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资金遵循捐赠自愿、社会捐助,尊重并保护捐助者的意愿,管理使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为加强和规范博爱募捐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募捐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资金来源
第一条 博爱资金接受的社会捐助。
第二条 昌宁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专项募集活动所取得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博爱资金由昌宁县红十字会管理,负责以下事务:负责对求助者有关情况的审核及博爱资金的发放;定期公布接受的捐助款额和博爱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博爱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博爱资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由昌宁县红十字会出具能够享受税收特殊优惠政策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六条 捐赠者可指定捐助对象(有亲缘关系的除外),有权监督捐助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定向募集和指定捐赠的救助款,事前签订项目资金捐赠协议,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原则上全部用于受助人,如捐助款额超出该救助对象的实际费用,其结余部分归入博爱资金使用(捐助人特别声明的除外)。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博爱资金用于贫困家庭、残疾人贫困家庭的助学、助困,患特殊疾病(白血病、肾功衰、先心病等)的困难家庭救助,遭受自然灾害人群和意外灾害家庭的救助,解决农村饮水困难、春节送温暖活动和卫生室、学校建设补助。
第九条 非本县的求助者,由县红十字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条 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求助者到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求助申请;
(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街道(乡镇)的证明。
(三)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因大病申请者还需加附二级和二级以上医院患病住院病历或诊断结论证明等复印件。
(四)解决饮水困难和村卫生室、学校的补助,接到申请单位申请后,由县红十字会根据情况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完成审核,每个月讨论一次,确定是否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经县红十字会审定后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况救助由县红十字会审定后救助。
第五章 救助额度
第十三条 根据困难、残疾、疾病和受灾的程度,救助金从100元起最高不超过3000元,由县红十字会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卫生室和学校建设补助不超过50000元。
第十四条 对爱心人士指定捐赠的不受额度限制,全部用于该对象的救助。指定捐赠超过救助对象实际使用费用,其结余部分归入博爱资金使用(捐助人特别声明的除外)。情况确实特殊者,由县红十字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报道求助人情况、为其募集资金的过程中,救助用途发生改变的,未使用的款项归入“博爱资金”,或暂时由博爱资金留存,仍用于日后对该救助人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