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红十字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对易受损人群、困难群众等开展人道救助及服务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及感染者、患者的关爱救助行动。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六)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募捐款物的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八)做好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业务指导工作。
(九)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根据需要,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各红十字会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