离岗前应退清个人持有的涉密信息载体。

(九)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十)发现有泄密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立即组织查处,监督相关人员限期处理涉密信息,并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

三、便携式电脑保密管理制度

便携式电脑由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管理。非涉密便携式电脑不得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涉密便携式电脑不得接入公众网、不得使用无线网卡,硬盘内不得存有高密级信息,外出携带需经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

四、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一)单位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有登记、编号和密级标识,外出携带应经过审批和登记,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二)严禁非涉密存储介质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存储介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淘汰报废的涉密存储介质应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交保密部门专业销毁。

五、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一)不准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因特殊情况带入应取出电池)。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不准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二)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

(三)严禁在有线电话、对讲机等无保密设置的通信设备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在会议上传达秘密事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禁止在涉密工作场所内安装、使用无绳电话。

(四)严禁用普通传真机传递秘密信息。

(五)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六)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现场有人员监督;确需送外维修,应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或有人监督,确保涉密信息不外泄。

 

 

 

 

 

 

 

 

 

 

 

 

 

 

 

 

 

 

 

 

 

 

 

元谋县红十字会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配件、设备等加入到本单位的计算机设备中或网络中。不得擅自安装使用未经认可、允许和盗版的软件。

第二条 如工作需要增加或更新设备的,须向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购买。领取和更换计算机耗材 (包括软盘、光盘、U 盘、打印机硒鼓、碳粉等),须填写计算机耗材领取单,经股室负责人签字后到办公室领取或采购

第三条 借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先填写设备借用单,并按期归还。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好借用的设备,凡因借用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的,应按设备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第四条 各股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如捐赠、报废或作其他处理,须经单位作设备状况鉴定,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元谋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对外公开或在网站等媒体发布的信息事先均须进行保密审查。对需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起草信息的负责人负审核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审核、审批把关责任;单位专职或兼职保密审核员负适时监控及检查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以各种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拟公开的信息必须进行书面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包括本单位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属于业务主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七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者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不了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发布的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元谋县红十字会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强和改进干部学风,推动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坚持理论知识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集体组织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个人发言与专题研讨相结合,组织讨论与撰写心得体会相结合。

第三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章、党规党纪等;中央和省、州、县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县委、县政府州红十会  的重要决策、决议和重大部署;与工作业务紧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坚持周职工会学习会议制度,坚持领学与个人交流发言相结合,按年度学习计划由领学人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主题发言人员作交流发言,其他人员参与讨论发言。

  制定集体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1名领学人或12名主题发言人员。县红十字会干部职工要按红十字会制定的学习计划,精心准备,认真思考,确保学习效果。

  严格考勤和请假制度,集中学习开始前由办公室进行点名或组织签到,所有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习制度,不得缺席,不得随意请假,却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并请假,并报告领学人。

  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红十字会干部职工要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积极参加法宣在线、学习强国在线学习,领导干部还应当参加干部在线学习,并完成规定学分。广泛涉略各个领域的图书、期刊、电子读物,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科学文化素养。

第九条  参加培训人员珍惜学习机会,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讲和做笔记,保证学习培训质量。

第十条  红十字会干部职工参加集体学习(包括党员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凡不按要求参加集体学习活动以及组织集体学习,个人不是因公务而请假次数超过单位组织学习次数半数以上的,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作为优秀等次人选,一次都不参加集体学习活动的,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元谋县红十字会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办理工作,提高红十字会服务群众的水平,树立红十字会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系指各方人员来信(包括网上来信)、来电(包括电话、电报)、来访。各类信访人员以下统称信访人。

第二章  来访接待

第三条  对于一般性上访,由办公室接待并做好登记,按程序送有关领导阅批。对重大或重要的上访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解决。

第四条  对上访人数较多、反映的问题比较重大、群众来访人员情绪比较激动的,由分管领导请示后,按领导的意见及时处理。

第五条  对于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属有关股(室)办理的,要按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股(室)接待处理。

第六条  对于群体性上访,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接待、疏导和劝解工作,尽量避免群众在机关办公楼楼道或领导办公室聚集。对严重干扰机关秩序和有可能引发治安的紧急情况,由分管领导及时通知信访部门和公安机关到场参与处置。

第七条  来访人要求面见领导的,接访人要主动问清其姓名、职业、事由,先与领导联系报告后按领导意见处理。

第八条  接待来访时一般应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必须如实记录,包括信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信访时间、信访形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第九条  接待来访人员要热情大方、态度诚恳、说话和气,以礼相待,文明用语。

第三章  来信受理

第十条  群众通过邮政局寄来的信件或群众直接送到的信件,由办公室代收,并按程序登记办理。

第十一条  群众直接署名给领导的来信,由办公室负责送有关领导,由领导亲自拆封。

第十二条  群众署名给县红十字会的来信,由办公室拆封登记后,送分管领导处理,再按分管领导的处理意见送红十字会主要领导批阅。

第四章  来信来访办理

第十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和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要做到热情、礼貌、文明接待,耐心倾听反映的问题并按规定负责任地做好接访工作,不得有任何歧视、刁难、恶语中伤信访人的言行。

第十  信访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办理。即首次接信、接电、接访人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办理到底,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转交到下一个环节或应负责人员(包括信件和反映问题记录)。

第十  经十字会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应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办理或耐心细致的解答,重要问题要拟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处理。反映的问题不属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后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收发人员在送阅信访件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外传信件内容及领导批示意见;上级处理信访问题的批示、红十字会的信访登记簿等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严格信访案卷、资料的查阅和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外传;不宜公开的问题和内容,不得泄漏、扩散;不得将检举信、控告信转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访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访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不得扩散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准把酝酿讨论研究处理信访的情况泄露给信访人或与信访人有关联的人。

第十  对来信来访登记件、记录件、信件、转办件、催办件、答复件、结案件等信访资料,结案后要加以整理,年底按有关要求交办公室及时立卷存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十九  信访接待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冷漠、颐指气使,恶语相向、故意刁难群众的;

(二)责任心不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的;

(三)索要、收受信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职务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漂浮,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对信访问题久拖不办,玩忽职守的;

(五)因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使红十字会受到上级领导和部门批评通报的。

(六)其他存在违反相关纪律规定行为的情形。

 

 

 

 

 

 

 

 

 

 

 

 

 

元谋县红十字会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提高县红十字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办公用品,特指红十字会机关开展工作所需的非固定资产范围的低值易耗品,即日用品。包括:

(一)消耗品:碳素笔、笔芯、信笺、信封、打印纸、刀片、胶水、钉书针、大头针、曲别针、修正液、资料袋、档案袋()、电池、纸杯、扫把、拖把、印泥等。

(二)管理品:水桶、撮箕、垃圾桶、剪刀、钉书机、打孔机、直尺、计算器、插座、电话机、饮水机等。

第三条  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管理,所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配发。

第四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使用坚持节约、便捷、保障正常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  购买办公用品实行计划管理,即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填表方式(表由办公室统一制发)上报需求计划,办公室收齐计划后及时报红十字会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根据批准计划组织采购。

第六条  临时急需的办公用品,可口头先向红十字主要领导或者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意后,请办公室先行采购,事后补报计划表并进行报批。

第七条  添置大型办公用具,必须先申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再购买,并记入固定资产清册,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办公用品入库、出库实行严格登记、签字制度。领用办公用品时,股(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便于分发办公用品和登记管理。

第九条  对决定报废的办公用品,要在《报废处理册》上填写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十条  办公用品只能作为开展工作使用,不能作为私人用品使用。各责任人对本所领用办公用品负有按规定管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正常使用发生的损坏时,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安排修理、采购。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办公用品造成办公用品损坏、流失的,或未经报告擅自将损坏的办公用品丢弃的,由分管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讨并照价赔偿。

 

 

 

 

 

 

 

元谋县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  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进行验收、登记,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四条  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股(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股(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  办公室每年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财政局或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八条 办公设备与固定资产的报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大型设备或固定资产报废前应邀请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出具报废鉴定意见。

  第九条 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添置、更新、报废、划转、损失,由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一式二份,办公室和相关使用人各留存一份。

 

 

 

 

 

 

 

 

 

 

 

 

 

 

 

 

 

 

元谋县红十字会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断提高县红十字会的公务接待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县红十字会办理公务且需要安排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  公务接待遵循热情、礼貌得体、大方、节俭、安全的原则办理,以满足客人基本的吃住需要为原则,避免造成浪费,公务接待食宿必须确保客人的安全。

第四条  公务接待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特殊情况按领导指示由相关人员办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事先应向主要领导报告得到批准后,按审批意见安排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按照谁经办、谁结账、谁报销、谁完善的原则,严格执行一餐一结、一事一结制度,及时结账,不能长期挂账。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提升接待规格,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要按照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无依据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由接待单位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应当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房间内一律不摆放鲜花、香烟等物品。

第十条  报销接待就餐费时,注明接待事由、被接待单位、接待何人、接待人数,提供餐饮正式发票、点菜清单、刷卡小票、接待函,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元谋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会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县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 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因公借款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人员统一制定。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六条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各项开支必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报销制度。

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发票由财务按计划审核把关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超1000元以上的单项开支按“三重一大”审议后开支。

第九条 财务报销。

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固定资产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购买低值易耗品按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规定购买和报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统一由会计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按规定审批并报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福利制度。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产清查。每年各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将结果送机关办公室。

 

 

 

 

 

 

 

元谋县红十字会募捐工作制度

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二条 县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县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三条 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县红十字会决定是否发出募捐呼吁或倡议。以救灾名义进行的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社会募捐活动,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救灾。

第五条 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六条 县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

第七条 募捐时,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身份证明,必须做到积极、诚恳、耐心、热情、周到,既要向募集对象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又要说明募集物资的目的、用途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凡自愿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捐赠意愿书,以确定其捐赠意向,同时提供证明其捐赠物资价值的有效凭证(即物资检测单、物价核准的文件、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捐赠人对具体项目无明确意愿的,由县红十字会确定。

第九条 对捐赠大宗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红十字会与捐赠者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签订有关捐赠协议。

 

 

 

 

 

 

 

 

 

 

 

 

元谋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完善救灾物资的采购程序。采购救灾物资时,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须发布采购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签订采购合同,以降低采购风险。一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经红十字会班子会议审议批准后由赈济救护股实施分散采购。

第三条 加强捐赠物资、资金管理。每笔捐赠物资和资金,要及时入库入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避免捐赠物资资金管理出现差错。

第四条 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照捐赠者意愿,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捐赠的救灾款物只能用于救灾,不能用于扶贫济困。

第五条 发放捐赠款物要体现红十字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放前对受益单位、人员进行登记造册,以备核对审计。

第六条 捐赠资金物资分配计划遵循“重点突出”、“相对集中”的原则,避免重复救助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对非定向捐赠的款物,由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护股提出分配计划,报县红十字会班子会议审定,之后报县委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由赈济救护股执行发放任务。县委政府直接安排分配的按照县委政府安排分配的方案,由县委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由赈济救护股执行发放任务。

对定向捐赠的款物,10万元以下(不包括10万元)的资金或价值10万元以下(不包括10万元)的物资,由赈济救护股提出意见后经县红十字会班子会议审定后由赈济救护股执行发放任务。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资金或价值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物资由赈济救护股提出意见经县红十字会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县委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同意签字,之后由赈济救护股执行发放任务。

第七条 捐赠物资发放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需要用捐赠资金采购的物资由赈济救护股提出计划,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采购物资采购由赈济救护股负责

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由赈济救护股提出发放计划报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由赈济救护股组织发放。

第九条 相关股室和发放人员做好捐赠物资发放表格、文字、照片、录像等痕迹管理工作,保存好相关资料(发票、收据、分配计划、执行结果等),年终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元谋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保管制度

 

第一条 捐赠物资由赈济救护股两人管理,一人负责保管物资,一人负责建立专账,对所有入库、出库物资、物品一律验证登记、入册。入库物资要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做到手续齐全,名称与实物相符。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第二条 保持库房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防虫及清洁等工作,确保物资完好。禁止非管理人员随意进入库房。

第三条 物资出入库,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第四条 对物资的保管、使用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条 每半年对库房物品进行一次清理,管理人员要对物资的品种、数量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第六条 仓储物资出现因存放不当等原因造成货物变质、毁损、污染、过期或发生错发等现象,应及时向分管会领导和主领导报告,进行检查处理。

 

 

 

 

 

 

元谋县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发放制度

 

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发放使用捐赠款物,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灾救助工作。

第二条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发放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救灾救助需要发放使用。

第三条 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发放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发放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发放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条 救灾救助款物发放使用严格遵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物专用,严禁截留、转移用途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救灾救助物资发放使用根据捐赠者意愿和灾区需要,价值5000元以下的由赈济救护股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使用;重大支出由赈济救护股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班子会议审议批准后发放使用。个别特殊情况先由分管领导批准发放使用,后向班子会议报告发放使用情况。

第七条 物资发放使用严格按要求填报《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发放登记表》,以备案备查。

第八条 款物发放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果是上级红十字会分配的款物还应在征得上级红十字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及时向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报告款物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条 款物发放使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以及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款物发放使用后,应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备案备查。

第十二条 对款物发放使用情况,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发放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县红十字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元谋县红十字会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元谋县红十字会网络舆情应急处置能力,明确网络舆情预防、预警、应对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引导舆论,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网络媒体报道可能对我红十字会系统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维护红十字会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收集到涉及我红十字会重大网络舆情信息后,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向委网信办、政府分管领导报送准确信息,以便及时了解情况,随时进行研判。

(二)强化引导,注重效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回应,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网络舆情的宣传报道有利于红十字会的工作大局,有利于涉及事件的妥善处置。

(三)明确职责,严格制度。事件发生后至少一名领导在岗值守,涉事室至少1人在岗在线,确保工作运转24小时不间断。宣传工作服从现场处置工作,形成准确报道由宣传部门统一向外发布修信息。

第三条 舆情预警。当辖区外发生涉及红十字会的舆情时,要及时收集舆情危机事件及其苗头动向,分析评估态势趋向和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舆情扩大可能影响我时,及时提出舆情处置建议并报告政府分管领导,主动进行正面回应引导舆论,控制舆情升级、扩散和蔓延。

第四条 舆情引导。突发舆情发生后,要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正面回应、妥善处理”的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当网上出现涉及我县的负面报道后,应坚持积极正面引导,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答及跟帖,以正视听。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迅速反应,协调主流媒体,推出相关报道,引领社会舆论。

第五条 舆情处置。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平息”的基本要求,及时了解舆情出处,对引发该舆情的不实之处进行澄清。同时组织舆情主体单位和评论员,以普通群众的身份、从普通网民的角度出发,对负面质疑进行反驳,并适时在主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舆情的正面发展,防止负面影响增大。

第六条 舆情应对。

(一)明确态度。应在第一时间表明态度,快讲事实,慎讲原因,对事件及时关注和重视,不能漠视、一概不知和回避。

(二)及时回应。要及时拿出统一的解释口径,当事实的调查时间较长,一时拿不出完全的调查结论,也要考虑梯度发布信息,分阶段降低不良信息的影响。

(三)注意角度。对于确属工作人员失误的情况,可以将着眼点放在事后的处理、原因的调查以及责任的追究上,显示党委、政府“执政为民”的积极态度。

(四)提高满意度。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力争把重大舆情和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努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本制度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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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元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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