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完善救灾物资的采购程序。采购救灾物资时,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须发布采购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签订采购合同,以降低采购风险。一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经红十字会班子会议审议批准后由赈济救护股实施分散采购。
第三条 加强捐赠物资、资金管理。每笔捐赠物资和资金,要及时入库入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避免捐赠物资资金管理出现差错。
第四条 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照捐赠者意愿,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捐赠的救灾款物只能用于救灾,不能用于扶贫济困。
第五条 发放捐赠款物要体现红十字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放前对受益单位、人员进行登记造册,以备核对审计。
第六条 捐赠资金物资分配计划遵循“重点突出”、“相对集中”的原则,避免重复救助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非定向捐款,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非定向捐物,由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护股提出分配计划,报县红十字会班子会议审定同意后由赈济救护股执行发放任务。
定向捐赠的款物,10万元以下(不包括10万元)的资金或价值10万元以下(不包括10万元)的物资,由赈济救护股提出意见后经县红十字会班子会议审定后由赈济救护股执行发放任务。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资金或价值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物资由赈济救护股提出意见经县红十字会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县委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同意签字,之后由赈济救护股执行发放任务。
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期间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纳入县委政府的救灾物资上报县委政府或者相应的救灾指挥部,按照县委政府或者相应的救灾指挥部计划进行分配。
第七条 捐赠物资发放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需要用捐赠资金采购的物资由赈济救护股提出计划,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采购,物资采购由赈济救护股负责。
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由赈济救护股提出发放计划报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由赈济救护股组织发放。
第九条 相关股室和发放人员做好捐赠物资发放表格、文字、照片、录像等痕迹管理工作,保存好相关资料(发票、收据、分配计划、执行结果等),年终交办公室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