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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呈贡区  日期:2019-10-31  点击率:28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红十字会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红十字会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除红十字会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红十字会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红十字会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红十字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区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区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中国呈贡门户网站。

(二)政务公开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公开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凡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区红十字会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内容保密与非保密争议的,由同级保密部门确认;存在信息公开形式、方式等争议的,由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呈贡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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