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红十字会募捐工作制度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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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三条 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红十字会及时发出募捐呼吁或倡议。以救灾名义进行的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社会募捐活动,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救灾。
第五条 积极开展现场募捐,通过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形式捐款渠道,在网站、媒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组织开展募捐。
第七条 募捐时,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必须做到积极、诚恳、耐心、热情、周到,既要向募集对象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又要说明募集款物的目的、用途、管理办法和追踪使用去向。
第八条 凡自愿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捐赠意向函,以确定其捐赠意向,同时提供证明其捐赠物资价值的有效凭证捐赠人对具体项目无明确意愿的,由市红十字会确定,确保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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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楚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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